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交易”背后:大型券商提供通道,挂钩标的超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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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鹂   2020-12-31 08:45   11866   0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周一帆 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券商场外期权业务了?

近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独家获得一份来自一家大型券商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业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信息显示,该券商目前拟定以100万元为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门槛,期初需支付费用包括期权费及通道费用,其中通道费用为一次性收取名义本金的3‰(万分之三)。

所谓场外期权业务,即是指在证券公司柜台开展的期权交易。

同时,该《方案》的附件《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挂钩个股标的名单》显示,所挂钩标的个股数量超过1200家,其中上交所标的个股近500家,深交所标的个股700余家,包含沪深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个股。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20年9月25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其第二十四条规定指出,股票股指类等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也就是说,这项业务并未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借法人通道方式参与

《方案》指出,场外期权的优势在于,个人投资者只需支付期权费及通道费,最大的损失即为期权费及通道费。而在看好个股行情情况下,通过场外期权方式参与,可实现杠杆交易,放大投资收益。值得一提的是,《方案》中还提到,因个人投资者采用法人通道方式参与场外期权,在获利情况下,除去期初支付的期权费及通道费用外,获利部分还需缴纳6%的增值税。

根据《方案》信息,以看涨期权为例情况下,若标的个股股价在期限内均未超过期初执行价格,则投资者损失全部期权费;若标的股价在期限内涨幅达到11.28%,则投资者实现盈亏平衡;若标的股价在期限内涨幅超过11.28%,则投资者可行权获利。合约期内的交易日,投资者可提前行权。

在投资者参与流程上,上述《方案显示》,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提出需求,沟通合约要素,包括: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名义本金、期权结构、执行价格等,要素确定后由券商进行报价,价格合适后投资者即可将期权费和通道费转到通道方的法人银行户,通道方收到款项后立马向券商发送交易指令,券商将向通道方发送交易确认书,通道方将交易确认书转送投资者,交易完成。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20年9月25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其第二十四条规定指出,股票股指类等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未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同时,《管理办法》第四条亦明确强调,“证券公司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合规、审慎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严禁与客户开展单纯以高杠杆投机为目的、不存在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场外期权业务”。

此外,《管理办法》也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审慎核查投资者真实交易目的,查验投资者是否具有真实的风险管理需求,确认相关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亦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范围不得超出融资融券标的当期名单,股票指数标的不得超出协会规定的范围”。

《管理办法》同时详细规定了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三大条件。这三项条件分别为:

第一,法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第二,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第三,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进行穿透。

在符合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同时,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显然,根据《管理办法》,券商支持个人投资者曲线参与场外期权的行为,存在“违规”之嫌。

耐人寻味的是,对于这份《方案》内容,多家大型券商相关人士均向记者表示了否定态度:“个人投资者无法参与场外期权,因此也不存在门槛和交易费率等问题。”

“据我所知,公司目前并没有开展这项业务。”一家华南上市券商内部人士也告诉记者。

券商试水自营

不过,华南一家券商人士告诉记者,“公司自营正在积极筹备申请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资格,相关的制度、流程、人才建设已经具备。”

据该人士介绍,《管理办法》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差异化匹配分类评级情况,支持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能力通过评估的有能力、有实力、有专业优势的BBB级证券公司开展相关期权业务。

《管理办法》指出,可挂钩个股标的范围适度扩大至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建立个股集中度指标公布机制,有助于证券公司拓宽业务范围、提高风险对冲能力。在优化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将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调整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支持证券公司直接服务实体经济。

《管理办法》明确,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业务对应的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衍生品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 (场外完全抵销的衍生品合约规模不纳入计算口径);连续开展业务两年持续合规的,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连续三年持续合规的,不超过50%;开展场外个股期权挂钩单一股票的全部合约名义本金(场外完全抵销的衍生品合约不纳入计算口径)占其总市值不超过5%。

此外,在稳定业务预期方面,《管理办法》对于因动态调整不再属于交易商的证券公司设置一年过渡期,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衔接。在强化监测监控方面,《管理办法》提高数据报送的标准化管理,新增负面客户管理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升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看得清、管得住”的监管要求,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实际上,就在近期,为帮助证券公司深入理解场外期权业务的监管要求和自律管理要求,深化对业务的认识,在业务开展中更好地把握合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于12月10日至11日在深圳举办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培训班。深圳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出席培训班开班式并致辞,来自72家证券公司的157名高管和相关中层管理人员均参加培训。

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张冀华在开班致辞中介绍,近两年来,行业场外期权业务整体趋于规范化发展,市场平稳运行且未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业务发展具备适当放宽统一硬性约束、交由证券公司自主强化风险管理、自主决定相关事项的条件。在此背景下,协会于2020年9月发布《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

下一步,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持续优化、完善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自律管理,推动场外期权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以更好地服务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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