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及衍生品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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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21-5-9 12:50   6994   0

因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具有规避现货价格风险、价格发现等功能,越来越多的生产型企业开始关注和利用期货交易锁定生产成本,预测价格走势、调整生产计划。同时,基于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交易制度,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也吸引诸多投机者进入期货市场。本文将对期货及衍生品纠纷案件大数据进行分析,并着重分析民事纠纷案由的相关数据,以期归纳该类案件的一般特征,供读者参考。


一、期货及衍生品纠纷案件数据总体分析


通过Alpha案例检索系统,以案由包括期货或衍生品,裁判日期199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检索条件,共检索到文书2231条,以相同时间检索条件检索到文书总数为115701136条,期货及衍生品纠纷文书仅占总数的0.00193%。


1. 时间趋势



通过检索,最早的期货及衍生品纠纷于1994年4月29日作出判决,案由为期货交易纠纷案。2011年以前,期货及衍生品案件数量较少,案件数量出现大幅度增加是在2015年、2016年,2015年较2014年案件数量增长272.5%,2016年较2015年案件数量增长218.1%。2017较2016年案件数量有所减少,并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数量并未大波动,维持在每年300-400件的水平。


2.地域分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下称“期货纠纷司法解释”)第四、五条的规定,期货相关民事纠纷依据当事人诉求侵权或违约责任,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违约之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地域分布图及数据可以看出,期货及衍生品案件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上海市地区案件占全部案件数量的21.87%。结合期货纠纷司法解释对管辖的规定,直接反映出上海拥有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两大交易所,以及众多期货公司现状。


3.案件类型分析



在检索到的2231条文书中,民事文书有2197条,刑事文书有36条,刑事文书数量仅占总数的2%,刑事案件较少。


4.文书类型



经统计2231条文书类型发现,数量最多的为裁定书,共计1418条,占总数的63%,其次是判决书705条,占32%。除此外,调解书有43条、决定书有5条、执行通知书有15条,未公开文书47条。


5.引用法律规定数量





期货及衍生品案件中,人民法院引用最多的规定是期货纠纷司法解释第七条关于期货纠纷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条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一定程度上说明,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常成为一项争议。于此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规定”被人民法院引用次数仅次于期货纠纷司法解释第七条,说明期货及衍生品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为人民法院裁判首要认定的事项,或也为此类案件常规的争议焦点。


二、期货及衍生品纠纷民事案件数据分析


1. 文书类型


2197条民事文书中,按文书类型统计,数量最多的为裁定书,共计1400条,其次是判决书,共计684条。


2. 不同案由数量分析








期货相关案由最早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规定。期货的相关案由规定在第一部分“合同纠纷”,第二十类“行纪合同纠纷”,第73种第二项,为“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2008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该规定对期货纠纷案由进行扩充,规定在“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级案由,第二十六条的二级案由项下,共11项三级案由,分别是:第290条期货经纪合同纠纷、第291条期货透支交易纠纷、第292条期货强行平仓纠纷、第293条期货实物交割纠纷、第294条期货保证合约纠纷、第295条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第296条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第297条期货欺诈赔偿纠纷、第298条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赔偿纠纷、第299条期货内幕交易赔偿纠纷、第300条期货虚假信息赔偿纠纷。同时,该规定新增了有关衍生品的案由,规定在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级案由,“二十五、证券纠纷”二级案由,第275条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三级案由项下第四项,为证券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规定在“二十五、证券纠纷”的二级案由下。同时,期货交易纠纷案由除序号变更外,将此前案由中“赔偿”均改为“责任”。此后,案由规定经过三次修订,期货及金融衍生品纠纷案由除序号变更外,无其他变更。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有关期货及衍生品纠纷案由即: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319条期货经纪合同纠纷、320条期货透支交易纠纷、321条期货强行平仓纠纷、322条期货实物交割纠纷、323条期货保证合约纠纷、324条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325条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326条期货欺诈责任纠纷、327条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28条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329条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二十四、证券纠纷,304条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在2197条民事文书中,期货交易纠纷数量最多,为1064条,占总数的48%,主要原因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确定的案由适用规则,下一级案由未规定的可适用上一级案由,而期货交易纠纷作为11个期货纠纷三级案由的上级案由数量最多,说明期货纠纷案情复杂、多变,《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无法涵盖全部的纠纷类型。除期货交易纠纷外,文书数量较多的还有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380条、17%),期货内幕交易赔偿/责任纠纷(330条、15%)。


