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期权新规正式出炉:私募通道解 券商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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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之承法融   2018-5-16 09:45   537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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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件显示,场外期权新规大大提高了此前市场参与该业务的门槛,同时对券商采用了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将证券公司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也就是说,在场外期权领域也将出现头部券商领跑的局面,监管层将在8月1日之后确定首批一级交易商。
5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券商处独家了解到,证监会下券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该文件也可以理解为是场外期权的业务新规。
值得注意的是,在4月监管层先后封堵了私募及期货子公司参与场外期权的通道。彼时市场的解读便认为这是在为后续的监管规则铺路,如今场外期权新规如期出炉。
根据记者获取的文件显示,场外期权新规大大提高了此前市场参与该业务的门槛,同时对券商采用了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将证券公司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也就是说,在场外期权领域也将出现头部券商领跑的局面,记者了解到监管层将在8月1日之后确定首批一级交易商。



新规有以下重点需要关注:


1.券商分级管理
对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将证券公司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一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二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
近年来券商的诸多业务正在同券商分级评价挂钩,此次《通知》又是这一监管思路的体现。
文件明确了,为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衔接,本通知印发后至2018年8月1日前,暂允许市场占有率排名靠前、最近一年分类评级为A类AA级且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证券公司比照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比照二级交易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继续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层要求再次期限内其他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新增场外期权业务。截至8月1日相关证券公司仍未取得认可(备案)的,不得与客户新增场外期权业务。


2.防止不合格投资者借道绕过监管
此前的一轮监管便是因为私募基金等将参与场外期权份额拆分,卖给个人投资者,甚至是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绕过监管。
《通知》也明确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通知指出: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投资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机构的真实身份、资金来源合法性、产品合同中对投资场外期权是否约定、相关风险是否揭示等进行核实;
审慎核查投资者真实交易目的,查验投资者是否具有真实的风险管理需求,确认相关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确认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来源为依法依规取得或募集的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有关情况。
另外,产品参与的,应当核实产品管理人是否真实承担管理人职责,并对产品最终投资人进行穿透核查;
法人参与的,应当对机构主体及股东信息进行核查。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一级交易商应当尽责履职,对二级交易商及其对手方客户的交易目的、交易标的、交易行为等进行监测评估,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展相关交易。
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交易对手交易行为持续监测分析,对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产品应当集中统一监测监控。发现交易对手涉嫌存在利用场外期权从事规避监管、保证金比例超出产品规模30%的,以及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合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明确了投资者参与门槛,并且要求券商严格执行穿透
一方面是配合对投资者绕道监管设置更加细致的要求,一方面监管层也要设立明确的准入门槛。
《通知》规定要求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人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二)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三)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条件:
1.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2.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这也意味着此前被证监会关闭的通道正式打开,但相对应的是准入门槛更高,受到的监管更加严格。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公众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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