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延礼: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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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信息中心   2021-5-3 13:49   6578   0

CFIC导读
◆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债券市场经历了近四十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至2020年末,债券市场余额约104万亿元人民币,位居世界第二。银行保险机构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为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在监管规则、投资者保护、基础设施、多层次市场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周延礼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债券市场经历了近四十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至2020年末,债券市场余额约104万亿元人民币,位居世界第二。银行保险机构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为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在监管规则、投资者保护、基础设施、多层次市场建设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债券市场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不够。从法律基础看,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监管,与《证券法》相比,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缺少法律层面的规定,使得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存在诸多差异。人民银行主管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对投资者准入仍保留行政审批备案环节,且保有较大审批裁量权。据了解,我国证监会、欧美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并不对投资者进入市场进行专门审批。二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效率不高,方式有待丰富。当前,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取得积极进展,但市场基础设施之间互联互通效率有待提升,互联互通实现路径有待进一步丰富。国际上普遍采用“前台多元化,后台一体化”的市场架构,我国跨市场前后台不能直联,形成市场分割。三是多层次债券市场尚未形成。国际上债券业务服务窗口呈现多元化特征。美国有300余家交易所和70多个交易窗口,服务不同类型债券和不同层次的债券投资者。而我国目前的债券交易前台只有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少量银行柜面,多层次多窗口差异化市场服务结构尚未形成。四是信用债市场问题突出。近期信用债违约事件频发,发行人过度举债、资金空转、监管套利等风险问题突出。同时,信用债市场存在“强买强卖”等非市场化交易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部分信用债投资者存在交易审核不严、尽职调查宽松等短板,个别机构利用同业存单盲目扩张负债,引发潜在流动性风险。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就推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提出几点建议:一要加强债券市场顶层设计。在金融委统筹下,债券市场改革已迈出积极步伐,取得难能可贵的成效。建议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在本届政府任期内解决长期应解决未解决的债券市场割裂等问题,消除部门利益壁垒,研究出台有关指导意见,实现准入条件、信息披露、资信评级、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保护等规则的统一。建议在现有公司信用债部际协调机制中,增加财政部、银保监会、地方政府等市场重要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同时,建议继续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共同推进债券市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二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互联互通,提升投资便利度和市场效率。建议通过高效互联互通方式消除债券市场分割。借鉴国际经验,研究推进具有效率高、落地快、投资人便利等优势的登记结算机构后台与交易前台直联的互联互通模式。三要建设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提升市场的深度、广度和包容性。在市场规则明确、合格投资者制度完善、登记托管后台集中统一、监管制度健全等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交易场所试点发行私募债券,丰富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四要丰富债券市场交易前台服务窗口。充分放开前台交易服务的市场化竞争,由投资者根据自身对投资品种、效率、安全等实际需求,自主选择交易平台。丰富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发售渠道和平台,增加柜台市场的发售比例,满足居民个人的合理投资需求。作者:周延礼

本文来源:新华网客户端


[h1] 周延礼:关于推动衍生产品统一立法的提案
[/h1]近几十年来,全球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参与主体不断丰富。基础资产逐步覆盖利率、汇率、股权、能源、农产品、工业原料、贵金属、气候等影响经济乃至国计民生的行业领域。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截至2020年二季度,全球衍生品名义本金余额669万亿美元,其中,场外衍生产品余额607万亿美元,占比超过90%。衍生产品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高杠杆性,组合多样,变化翻新速度快,要以科学合理的法律手段对其实施必要的监管,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国际衍生产品市场经历了从乱象到规范的发展历程,前期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监管,衍生产品业务无序扩张,其杠杆效应导致风险成倍放大,成为引发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危机过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从立法层面加强制度建设,出台改革法案,强化对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包括授权特定部门(如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等)对衍生产品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管,要求标准化场外衍生产品在指定场所达成交易并集中清算,非标准化场外衍生产品满足最低保证金要求。同时建立交易报告和持仓限额制度,增加交易透明度,减少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加强消费者保护等。衍生产品是各类参与主体的风险管理工具,在价格发现、对冲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我国衍生产品业务起步晚,整体不成熟,治理体系和规范标准仍不完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健全。我国衍生产品市场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立法层级较低。目前,法律层级最高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推进《期货法》起草工作,主要规范期货和标准化期权等场内衍生产品。而场外衍生产品在规模、品种、活跃度、复杂度和信息不透明等方面均超出场内交易,却缺少全面、统一、高层级的法律制度,部分核心交易机制(如单一协议原则、终止净额结算等)法律效力与物权法、破产法等基础法律不完全兼容,易滋生风险隐患。二是参与主体业务管理能力有待提升。部分参与主体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控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激励趋向投机。个别机构未厘清衍生产品定义和业务范畴,套用衍生产品名义自创交易产品,造成衍生产品概念泛化,易形成认知混乱和盲目参与。三是场外市场相互割裂,市场管理碎片化。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我国场外衍生产品市场在不同管理体系下发展,在市场准入、投资者适当性、市场组织形态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管理缺乏协调。同时,由于缺乏统一金融基础设施收集交易数据和监测风险,相关部门对衍生产品市场整体风险把控不足。衍生产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赖于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推动我国衍生产品市场规范发展,确保管理框架的一致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现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推动衍生产品统一立法。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推动出台条例或以上层级的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明确衍生产品概念范畴、业务分类、制度定位、监管分工等重大基础原则,形成法制体系。二是健全参与主体管理要求。建议财政部、国资委、金融管理部门等各司其职,按照上位法确定原则,围绕所辖参与主体衍生产品业务特点,出台或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制度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协调性,提升各参与主体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水平,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场外市场管理。借鉴国际经验,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完善场外衍生产品市场数据报告、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安排,建立统一的场外衍生产品交易信息库等金融基础设施。要求各参与主体报告场外衍生产品基础交易信息,管控过度投机行为,并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同时,推动提高场外衍生产品合约标准化及清算集中度,健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体系,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作者:周延礼
本文来源:新华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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