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下ESOP主要有两种形式:
A.开曼公司预留
由开曼公司预留(Reserve)一定股份数的普通股作为ESOP(但并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份(Issued and outstanding)),未来根据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在计算各方的持股比例时,ESOP所占的比例相应计算在内,各方的比例等比稀释。通常在交易文件中会明确约定投资人的优先权(例如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等等)不及于为ESOP而预留的股份。
表决权
在境内架构下,若以创始人代持或另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置员工期权池,创始人对于ESOP所对应的比例通常是保有表决权的。但是,切换到VIE架构语境下,若采用开曼公司预留股份的形式,该等ESOP对应股份事实上并不属于发行在外(Issued and outstanding)的股份,在计算表决权的环节亦并不对应享有任何表决权。也就是说,在计算各方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比例时,将会剔除预留的ESOP股份,由此投资人的比例将高于交割后Cap Table所载的比例。创始人应对此变化提前有所预期。对于少量初始股份比例相对较低的创始人而言,选择上述B方案从表决权这个角度可能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