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期权:一个你从未了解过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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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观基金   2018-5-25 03:52   3479   0


前言
阳春三月、春意盎然,本是悠闲自如的季节,金融圈儿的伙计们又热火朝天的聊起了场外期权


来源:知乎 | 新财富plus
作者:渤海证券  潘炳红


场外期权简介



1.1场外期权的基本概念

期权市场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个市场都是全球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场外期权是指在非集中性的交易场所进行的非标准化的金融期权合约,是根据场外双方的洽谈,或者中间商的撮合,按照双方需求自行制定交易的金融衍生品。性质基本上与交易所内进行的期权交易差别不大,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期权合约是否标准化。场内期权是在交易所交易的标准化合约,通过清算机构进行集中清算。场外期权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是个性化的,更加灵活,虽然没有统一的挂牌和指令规则,但其在交易量和交易额上占据明显的优势。





1.2场外期权的业务模式


1.2.1交易模式


场外期权的交易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撮合模式,一种是做市模式。


撮合模式是经过中间商的撮合,买方与卖方形成交易。中间商从撮合交易中赚取价差,风险相对较低,但是由于场外期权产品是“私人订制”的,流动性差,容易出现因为买卖方的产品在行权价、到期日等合约设置上存在的差异而造成交易失败,因为要找到相匹配的买卖方,需要分别和买方、卖方进行沟通,所以整个交易过程耗费的时间较长,谈判成本也较高。


做市模式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作为做市商,向投资者提供产品的买卖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用其自有资金或资产与投资者进行交易,风险较高,需要用自有资金在场内市场用现货或者期货来对冲风险。因此要求做市商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但会存在资金链断裂的破产风险。


对于中小型券商来说,如果刚刚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建议先采用撮合模式,风险相对较低,等到资金实力、专业能力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再开展做市模式。







1.2.2清算模式



场外期权交易主要有三种清算模式:非标准化双边清算模式、标准化双边清算模式、中央对手清算模式。


非标准化双边清算模式:是早期的清算模式,由交易双方自主完成清算,主要是凭借各自的信用或者是第三方信用作为担保,但会面临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尤其是进行多笔交易时会承担多个对手的信用风险。


标准化双边清算模式:通过主协议对场外期权合约的内容进行标准化处理,并通过增加抵押金的方式降低违约风险,方便交易双方结算。主要是对应于做市商的交易模式,做市商一般是大型的商业银行等信用良好的机构,以自身的良好信用作为担保,提供合理的报价。





中央对手清算模式:本质是场外交易,场内清算。最早是在2002年由纽约商品交易所和洲际交易所推出,核心是合约替换和担保交收,由清算所作为交易双方的对手方,使原来的场外期权合约转化为两张与中央对手方的清算合约,中央对手方一般是各个交易所旗下的清算所,实力雄厚,风险管理能力也比一般的做市商强。近几年为了减少场外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全球已经逐渐提高了中央对手清算的比例。





1.3场外期权的功能



1.3.1市场角度


(1)完善市场结构,提高市场活跃度


场外期权的推行丰富了市场的产品结构,满足市场各类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场外期权的交易特点与场内期权类似,但是场内期权会受到标的物、期限的制约而影响其与现有产品的结合。场外期权可以实现与其他产品的结合,从而改善理财产品的收益特征,形成产品之间协同发展的格局。例如在保本型理财产品中,期权的保险作用可以在原有的条件下,降低产品在固定收益资产权重的限制,释放更多的空间给高收益的权益类资产,从而提高产品的收益率,场外期权的一个重要应用就是结构化产品。


(2)优化资产配置,提高标的成交量


期权的非线性损益特征使其可以构造出多种组合,因此场外期权的应用产生了更加丰富的投资策略,从而有助于优化资产配置,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部分场外期权采用实物交割,因此会加大对标的物的需求,从而对标的价格产生积极的刺激作用,提升交易量。


1.3.2参与者角度


(1)拓展发行方的盈利模式,增加利润来源
场外期权的发行方可以根据客户对风险、收益的偏好程度,设计出“私人订制”的场外期权产品,拓展公司的盈利模式,摆脱传统业务对于市场行情等因素的依赖,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定价和做市能力,增加利润来源。


(2)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降低投资成本
因为场外期权的非标准化特性,所以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而专门设计产品,用于满足投资者套期保值、套利、对冲、投机等需求。与期货的套期保值操作相比,当市场行情朝着现货有利的方向发展时,期货部分的损失会大幅降低现货部分的盈利,而场外期权损失的只是少量的期权费,而且期货的操作要求对进出场时点、仓位管理有精准的投资判断,一旦操作失误,将会造成严重的亏损,场外期权则比较简单,到期选择是否行权即可,对于想将更多精力放在实体经营的企业或者投资专业能力不强的企业来说,选择场外期权进行套期保值更加合适。


