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券商再迎利好!股票期权试点2月9日开闸(附受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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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   2020-4-11 02:16   1435   0


中国基金报微信:chinafundnews



【导读】证监会已批准上证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品种为上证vix.shtml" target="_blank" class="relatedlink">50ETF期权,该期权将于2月9日上市。上证50ETF中70%的是金融股,这将使得金融股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溢价。


文章综合澎湃新闻、证券时报网、新浪财经报道


证监会1月9日消息,其已于日前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证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批复品种为上证50ETF期权,该期权将于2月9日正式上市。



沪上某中型券商从业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股票期权已顺利完成全天候环境测试、全真环境测试、生产系统全网测试等多项测试,并通过上证所验收。目前,已按照交易所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生产系统部署调整,作好参加交易所1月10日、1月17日新一轮全网测试的准备。


另据透露,上证所计划今天下午会发布期权规则,其中包括交易规则、结算规则、风控办法等内容。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单只股票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的权利达成的合约,包括个股期权(合约标的为单只股票)和ETF 期权(合约标的为ETF)两类,是国际资本市场成熟的基础金融衍生产品。


市场人士分析,股票期权推出将对正股产生较大的影响。申万证券分析师何宗炎预计,由于上证50ETF中70%是金融股,这将使得金融股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溢价,同时券商股业绩本身也受益于ETF期权。


市场貌似已闻风而动。1月9日,金融股盘中集体爆发,保险板块领先,最高涨幅一度超过9%,中国人寿、中国太相继涨停,后又打开;银行、券商板块紧随其后。最终,保险板块涨2.95%,排名第一,银行指数涨1.13%,券商指数微跌0.26%。


去年12月5日,证监会就《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相关指引征求意见。当年12月底,上证所向各大券商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股票期权相关准备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券商在今年1月9日前,对相关人员,技术、业务制度和流程等完成部署。


根据上证所的要求部署,沪上各家券商都已做好了上线所需的各项业务和技术系统的准备。某相关工作准备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在运营监控上,其股票期权系统已纳入公司运营监控体系,实现7x24小时监控。


沪上一家大型券商表示,去年已在多地举办期权知识巡讲以及模拟交易比赛。另一家券商工作人员则称,其已在期权全真模拟交易基础上,培育了一批潜在的合格投资者。


在交易平台方面,股票期权与普通证券交易系统有很多差别,诸如账户权限、交易规则、风险控制等。


上述中型券商从业人员称,股票期权对账户权限增加了多级投资者限制;在涨跌幅限制中,交易所端增加了断路器功能,当合约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触发熔断机制时,将暂停连续竞价,进行一段时间的集合竞价交易,并使用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作为合约的最新参考价格。


交易规则方面,股票期权的竞价交易实行T+0回转交易制度,即当日开仓的合约当日便可以平仓,与当前T+1的股票交易有很大不同。


此外,股票期权在上线初期交易所将采取限仓制度。一方面,投资者所能用于买入开仓的资金规模受到账户净资产和持仓市值的限制,另一方面,交易所对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最大期权合约张数、单日单账户可以进行的最大买入开仓张数,也有一定的要求。


股票期权与股票交易还有一项重要的区别是行权交收,即合约最后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30为合约的行权时间段,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是,没有行权的合约过期后将作废,忘记行权可能会蒙受损失。


期权推出将影响公募基金盈利模式。广发证券史庆盛则表示,为基金专户增加更多的投资策略及产品设计工具;公募基金指数增强产品增加了更灵活的工具,如备兑卖出看涨期权策略、130/30指数增强策略等;基金公司增加主动管理策略,包括流动性管理、仓位管理、优化资产配置等;通过期权与现货组合策略,可实现对产品的更精确及多样化的风险管理。


