债券纠纷的本质是债权纠纷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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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冠思新   2021-5-21 21:19   5610   0
一、案例来源: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丹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案号:(2018)京01民初460号

三、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基金管理公司,被告神雾集团,神雾公司需要资金,故发行非公开可转债吸引投资,基金公司因此购买此类债券。然而神雾集团并未按照约定使用资金,同时因为信息披露的问题,被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进而股票被冻结,导致债券无法转换为股票,构成违约事由,进而基金公司基于《募集说明书》主张解除合同,提出各项诉讼请求,得以得到法院支持。

四、关键点
1.本案中,已经转化为股票那一部分的财产,如果因为标的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股价下跌,投资者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呢?
而本案中转为股票的一部分已经卖出,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2.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解除合同的前提,为在合同期限还没有到期的时候,标的公司被证监会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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