期权具有高杠杆特性,相比于配资产品和融资融券,场外期权的杠杆更高,约5到20倍的杠杆,资金占用比例较低,而且利用期权之间的相互组合能够在实现投资目的的同时通过大规模交易来降低成本。


1.4场外期权的风险


场外期权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定价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上。


定价风险:场外期权主要是一对一的交易,透明度低,流动性差,存在信息不对称,所以价格发现能力弱,成交效率低。场外期权的定价比较复杂,需要考虑对冲交易成本和资金占用成本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信用风险:场外期权业务交易规模比较大,如果期权的卖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那么期权的买方将因此遭受严重的损失。因此在签约前,双方应对对手方进行适当性评估,判断业务是否可以开展,并确定客户所适合的交易规模,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保证金、担保品或者提供额外的回报率。


流动性风险:场外期权的发行方在对产品进行对冲时,可能会发生资金周转不开、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对冲交易失败等原因造成的严重损失。


1.5场外期权的定价

目前常用的期权定价方法主要有BS模型、二叉树、蒙特卡洛模拟等,对于集中交易的场内期权定价,由于场内期权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较好的流动性,比较符合模型的假设前提,所以可以采用上述模型确定场内期权的理论价格。但是由于场外期权的非标准化,流动性较低,投资人往往需要将期权产品持有到期,因此所需对冲风险的时间更长,不确定性也更高,所以场外期权的定价必须要考虑到对冲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成本、资金占用成本、复制误差、头寸舍入误差等因素。


针对场外期权的卖方而言,当场外期权到期时,发行方需要将内含价值支付给买方,场外期权卖方的盈亏取决于权利金、对冲盈亏和到期所需支付的内含价值。一般而言,场外期权的价格会高于场内期权,价格中还会包含对实体企业的服务费用。


1.6场外期权的对冲


1.6.1静态对冲


静态对冲是指通过多产品组合抵消单只产品的Greeks风险,以多产品收益相互抵补、风险相互对冲来降低整体风险,优点是操作相对简单,对冲成本低,对冲效果好。但是目前我国市场上现存的产品比较有限,所以静态对冲策略的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1.6.2动态对冲


在Greeks金融风险中,gamma风险、vega风险和theta风险都无法用线性产品进行有效对冲,随着标的价格的变化、时间的减小、波动率的变化,期权对冲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临近到期日且标的价格在行权价附近时,对冲风险最大,针对gamma风险、vega风险和theta风险,可以采用期权的组合方法进行对冲。一般对于rho风险关注的比较少,因为利率在短期内很少会发生1%的剧烈波动。所以目前采用比较多的风险管理方法是针对delta的动态对冲策略。


delta对冲是指通过建立对冲工具头寸,使得对冲工具头寸与要保护头寸的delta组合值等于0。动态对冲是指由于资产的delta是时间等变量的函数,为了实现对冲目标,必须动态调整对冲工具头寸的数量。根据期权复制的原理,连续对冲下的对冲损益理论上应该等于期权的理论价格,但实际上很难做到连续对冲,一般是定时或定量对冲,因此对冲损益与期权理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误差。


场外期权发展历程


期权的出现源自于对避险的需求,最早是记载在《汉莫拉比法典》中关于信贷违约的合约;17世纪到20世纪30年代场外期权交易开始发展并活跃起来,虽然在这期间期权的使用饱受争议,曾多次遭到政府的干预,但是交易从未停止;1973年4月26日,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经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成立,同时推出标准化的股票认购期权合约,标志着标准化的场内期权交易拉开序幕。


期权的发展是自发的,是由需求推动的,政府有意识推动发展的情况较少,政府的干预甚至有时会成为期权发展的最大障碍。







全球场外期权规模



3.1全球场外衍生品


衍生品市场主要以场外交易为主,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全球场外衍生品名义本金规模达到544.052万亿美元,约是场内衍生品规模的8倍。场外衍生品市场从1998年至2007年始终保持着快速增长,名义本金增长约8倍,年复合增长率约26%。从2008年金融危机开始,全球场外衍生品规模趋于稳定并在近几年出现下降,国际清算银行(BIS)分析称近几年名义本金规模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合约压缩而导致交易的减少,而名义本金的减少也使得市场价值减少。场内衍生品中,期权品种占比约50%,规模远超过期货,而在场外衍生品中,期货和互换等贡献了其中的90%,场外期权仅占9.37%,为50.975万亿美元,相比较而言,场外期权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产品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种类也越来越多,场外期权的占比开始呈现下降的趋势,近几年场外期权规模占比稳定在10%左右。在2015年上半年,场外期权规模大幅上升,而整个场外衍生品的规模出现萎缩,主要是为了推进场外衍生品市场改革,增加中央清算比例,强化监管,从而减少系统性风险。因此场外期权占比变化趋势中出现了一个明显的拐点。





