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团队的期权:为什么给,给多少,怎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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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行俱乐部   2018-5-27 08:30   704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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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1999年回国创业到今天,这十年里面,很多东西都变了——海归过时了,土鳖称霸,我刚回国的时候期权这个词还不存在,到现在每个创业者和员工、甚至我父母这一辈的人都听说过。记得1999年时,我想请两个工程师成为我公司第三和第四名员工,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承诺每个人会有2%的stock option。他们问我这stock option是什么东西,我解释了半天,翻字典查网络,把这个stock option翻译成股票期权。最终他们都没有加入,错过了日后成为千万富翁的机会。



为什么给
期权给一个员工以一定的行权价格(strike price)——一般是一个很低的价格——在一段时间里买入公司普通股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很值钱的。我记得1999年易趣总共有400万股,假设一个员工拿到2%即8万股,行权价格是1美分。公司在2003年卖给eBay的时候,每股已经拆分为10股,拆分后每股4美元,那么这些期权价值是(4 - 0.01/10) × 80,000 × 10 = 3,200,000美元(行权价格可以忽略不计了)。



公司在很小的时候,付不起很高的工资,而且要员工放弃原有稳定的工作,这个时候期权就是一个很有用的东西去激励员工。除了可以“吸引”员工加入之外,期权可以起到“留住”员工的作用。


一个员工如果拿了工资或者奖金,然后离开公司,对公司肯定有损害、但对员工自己没有损害。


员工如果拿了期权,情况就不一样了:

首先,期权需要几年(一般是3到5年)Vest,早走就少拿,如果是5年Vest,他两年就走,只能拿五分之二。


其次,一般的期权协议规定,辞职的员工在离职后90天内需要行使期权,过期作废,这样即使是一分钱、一毛钱美元的期权,如果是几万股,员工也可能要拿出上万元人民币才能拿到这些普通股。在公司上市前,这些普通股是不流通的,只是一张白纸而已,所以对很多员工来讲,买不买是一个困难的决定。


第三,一个重要的员工走了,对公司造成损失,同样他作为股东也要承受这些损失,这也会成为促成一个员工留在公司的原因之一,或者至少不太会离开公司去竞争对手那边去,做出对公司有害的事情。

好了,讲了这些基本的概念,接下来谈一些操作层面上创业者经常遇到的问题。



给多少
第一,最常见的问题是“给多少”?当然,总的来说,“给多少”主要取决于员工在公司的职位、薪水和公司的发展阶段。如果我只说这些空话,可能没有很大帮助,所以以我本人的经验下面给大家一些大约的数字供参考。


公司初创时(定义在VC进入之前),一个副总可能要2%到5%的期权;


A轮融资之后,副总变成1%到2%;


B轮融资后,副总变成0.5%到1%;


C轮或者接近IPO的时候,副总就是0.2%到0.5%。公司除了创始人之外的核心高管(CTO、CFO等)一般是VP的2到3倍,总监级别的一般是副总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依此类推。这只是一个大约的估计,实际操作上还有很多因素。例如一个副总可能想要更多的期权,肯把他的工资降到很低(这种人我喜欢,因为看得出他对公司的热情和信心)。


公司到后期,期权就不再以百分比来谈,而是以几股几股来谈了。

有人可能会问我如何定义副总、总监,因为不同的人定义可能是很不一样的。我定义副总是一个能独挡一个或几个公司部门,管理至少几十个人的人,是一个你可以想象在公司成熟、甚至上市后,还是一个随着公司成长能继续做副总的人。总监是一个在公司早期能负责一个部门工作,但在未来还看不出能够在公司成熟后继续独挡一面的人,他可能成为副总,也可能成为副总下面管理一个部门中一个或者几个分支的负责人。总监也可能是一个最核心、最厉害的技术高手。如果你对副总、总监的定义不一样,可以对我刚才的数字做调整。



Vesting
第二大问题是Vesting的问题,3年、4年还是5年?很多创业者都觉得短一些好,我觉得长一些好。做一个好公司,三年成功是非常幸运的,五年是比较正常的。你不希望你的员工过了两年半来找你问:“我的期权再过半年就全部Vest了,请再给我一点吧。”


