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通知】银河期货-上期所铜期权仿真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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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期货佛山部   2018-5-25 03:47   2498   0
5月21日——6月22日 比赛正式启动

本次比赛指定使用软件:
快期(仅铜期权仿真使用安装包)、
银河咏春、银河北极星(官网上其他仿真软件暂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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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期货期权仿真交易合约

合约标的物
阴极铜期货合约(5吨)
合约类型
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交易单位
1手阴极铜期货合约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 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
与阴极铜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合约月份
与上市标的期货合约相同
交易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最后交易日
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倒数第五个交易日,交易所可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
到期日
同最后交易日
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覆盖阴极铜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下1倍当日涨跌停板幅度对应的价格范围。行权价格≤40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500元/吨;40000元/吨<行权价格≤80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1000元/吨;行权价格>80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2000元/吨
行权方式
欧式。到期日买方可以在15:30之前提出行权申请、放弃申请
交易代码
看涨期权:CU-合约月份-C-行权价格
看跌期权:CU-合约月份-P-行权价格
上市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铜期货期权仿真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期货期权仿真交易行为,保证仿真交易顺利开展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铜期货期权仿真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的铜期货期权仿真交易活动,交易所、参与仿真交易的会员、做市商、客户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仿真交易合约

第四条 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五条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
第六条 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本规则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第七条 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八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
第九条 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单位价格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一条 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当日涨跌停板比例。
第十二条 期权的合约月份是指该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第十三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期权买方可以在到期日行使权利。
最后交易日调整的,到期日随之调整。
第十五条 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
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交易所可以根据仿真交易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和行权价格可覆盖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行权方式采用欧式。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第十七条 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合约月份、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组成。

第三章 仿真交易业务

第十八条 符合技术接入条件的交易所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参加期权仿真交易。
第十九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期权仿真交易,应当申请期权仿真交易编码。
第二十条 期权仿真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管理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参与仿真交易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合约、询价频率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仿真交易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期货公司应当对其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
第二十二条 期权合约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规定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指令包括限价指令、取消指令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指令。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两种指令属性。
期权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标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期权合约挂牌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的期货合约新挂牌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同时挂牌;
(二)挂牌期权合约包括一个平值、若干个实值和虚值期权合约;
(三)交易所根据与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最接近、且应当满足行权价格间距整数倍的原则确定当日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如果有两个符合上述标准的价格,则选取较大的价格作为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并在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两边按照行权价格间距的规定分别生成若干个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的行权价格,且形成的行权价格覆盖标的期货合约当日涨跌停板幅度对应的价格范围。该月份期权合约到期日上一交易日闭市后,不再挂牌该月份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
(四)期权合约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期权合约;实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低于(高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虚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第二十六条 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
平仓是指买入或者卖出与所持期权合约的数量、标的期货合约、月份、到期日、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权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第四章 仿真行权业务

第二十七条 客户的行权与履约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并以期货公司会员名义在交易所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期权买方可以提出行权申请或放弃申请。
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应当按照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期货合约。
交易所可以对到期日行权申请和放弃申请的时间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在提交行权申请时间截止后,交易所按照随机均匀抽取原则进行行权配对。
第三十条 期权合约到期前,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持仓。
第三十一条 看涨期权行权与履约后,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卖持仓。
看跌期权行权与履约后,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卖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
第三十二条 到期日结算前,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权或放弃申请的期权持仓,交易所进行如下处理:
(一)行权价格小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涨期权持仓自动行权;
(二)行权价格大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持仓自动行权;
(三)其他期权持仓视作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期权买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获得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也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获得的期货持仓与期货仿真交易市场原有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行权获得的期货持仓量。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期权卖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获得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也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获得的期货持仓与期货仿真交易市场原有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履约获得的期货持仓量。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上述业务的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期权买方行权时,其资金余额应当满足期货交易保证金要求。
买方客户资金不足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行权申请。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但买方客户资金不足的,会员应该代买方客户向交易所提交放弃申请。

第五章 仿真结算业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期权仿真交易使用专用的仿真结算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期权交易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期权交易卖方收取权利金,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期权买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支付权利金;期权买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收取权利金。
期权卖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收取权利金;期权卖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支付权利金。
第三十八条 期权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时该期权合约保证金标准收取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期权卖方平仓时,交易所释放期权卖方所平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在结算时,按期权、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量和行权量(履约量)计收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费,并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仿真结算账户资金。
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第四十条 期权合约结算价的确定方法为:
(一)除最后交易日外,交易所根据隐含波动率确定各期权合约的理论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二)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结算价计算公式为:
看涨期权结算价=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最小变动价位);
看跌期权结算价=Ma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最小变动价位);
(三)期权价格出现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结算价。
本规则所称隐含波动率是指根据期权仿真交易市场价格,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的标的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率。
第四十一条 对于行权或放弃的,交易所于结算时减少各自相应的期权合约持仓,同时释放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

第六章仿真交易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期权仿真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1/2)×期权合约虚值额;
(二)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1/2)×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其中:
看涨期权合约虚值额=Ma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看跌期权合约虚值额=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第四十四条 针对期权仿真交易不同的持仓组合,交易所可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四十五条 期权仿真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停板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一)涨停板价格=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停板的比例;
(二)跌停板价格=Max(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跌停板的比例,期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
第四十六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且最新价与涨(跌)停板价格一致的情况。
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且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最低报价的卖出申报、没有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最低报价的情况,交易所不将其按照单边市处理。
第四十七条 当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交易所不实行强制减仓措施,交易所认定出现异常情况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的期权合约暂停交易。
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全天暂停交易的,期权最后交易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四十九条 标的期货合约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时,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随之相应变化。
第五十条 期权仿真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期权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月份期权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五十一条 会员或客户合并持仓的统计方式如下:
(一)标的期货合约买持仓量+同标的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同标的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
(二)标的期货合约卖持仓量+同标的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同标的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
第五十二条 期权仿真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的条件、应提供材料等,按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期权仿真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期权仿真交易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按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期权仿真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的情形、方式等,按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仿真信息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期权仿真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权仿真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期权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以及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等。
第五十六条 期权仿真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期权仿真交易信息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五十七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与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详情及仿真账户开通:0757-86339126 0757-86339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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