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2. 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2017年9月,监管方面叫停了个人通过期货子公司参与场外个股期权;券商方面向来要求场外期权的交易对手方必须是机构。 2018年3月末,监管方面,对投资范围涵盖场外期权的期货资管产品暂停备案。另据了解,券商在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时对合格投资者认定也更加严格,尤其是一些私募产品的准入。 4月10日,券商方便收到监管要求,暂停与私募基金合作新开场外个股期权业务。 4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场外期权交易的风险提示。 4月16日,期货子公司收到监管要求,从4月17日起停止新增与私募基金合作做场外期权业务。
1. 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2. 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一)不当宣传推介。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任何方式向公众宣传,或诱导不合格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交易。 (二)异化为杠杆融资工具。证券公司不得通过期权组合策略、提前终止条款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融资或者变相融资服务。除缴纳固定期权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期权买方缴纳保证金。 (三)变相成为投资者交易通道。证券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出借证券账户,不得直接根据投资者指令进行对冲证券买卖,不得将对冲头寸出售给投资者指定的第三方,不得依照客户指令使用客户保证金。 (四)频繁交易。证券公司不得通过建立交易系统、频繁提前了结合约等方式为交易对手短期内频繁开仓、平仓交易提供便利。 (五)违规与敏感客户交易。证券公司不得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场外期权;严禁为配资公司、荐股平台、P2P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主体提供场外期权服务。 (六)为监管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证券公司不得为违规资产出表、资金腾挪或者规避信息披露、投资范围、交易限制、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行为提供服务或向他人出借或者变相出借交易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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