还有一个条款是在公司上市或被卖的时候,员工没有被Vest的期权是不是应该全部立即Vest(accelerated vesting)。这里大家没有一个共识。我觉得可以把剩下的没有Vest的期权Vest一半,这样员工比较高兴,觉得比较公平。同时,不全部Vest,可以避免公司上市或被卖后,很多员工都马上走掉。



给多少人
第三大问题是期权给多少人。易趣当时走的是硅谷道路,公司几乎每个人都有期权,而且发得很早,公司刚开始就有,员工过了试用期就发。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齐心协力,大家一起把公司做成功,大家都高兴。坏处是因为每个人都有,每个人都“免费”拿到,很多人不够珍惜,觉得期权不会值很多钱。


也有些公司,走的是另一个极端,发得很晚,到了公司快上市的时候才发,而且发得很少,很多员工都没有,或者做了两三年以上的老员工才有。我现在参与的几家公司,包括安居客、诺凡麦等在内,是采取折衷的方法,还是比较多的员工有期权,但不是“自动”的,而是员工的职位或者工作表现满足了一定的标准再给,要给的话是比较多的。



行权价格定多少
第四大问题是行权价格该定多少。如果A轮的价格是2美元,行权价格应该是2美元、1美元还是20美分呢?很多VC坚持要定为2美元,理由是如果VC不赚钱、最终退出时股价不到2美元,那么员工也不应该赚钱。


我不是很同意这个观点。


首先,期权的目的就是要吸引、激励员工,行权价格定得越低,每股期权的价值就越大,就越有吸引力。其次,在公司最终上市或卖掉时,期权的行权价格并不影响VC的回报。


比如公司卖的价格是2亿美元的话,每股定价就是2亿美元减去优先清算权(编者注:邵亦波新浪博客上有文章对“优先清算权”给过详细的解释)后再除以所有股票的数量(包括优先股、普通股及所有期权,英文叫total outstanding shares on a fully diluted basis)。


理论上,正确的算法应该是(总金额+期权量×平均行权价格)/所有股票数量,但我从没见一个投资银行家或者并购的买家这样算过。所以,把行权价格定得高,是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那么期权的行权价格要定得低,能有多低?这要看会计师。一般,会计师会允许一个初创企业以上一轮优先股股价的十分之一作为期权的行权价格。到公司接近上市的时候,行权价格就会慢慢接近优先股价格。上市后,行权价格一定要是上市股票的当前价格。


我是很喜欢期权这个东西的,它是小公司能够吸引到人才并且留住人才的最大法宝,而人是公司成功最重要的东西。



附:谈创业公司的股权“Vesting”

来源:36氪(36kr.com) 作者:马超






篇 I:来自Union Square的Fred Wilson的解释


Vesting指的是一种公司让员工通过一个期限来挣到公司授予他的股权的技巧。你也可以通过定期授予员工股权或期权来得到类似的效果,但是这一过程过于复杂并且效果也不会很理想。因而一般的做法是雇佣员工时预先给他授予股权但是会将这些股权都Vest(绑定)一定的期限。另外,公司有的时候也会给受雇了很多年的员工提供一定数量的股权(叫做Retention grants,目的就是为了留住优秀员工),不过这些股权同样应该被Vest。


具体到股权和期权上来说,Vesting会有一点的不同。在期权上,你被预先授予的一定数量的期权只有在你完成了Vest,它们才会属于你。而在股权上,你被授予的那些股权立即就归属于你,但是对于没有完成Vest的那部分股权,公司则拥有回购的权力。尽管有这样一个微小的不同点,但是其作用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员工必须通过一段期限才能挣到公司授予他们的股权或者期权。
所以如果你是一个公司员工的话,你更加需要关心的是你每年能够Vest 多少股权或者期权。公司授予的股权数量多少固然重要,但是每年你能够Vest的数量才是你真正能够拿到手的那部分补偿。


另外大部分的Vesting期限(一般是4年)开始前都会有一个一年期的cliff vest期限,也就是说你只有在受雇满一年才会vest到股权,没有满一年的话,你不会vest任何股权;而一年以后股权的vest频率就变成了每月一次或者每个季度一次了。推行一年期限的cliff vest制度的原因主要在于其能有效的防止公司和股东被恶意员工卷走大量股权。如果被证实该员工为恶意员工,则在cliff vest期间,公司就可以将其清退而不会形成任何的股权稀释。