专业人士认为:个股期权的推出能进一步活跃市场、增强市场吸引力,增加券商创收渠道,券商可以为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定制期权,再到机构市场上买入相反方向的标准化期权以对冲自己的头寸风险。据了解,个股期权是基于单个股票的衍生品,是在交易所挂牌的标准化权利交易合约。这种产品的出现将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可以用于管理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同时,针对大盘蓝筹股开发的个股期权,还有可能提高标的股票的活跃度。

受益股一览

股票期权推出以后,有助于期权合约标的交易的活跃和风险对冲,对券商板块、期货概念类、交易软件类和期权标的类股票构成利好。


首先,券商板块。股票期权若推出无疑是利好券商股,平安证券认为未来一年券商行业仍将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重点关注有国企改革预期的,如山西证券、国元证券、西南证券、东吴证券、中纺投资等;有提升杠杆、募集资本预期的,如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兴业证券等;互联网券商,如锦龙股份、国金证券等;以及参股券商的泛海控股、中山公用等。
  
其次,期货公司或者参股期货类个股。股票期权属于金融衍生品,期货公司在这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专业优势。相关个股如中国中期、厦门国贸。


第三,交易系统维护商和开发交易软件类个股。相关个股如:恒生电子、大智慧、金证股份、同花顺、东方财富等。


第四,被选为股票期权标的证券的个股。从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来看,股票期权合约推出后,标的证券的交投通常会趋于活跃,大蓝筹有望受更多资金关注,相关个股如:中国平安、浦发银行等。

八大知名学者论期权

张承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


证监会是资本市场改革的急先锋,有引导市场改革创新的作用。对上交所期权产品创新试点,我想谈三点想法。


第一点想法是,上证50ETF期权已有非常详尽的方案,对现货股票市场会起到积极影响。ETF作为期权标的比较稳妥,对市场不会有多大风险。


第二点想法是,现在推出ETF期权是很好的时机。大家对金融期权介绍了很多。金融期权对金融市场有重要作用。从宏观上来讲,我国未来要成为金融强国,必须要有自己的发达的衍生品市场。我们国家在规模上是金融大国,但没有完善的金融市场就不是真正的金融中心,而且市场要有广度、深度和弹性。证券市场光有现货远远不够,期货和期权同等重要,否则就没有话语权和定价权。另外,从人民币国际化的角度,期权对于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点,我想提几点建议。一是我认为目前的制度设计还是偏严的,保证金偏高,偏严格,流动性会受到影响,在试点一定时间以后,应当早点结束,回过头重新梳理制度。其实,对推出新产品要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市场不可能没有风险,投资者在管制中不可能成长,金融市场本来就有风险,过去很长时间里我们是在游泳池里竞争,而不是在大海里竞争。金融管制过严,抑制金融机构和产品创新,中国的金融市场是发展不起来的。二是对做市商的监管要完备、规范。三是我认为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要统一设计,要加快推进个股期权,既要发展衍生品市场,又要发展现货市场,共同协调推进,配套改革。


杨朝军(上海交通大学证券金融研究所所长)


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市值规模已接近40万亿,位居全球第二,但产品结构单一的问题仍比较突出。股票期权作为一项国际市场成熟的基础性金融衍生工具,在丰富投资者风险管理手段、完善市场功能、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和培育多元化投资者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想特别强调指出,我国当前已具备推出股票ETF期权的现货市场基础。1997年,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推出全球首只ETF期权时,ETF市场总规模只有82亿美元。 2000年,港交所开始交易ETF期权的时候,ETF市场总规模仅仅43亿美元。我国目前ETF规模超过400亿美元,仅上交所ETF市值就接近300亿美元,远大于美国、香港等市场推出ETF期权之初的ETF市场规模。


另一方面,市场对股票ETF期权产品呼声很高,市场需求强烈。行业和投资者对尽快推出股票ETF期权充满期待。相关机构对近七万名投资者调查问卷显示,约三分之二的个人投资者、100%的机构投资者期待股票ETF期权的推出。由于期权的非线性特征,期权能够令投资者不仅对标的未来走势方向,同时能够对包括波动率等在内的时间价值进行交易,投资者的交易维度将大大拓宽。