从增长率来看,相比于场外衍生品整体规模的变化,场外期权规模的变化波动更加剧烈,2008下半年金融危机全面爆发时期场外期权规模出现大幅下降,下降比例高达25.17%,当经济形势不乐观的时候,交易者的风险偏好程度降低,更不愿意使用高风险的期权产品。同样大幅度的下降比例出现在2014年和2015年的下半年。除了市场参与者的风险厌恶程度会影响到场外期权的使用外,对未来经济形势的预期也会对场外期权的应用造成影响,因为期权作为一种规避市场波动风险的工具,当预期未来经济低迷的时候,会选择提前使用场外期权规避风险,需求的增加会拉动场外期权规模的上升。







3.2场内期权



对于期权市场来说,其交易主要以场外为主,1998年至2016年场外期权占期权市场的比重平均为63%,比重始终高于场内期权。与场内期权相比,场外期权因为其个性化的特点,规模更大,早期场外期权规模是场内期权的2.5倍以上,从2001年开始场内期权规模大幅提升,场外比场内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至今仍围绕着1.5倍上下波动。






3.3场外期权标的



场外期权的标的主要以利率和汇率为主,占比约90%,而权益类期权并没有集中在场外交易,占比仅8%左右,以商品为标的的场外期权规模最小。在2008年上半年,各类型场外期权名义本金规模均达到峰值,资本市场的过度投机和场外交易高信用风险的积聚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金融风险的全面爆发。


利率类场外期权的名义本金规模最大,远远超过其他品种的场外期权,主要是因为利率是市场上最基础的标的,实体企业和国家都会受到利率的影响,所以利率类场外期权的使用最广泛。利率类场外期权是对冲利率风险的主要工具,其可以将贷方的利率风险暴露转移到市场中进行对冲,同时还可以通过利率类场外期权进行理财投资,通过对利率走向的判断,购买相应的期权获利。最早的利率类场外期权是利率上限期权,后来出现了利率买权、利率卖权、利率下限期权、利率双限期权、利率互换期权等。







3.4场外期权交易者结构


场外期权的交易对手方主要有三类:交易商、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其中交易商要求具备更高的资金实力和信用水平,除了担任中介机构的角色外,还要能够以自有资金交易场外期权,承担交易和对冲的风险。早期场外期权主要以撮合交易模式为主,交易商占比较少,低于其他金融机构占比,但随着场外期权市场的快速发展壮大,做市模式越来越成熟,交易商占比超过50%。


2016年上半年,交易商占比达到55.18%,其他金融机构占比为38.34%,非金融机构占比6.48%。场外期权交易主要以金融机构参与为主,非金融机构参与度呈现递减的趋势,原因可能是金融机构的专业性更强,更适合使用具有复杂结构的场外期权,未来非金融机构将会更专注于自己的主营业务,而选择依靠专业的金融机构间接使用场外期权。






3.5场外期权期限结构



整体来看,场外期权的期限结构主要以短期为主,尤其是早期,少于1年期的产品占比最高,在50%以上,但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1年到5年期的产品需求增加,超过了1年期产品的占比,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5年期以上的场外期权产品占比达到峰值,与其他期限品种均衡发展,但近几年5年期以上的场外期权产品规模呈现下降的趋势。区别于其他标的的场外期权,利率类场外期权主要以1年到5年期的产品为主。






3.6场外期权地域分布



权益类场外期权地域分布的集中度较高,始终集中在欧美地区,占比达70%以上,2014年之前,欧洲权益类场外期权的规模高于美国,但美国一直呈现上升的趋势,2015年开始反超欧洲,在2016年上半年,美国权益类场外期权的规模约是欧洲的2倍,较1998年的3350亿美元的规模翻了6倍。






海外场外期权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4.1我国券商场外期权发展概况


4.1.1我国券商场外期权规模


2013年8月19日,我国首只券商的场外期权诞生,去年起券商的场外期权业务得到快速发展,从2015年3月截止到2016年10月,我国累计场外期权交易名义本金为7033.44亿元,累计交易6354笔,与全球场外期权交易规模相比,我国场外期权发展规模还比较小,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


