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本周三)为2016年5月vix.shtml" target="_blank" class="relatedlink">50ETF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届时期权合约将到期行权。 行权申报——有效性检查——行权指派——行权清算——行权交收 (一)期权买方行权的申报时间 投资者行权的,应当在期权合约行权日申报,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上交所接受行权申报的时间,为期权合约行权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30。根据市场情况,上交所可以调整接受行权申报的时间。 (二)有关期权合约的到期日、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的规定 期权合约的到期日为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该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上期所休市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同其到期日;到期日提前或者顺延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随之调整。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协议行权 投资者应当在合同中委托我公司进行协议行权。委托协议行权的合约范围为所有持仓合约,委托协议行权的触发条件为盈利百分之一。投资者另有其它约定条件的除外。 行权申报日日终,投资者按合约代码汇总后主动检查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权方合约账户内期权合约是否足额; (二)认沽期权行权方行权所需合约标的是否足额(仅检查流通股,当天买入合约标的当天可以用于行权申报,当日被待交收的证券除外;行权最小单位是单张合约,不允许对单张合约部分行权;)。 投资者相应账户内用于行权的合约或者合约标的不能满足其所有行权申报的,不足部分所对应的行权申报无效。通过核查的行权申报为有效行权申报,参与行权指派。 E日日终,中证登根据行权申报检查结果,按照“按比例指派”、“零头按尾数大小指派”原则对有效行权申报与被行权方进行行权指派。 【案例】行权指派 某合约净持仓数为8000张,总有效行权张数为7176张,行权比例(行权数/总净义务仓数=7176/8000)为0.897,甲有1700张净义务仓,应被指派1524.9张(1700 x 0.897 );乙有2500张净义 务仓,应被指派2242.5张(2500 x 0.897 );丙和丁各有1900张净义务仓,应各被指派1704.3张(1900 x 0.897 )。按照规则,甲乙丙丁先被指派整数张,即甲被指派1524张;乙被指派2242张;丙丁各被指派1704张。零头合约按从大到小排列,甲排第一(0.9张)乙排第二(0.5张);丙和丁同排第三(0.3张)。 于是,所剩余张数为2张(7176-1524-2242-1704-1704)。先指派甲一张,如有剩余(实际剩余1张)再指派乙一张,如仍有剩余,则丙和丁由系统随机分配。 如果到乙处已指派完,丙和丁则不再指派。 中证登行权指派结果发给公司,并在认沽期权行权方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中锁定行权交割所需合约标的(锁定合约标的数量=有效认沽行权张数*相应合约单位)。 指派完成后,对于到期的备兑期权合约,将按已指派备兑期权合约数量锁定相应合约标的,对未被指派的到期备兑期权合约,当日不再锁定合约标的。对于已被指派的到期非备兑期权合约义务仓,按当日价格情况收取保证金,对未被指派的到期非备兑期权合约义务仓,当日不再收取维持保证金。 若认购期权义务方既持有备兑义务仓又持有非备兑义务仓的,按其义务仓总数进行指派。得到的指派数量,公司优先分配备兑义务仓,然后再分配非备兑义务仓。对于被指派到的备兑义务仓锁定相应合约标的,对于被指派到的非备兑义务仓收取相应的维持保证金。 【案例】行权指派结果分配 根据行权指派的案例,投资者甲50ETF认购期权有1525张认购被指派,甲持认购备兑义务仓1000张,普通认购义务仓700张。根据上述业务做法,本公司最终对于甲1000张备兑及525张普通认购义务仓合约为被指派的合约。未被指派的普通认购义务合约后续不再收取保证金。 公司将根据接收到的中证登结算文件对投资者进行清算,以资金保证金账户为单位形成E+1日应收付行权资金净额,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形成E+1日某一合约标的应收付证券数额。 期权合约行权交收日为行权日的次一交易日。 ( 一)合约标的的交割 E+1日日终,中证登将于证券现货二级市场担保交收后、非担保交收前,根据E日清算结果完成与各结算参与人的合约标的交割,并代为办理公司证券交收账户与公司名下客户证券账户间的合约标的划付。 对于应收合约标的的结算参与人,公司根据应收证券相应合约持有情况,对合约标的净应收投资者按“相应合约行权价从高到低、同等行权价先认沽合约后认购合约、同等价格同等合约按证券账户应收证券数量由小到大”的顺序给付合约标的。 注意事项: 1.行权交收合约标的必须已上市流通,未上市流通的合约标的不能用于行权交收。 2.认购期权被行权方当天买入合约标的可用于当天行权交收,若投资者当日买入ETF或赎回ETF获得合约标的以完成行权交收,可能出现由于ETF份额或ETF成份股被待交收而行权交割不足的情形。 3.在行权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情形下,若深度虚值行权投资者被现金结算,可能产生“倒付钱”的情况。(注:深度虚值行权投资者原则上不应要求行权) 【案例4】虚值行权投资者倒付钱案例 假设投资者A于行权日申报9张行权价为12元的认购期权行权(该投资者仅持有该合约,合约单位10000 )。E+1日,标的证券(股票)市价为10元,当日市场发生证券交收不足,投资者A全部应收证券被现金结算,投资者A的资金收付为:10x (1+10%) x10000x 9-12 x 10000 x 9= -90000元 (二)行权资金交收 E+1日日终,完成行权资金交收,记增或者记减投资者账户资金余额。其中,未到期合约的维持保证金金额不能用于行权资金交收,被指派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根据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情况按比例释放用于行权资金交收。 合约行权交收日(E日),行权交收应交券方(sell call)所持有的合约标的不能满足行权交收应交付数量的投资者,应补足交合约标的证券数量。 合约行权交收日(E日),行权交收资金应付方(sell put)其账户中资金不能满足行权交收所需现金,客户应补足入金。 行权违约处理 一、标的交收违约 若投资者合约标的交割不足,本公司对未交付部分按照合约标的E+1日收盘价的110%进行现金结算,相应的资金交收并入到该E+1日行权资金交收中完成。投资者出现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收违约。 投资者在行权交收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合约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收。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公司提醒投资者及时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投资者未及时处理的,公司将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二、资金交收违约 认沽义务方(sell put)行权应付资金交收不足的,应不可以参与行权。如果投资者执意参与行权,投资者应当补足违约资金(含利息和违约金),我司将在收到所有资金后,释放维持保证金、返还证券。如果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补足资金,我司委托中证登将投资者行权应收合约标的划转至我司证券处置账户内。我司对证券处置账户的合约标的进行处置后,扣除投资者的本息及违约费用后,如有多余,我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出指令申请将多余合约标的划回至投资者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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