3.判决结果分析


下文主要针对文书数量较多的期货交易纠纷、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期货内幕交易赔偿/责任纠纷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


(1) 期货交易纠纷案件分析





期货交易纠纷案由的判决书共198个,其中一审判决书101个,二审判决书96个,再审判决书1个。


一审判决书中,除1个未公开判决外,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共计36个,判决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共计64个,胜诉率约为64%。


二审判决书中,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共计78个,支持或部分支持上诉请求并改判的共计18个,二审胜诉率约为18.75%。在改判案件中,涉及非法期货交易及赔偿责任的认定的案件有16件,其中有10个案件均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交易不构成期货交易,故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结合期货交易的标准化合约和集中交易特征,认定实质上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情形,从而认定合同无效,相关主体应向投资者赔偿;有6个案件是在认定非法期货交易的基础上,二审法院重新认定了赔偿金额,从而作出改判。


再审判决书仅有一份,判决结果为维持原判。


(2)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分析





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案由的判决书共88个,其中一审判决书68个,二审判决书18个,再审判决书2个。


一审判决书中,除4个未公开判决外,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共计6个,判决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共计58个,胜诉率约为90.6%。


二审判决中,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共计15个,支持或部分支持上诉请求并改判的共计3个,二审胜诉率约为16.7%。


再审判决书两份,均为支持再审请求。


(3)期货内幕交易赔偿/责任纠纷


期货内幕交易赔偿/责任纠纷案由的判决书共257个,其中一审判决书242个,二审判决书15个。一审判决书中仅有1个案件公开判决内容,其余241个均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未进行公开。


公开判决内容的案件系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异常操作,并进而进行内幕交易、对市场进行误导,导致股票市场相关指数均发生异常波动,故主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当日的交易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法院综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情况,认定其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与投资者主张的部分赔偿具有因果关系,故部分支持投资者的索赔主张,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驳回该诉讼请求。


未公开的241份一审判决中,64件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底就投资者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系列案作出的判决,177件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年中就投资者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系列案作出的判决。


期货内幕交易赔偿/责任纠纷的15个二审判决中,判决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总结


笔者认为,通过对期货及衍生品纠纷大数据分析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特征:


1. 期货及衍生品纠纷案件数量占总体案件数量比例极小,自2016年后,平均每年案件数为350-400件。这与中国期货市场起步较晚有关,我国期货市场于1990年起步,经过十年的初创、治理整顿,直到2000年才进入规范发展阶段,期货市场诸多规则、监管模式日渐完善,伴随着纠纷案件数量的逐步上涨。


通过对各年度期货及衍生品纠纷案件数量的统计,2016年案件数量为历年最高,且较2017年后每年的平均案件数364件高出110件,因2016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投资者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系列案作出177份判决,如剔除该批量案件数,基本可以得出自2016年起期货及衍生品纠纷案件数为350-400件的结论。


2. 期货及衍生品纠纷案件常见争议为合同效力,可能与非法期货交易有关。通过人民法院最常引用的实体法律规定统计及对期货交易纠纷案由判决结果的分析,期货交易纠纷中常见争议为合同效力问题,这可能与早些年诸多机构违规开展期货交易活动有关,人民法院在认定涉案交易模式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非法期货交易后,将会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和认定,从而最常引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3. 因多数期货交易纠纷主体(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主要经营地位于金融业发达的一线城市,如上海、北京,期货及衍生品纠纷案件呈现出较强的地域集中性。


4. 期货及衍生品纠纷案件文书近三分之二为程序性裁定,仅三分之一的案件经过了实体审理,通过对几个主要案由案件判决结果进行统计,一审程序胜诉率超过60%,二审胜诉率低于20%,胜诉率较高且改判较少。


作者介绍


郭重清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王芮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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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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