从变化趋势上看,在全球场外期权规模下降的情况下,我国场外期权的规模始终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是在2015年9月因为调高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调低日内开仓量等一系列严格管控的措施出台,场外期权规模和交易量有所缩减,同年10月又开始回升,恢复较快,说明我国发展场外期权的势头较好。





4.1.2我国券商场外期权集中度



我国券商发行场外期权的集中度较高,在90%以上,高于互换的集中度,我国场外期权的发行多是集中在几家规模较大的券商,包括平安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国信证券、申万宏源等,场外期权业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从场外期权购买方的角度来看集中度,商业银行与私募基金是场外期权的主要交易机构,在2016年10月新增场外期权交易中,商业银行高达81.03%,我国券商在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前会对客户进行适当性分析,作为场外期权的卖方更倾向于选择资金规模较大、信用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方,以防止发生严重的信用风险。






4.2海外场外期权发展优势


4.2.1健全的法律法规


美国针对场外交易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根据市场的变化发展不断优化完善的,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开始实施时,仅授权SEC对场外市场进行规范化建设,必要时建立适当的场外市场规则,1936年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正时,细化了场外交易的法则,明确规定了SEC的权利和职责。除此以外,场外交易市场成立了独立的自律协会进行自律监管,1939年在美国证监会注册成立的NASD制订了一系列的自律监管法规,推动了场外市场的健康发展。而我国场外市场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经验少,关于场外衍生品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因此应该结合场外交易特点制定详细、适当的法律制度,并随着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完善。


4.2.2完善的监管体系


监管体系主要由四部分内容组成:政府监管,自律监管,中介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不同的国家,场外期权发展的动力不同,针对其监管的重点也有所不同,欧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主要受市场所推动,所以监管以自律为主,韩国、新加坡等一些新兴经济体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主要由政府所引导,所以监管以政府监管为主。


政府监管方面,例如美国的政府监管采用多机构并行管理的模式,主要的监管机构是联邦商品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CFTC)和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前者主要负责期货市场的监管,后者主要监管证券市场,商业银行作为场外期权的重要参与者会受到联邦储备委员会(FRB)和货币监理署(OCC)的严格监管。英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前对场外期权的监管采用单一监管体系,在危机后进行改革,采用“准双峰”制,以英格兰银行为主导,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监管金融服务行为的金融行为局与审慎监管局共同负责微观监管,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机制相互协调与平衡。


自律监管方面,国际掉期交易协会(ISDA)制定的系列协议,包括主协议、信用支持文件、交易定义文件,是现在国际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中的标准化协议,被广泛应用。ISDA的标准化协议增加了合约的流动性,降低了交易成本。


目前我国场外市场的监管体系仍然是“一行三会”的体系,根据交易的主体分别由银行业、证券业或保险业的监管者负责监管,会存在监管权限冲突和协调困难等问题,我国的自律监管发展起步较晚,不够成熟,2007年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2012年中国证券业协会才开始对场外衍生品进行自律监管。


4.2.3集中清算制度


目前场外衍生品中进行集中清算的产品多是集中在利率类,为了降低场外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加大集中清算的比例,建立中央交易对手方。充当交易中的买方和卖方,保证交易的顺利执行。美国、英国、欧盟拥有多个中央交易对手方,而中国目前只有上海清算所,可以清算的衍生品类别也只包含利率、外汇和商品类,权益类和信用类的衍生品不包含在内。


4.2.4电子化交易平台


电子化交易平台在推动集中清算、扩大市场参与范围与交易规模、降低参与者成本以及促进场内外均衡发展等方面具有优势。CME于2002年推出的ClearPort场外衍生品清算平台通过中央清算所与欧洲清算所对各个类别的场外衍生品进行清算,并通过场内交易的优势,将场内外产品结合构造组合,降低组合保证金的占用。目前我国大部分券商的场外交易都是通过报价系统来实现,今后还需要继续完善报价系统,充分发挥其优势发展成为中央交易对手方。


4.2.5做市商机制


场外期权交易集中于欧美地区,欧美市场拥有以做市商为主导的投资者结构,做市商为整个市场提供了流动性,由于做市商往往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具备较高的信用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专业知识水平,能够根据投资者的需求设计出多样化的产品,降低市场的波动风险,减少市场的投机情绪,使市场运行更加理性化,考虑到场外期权本身是一项复杂的产品,相比于场内期权风险更高,因此更加需要理性的机构投资者来维护市场的稳定。我国券商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资金实力以及风险管理水平,创新场外期权的业务模式,丰富场外期权的产品类型,发展场外期权的做市商机制,促进场外期权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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