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股票期权收益分割规则探析丨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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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礼法商   2021-5-3 14:00   5672   0
作者  邱楚君
律师
专注领域:企业顾问、一般公司业务、诉讼仲裁、投融资。


前言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给其董事、监事、高管、技术骨干或其他重要员工等拟激励对象在未来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民法典》第1062条在原《婚姻法》第17条第2项“生产、经营的收益”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投资收益”。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含了投资收益。股票期权具有财产属性,也是“投资收益”的一种,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票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就股票期权行权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有相关的规定,使得夫妻离婚时关于股权期权如何分割,成为一个难题。本文试着结合司法实践,对离婚时的股票期权收益如何分割规则进行探析,试着总结股票期权的分割公式供读者参考。



股票期权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9月15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通过上述管理办法可知,股票期权,是指公司通过与其董事、监事、高管、技术骨干或其他重要员工等拟激励对象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有权以合同预先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购买的价格通常比市场价格优惠许多。股票期权激励合同的激励对象通常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特殊职工(如技术骨干)。该合同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授予条件成就时(如受激励对象为公司创造了可量化的贡献、受激励对象连续为公司服务达到一定年限、企业某年度的营业收入达到某个指标),受激励对象获得以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资格。


相对于股票、基金等具有实际价值的投资收益而言,股票期权具有如下特征:
1、财产属性。股票期权最终转化为有实际价值的股票通常都附有一定的条件,在条件成立前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但股票期权从本质上来说是带有奖励性质,且与员工的绩效挂钩,这与我们员工平时的工资、奖金是类似的,具有财产属性;
2、需要附条件才能实现。如前所述,股票期权的行权通常是附有一定条件的,如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业绩达到某个目标等;
3、行权收益的不确定性。实施股票期权时,员工在行权日之前不能买卖股份。在行权期期间,有溢价收益时,经营者有权选择行权。若没有溢价收益,员工通常不会选择行权;
4、人身专属性。股票期权的对象通常是公司的特定人群,只能由公司特定人群持有并对该种股票期权进行行权,且该股票期权不能像其他财产一样进行自由转让,因此具有一定人身专属性。

关于股票期权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原《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在原《婚姻法》第17条第2项“生产、经营的收益”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投资收益”。这是因为,近年来,家庭财产投资形式日益多元化,股票、证券、期货等投资产生的收益不能完全囊括在“生产、经营的收益”范围内,一方用婚前财产炒股、买基金的,由于炒股、买基金属于投资行为,既可以获利,也可能具有相当的风险,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炒股、买基金,必然占用该方时间、精力,应当属于夫妻生活的部分。如果炒股、买基金赚了钱,双方在没有另行约定该笔财产的归属问题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原法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投资收益”。《民法典》以明文方式将股票、基金等投资收益列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股票期权具有财产属性,也是“投资收益”的一种,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票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对离婚诉讼中
股票期权分割的不同做法

虽然《民法典》已经将投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期权也是“投资收益”的一种,但是就股票期权行权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相关的规定,使得夫妻离婚时关于股权期权如何分割,成为一个难题。在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离婚时一方股票未行权的,应当于实际行权后另行起诉分割。如在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sup][1][/sup],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名下期权,鉴于期权具有不确定性,仅凭持有期权不能确认此系双方实有财产,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于被告实际行权后另行提起请求。”有的法院考虑股票的授予时间、取得时间、结合结婚时间、离婚时间、离婚时股票的市价、行权价格等等,在离婚时直接对一方的股票期权进行分割。如在高某与骆某离婚案中[sup][2][/sup],法院认为:“《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股票期权属共有财产。离婚分割时,可按以下公式进行:[(股票市价-行权价) × 股数-证券交易税-个人所得税] /2。”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应将讼争激励股权分给有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一方,由另一方取得相应对价。对价可结合双方各自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或者由双方协商分割比例。尚未到达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双方可以庭审日期当日的股市收盘价作为股票期权的市值先行计算股票期权的价值……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五花八门,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

股票期权分割方式的探讨

根据股票期权获得时间和行权时间的不同,股票期权可以分成以下四种情形:婚前获得股票期权婚内行权、婚内获得股票期权婚内行权、婚内获得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婚前获得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其中,婚内获得股票期权婚内行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权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已无争议,而另外三种情形需要分别讨论。
(一)婚内获得股票期权,婚内行权
因为股票期权的取得时间和行权时间均在婚后,行权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争议,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股票期权并行权的,要求分割行权收益一方一般需要证明股权期权的存在,行权时间以及行权价格。股权激励协议、公司出具的证明、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网站上发布的公告都是可以参考的证据材料。
(二)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婚内行权
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在婚内行权的,一般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行权人能够证明行权时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因资金不属于种类物,要证明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需要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这对行权人来说是很高的证明责任。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也认为股票期权的行权的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如在余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案中[sup][3][/sup],法院认为:“阿里巴巴集团在股票归属后并由员工缴纳相关税款后,员工即取得阿里巴巴集团股票,因此,此笔财产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起算点应为归属取得日期,故涉案的被告在双方结婚登记前归属取得的阿里巴巴集团公司的股票1100股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具体应当如何分割,将在下列情况中统一探讨。
(三)婚内获得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
这种情况下,由于股票期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没有转化为可以确定价值的财产,行权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相应的行权收益做出了贡献,关键在于一方的贡献应当如何计算,这也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对此,可以参考“马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sup][4][/sup]中法院的做法。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夫妻一方于离婚后行使股票期权后获得的股票价值应当包括三部分,即股票期权本身的价值、被激励对象从授权期日到可行权期日为公司工作的忠诚价值和贡献度(以下简称忠诚工作价值) 以及行权价格成本。其中,行权价格成本是固定的,通常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目的是“吸引、激励、挽留和奖励当选的董事、员工”,因此,在扣除行权价格成本后的股票价值中,股票期权价值、忠诚工作价值应有同等的贡献度。忠诚工作价值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认定,忠诚工作价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析出应以授权日至婚姻关系存续日在授权日至可行权日中所占的时间比例为依据。
简化成公式即:
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间-授予时间)/(行权时间-授予时间)×股权认证市场价值


(四)婚前获得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
这种情况较为特殊,即取得股票期权和行使股票期权的时间均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有些学者认为此种情况下的股票期权不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是,由于股票期权的特殊性,其不能仅依照以取得股票期权和行使股票期权的时间点是否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来简单判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均对另一方达到期权行权条件付出了一定努力,应当将股票期权行权后取得的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中明确指出: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第三种情况的分析,婚前获得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的分割可简化为下列公式:
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间-结婚时间)/(行权时间-授予时间)×股权认证市场价值
结合股权激励所获财产性权益的授予时间与行权时间的不同,以及股权激励的条件、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针对股权激励所获财产性权益诉讼分割四种情况,笔者试总结如下四个分割公式供参考:



结语

股票期权虽然具有人身专属性,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行权,但权利人能够获得取得股票期权并顺利行权,离不开配偶对其工作上、生活上的帮助和支持,因此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票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对股票期权的分割应当结合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行权时间、结婚时间以及离婚时间、股票期权本身的价值、忠诚工作价值等因素进行考量。
注释:[1]具体案例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4632号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2]具体案例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 朝民初字第17508 号高某与骆某离婚纠纷。[3]具体案例参见杭州市西湖人民法院(2015)杭西民初字第2460号余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案。[4]具体案例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7439号马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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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创编辑 施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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