关于cliffvesting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个,如果员工的一年雇佣期限快到了,你又决定将其清除出公司,那么你多多少少的应该给他们vest一定数量的股权。因为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说你需要花接近一年的时间才能搞清楚那员工是不是恶意员工,而且在别人即将完成cliff vest期限的时候,将别人开除也是不道德的行为。


第2种情况是,员工的雇佣还没满一年,而你需要把公司卖了。我的看法是,如果员工受雇还不到一年你就必须把公司卖了,那么这种情况下,你不能采用cliff vest的规则。毕竟卖掉公司的时候是每个付出了努力并拥有股权的员工都应该获得报酬的时候。


现在,既然我们谈到了被收购(控制权发生改变)发生时的vest,我觉得有几点需要指出来。一是,收购发生时,你已经vest的部分股权或者期权就变成可流通的了(至少你可以将其出售获取现金,或者换取收购方的其他有价证券),但是你还没完成vest的那部分则不能流通。许多情况下,收购方一般都会允许被收购公司员工未能vest的股权转到自己旗下,并按照原先的期限继续vest。


此外,有些时候,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时候,公司还会给某些员工提供加速vest的特别待遇。比如CFO(首席财务官,因为他们在收购方任职的话肯定会被看成外部人员看待,因而不可能继续担任原职)就属于这种类型。另外也还会有些创始人以及早期的关键员工希望能够加速vest,但是我建议在同意加速之前千万要考虑明白,因为其相关规定会将一次收购活动变得十分复杂。


另外,我还建议公司在发生控制权改变的时候要避免完全加速而采用“double trigger”(双触发)。我将解释这两个概念。完全加速的意思是一旦发生控制权的改变则所有未能vest的股权全部vest。你不能这样做。但是帮某些特殊的员工将其一年未vest的股权转变成vest的做法还是可以接受的,尤其是当这些员工在收购方的公司里不可能得到一个好职位或者不得不离开的时候。“双触发”指的就是必须发生两件事才能触发加速。第一是控制权的改变,第二是员工解除合同或者收购方只给他提供一个更低的职位(可能导致员工离职)的时候。


员工的股权问题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发生控制权的改变时,这个问题就更加复杂了,不过我仍然希望以上的解释能够给大家在理解这个问题上提供一些帮助。



篇 II:来自Matrix Partner的邵亦波(源自Techweb)


说说创始人的股份Vesting,Vesting这个词没有好的翻译,用例子先来解释,再说它的好处。


公司发行2,000,000股,创始人甲乙两人,各有1,000,000股。其中,20%,即200,000股,在公司创始时,就马上vest,公司以后不能回购。剩下800,000股,分四年vest。


如果甲一年后离开的话,他会拿到200,000股,加上创始时的200,000股,共400,000。剩下的600,000被公司以象征性价格回购。公司总股份量变为1,400,000。甲占有4/14=29%;乙占有10/14=71%。和和气气,公共平平。


如果没有事先谈定vesting的话,甲离开时,会与乙有很大的争吵。甲会说“我已为公司做了很大的贡献,我的1,000,000股应该都是我的”。乙一定反对。最后甲会说“反正已经是我的了,看你怎么办”。乙会说,“这样太不公平,那我也不做了”,或,“那我把这个公司关掉,重启炉灶。”争吵继续升级,还会出现偷公司公章,抢钥匙,上法院,等等。我都见过。可以想象,公司的员工和业务,会受到的影响。


Vesting还有另外一个好处:如果甲乙出现股份多少的纠纷(比如一年以后,乙的贡献或重要性比甲多),也比较容易解决。董事会与甲乙商量后做决议,把双方的还没有vest的股份重新分配。甲乙都会比较容易接受,因为已经vest的股份不变。而且如果一方不接受的话,离开公司,也有一个明确公平的已经vest的股份。


Vest是一个很公平的方法,因为创业是一个艰苦的多年过程,而不是一个主意。主意本身,没有相信它的人充满热情,放弃一切的做,是没有什么价值的。


没有经历过股份纠纷的创业者,即使了解上一段,同意它是公平的,都不喜欢vesting,因为怕被投资者炒鱿鱼,失去股份。经历过股份纠纷的创业者,会在投资者进来以前,就和合作伙伴商量好ve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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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博客 ID:邵亦波,转载于张巧忠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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