朱武祥(清华大学教授)


投融资是金融市场的基础功能,这需要不断创新融资工具,并对金融工具进行估值定价。各种融资工具受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影响,其价格总是处于波动状态。波动是证券市场的本性,证券市场投资充满风险。因此,金融市场第二大功能是风险管理,包括风险管理工具、交易机制和策略。期权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其特点是对波动进行交易。波动越大,预期分歧越大,越是具有投机价值。


因此,除了不断创新融资工具,也需要适时创设新的针对波动进行交易的风险管理及投机工具。这样,市场才能更活跃、更丰富、更有效。


郑振龙(厦门大学教授)


我想谈三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是期权和期货不同,具有独特的风险管理功能。中国金融体系过于偏重融资的功能,而忽视风险管理功能。其实,中国融资难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金融体系风险管理功能的缺失。要解决融资难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大力发展衍生品市场,以完善中国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功能。


期货和期权都是风险管理的工具,但两者特点不同。期货是权利和义务对称的合约,用它来对冲风险,在规避了亏损可能性的同时,也放弃了进一步盈利的可能性。而期权是权利和义务分开的合约,期权买方在支付了权利金之后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因此通过购买期权来对冲风险,在规避了亏损的可能性的同时还保留了进一步盈利的可能性。如果期权价格合理,这种避险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


同时,期权价格不仅取决于标的资产价格的方向性运动,还取决于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率。波动性本身也是一种风险源。如果把标的资产价格方向性变动的风险称为一阶矩风险,那么波动率风险就属于二阶矩风险。期权的出现,使二阶矩风险也可以交易,从而使风险管理更为精细了。更广义地讲,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关系为线性关系,而期权与标的资产的关系为非线性关系,因此期权的出现使得波动性、相关性、偏度等高阶矩风险都可以得到管理。


第二个观点是期权市场具有强大的信息功能,对指导宏观经济决策具有重大意义。金融市场具有强大的信息功能。遗憾的是国内的理论与实务工作者都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2007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中,中国的宏观决策存在反应慢、措施失当、用力过猛等缺点,究其原因与决策依据过于依赖统计信息而忽略金融市场信息有很大关系。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国内相关理论研究严重缺乏,另一方面跟中国资本市场特别是衍生品市场不发达有很大关系。期权等衍生品可以大大促进套利,使金融资产价格可以及时、真实地反映各种信息,进而保证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第三个观点是制度设计是期权市场成功的关键。期权市场的生态环境与期货市场有着本质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它的制度设计必然不同于期货市场。在期货市场上,任何时候都有人看多、有人看空,而且风险收益是对称的,因此即使没有套利者,期货价格的自发调整也有可能保证市场的相对均衡。而在期权市场上,由于期权买方风险小收益大而卖方风险大收益小,所以买期权的投机者往往大大多于卖期权的投机者。而且看多的投机者通常买认购期权,看空的投机者通常买认沽期权,这就决定了期权市场的买方、卖方之间很难实现平衡。而实现这种平衡的关键不能靠围追堵截式的监管,而应该依赖套利机制。当期权价格过高时,套利者可以卖出期权,然后通过期货、现货或者其他期权来对冲风险,从而赚取可观的无风险或者低风险利润,直至期权价格回归合理。好的制度是套利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证金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对套利行为的保证金要求应大大低于投机行为,交易成本应降低,行权价间距不宜过大,交易月份不宜过少。


王增武(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我主要说两点:一是期权对财富管理市场的好处,二是提高投资者定价能力。


我国居民的财富规模差不多在80万亿规模,国家财富管理为15万亿,供需缺口约有60多万亿。推出ETF期权的第一个好处是丰富投资渠道,第二个好处是本质上规避高风险,赢取高收益。通过期权实现高收益,国际上有很多案例。


期权产品推出也可以提高定价能力。目前,我国ETF期权投资者参与的门槛是50万,约1%为合格投资者,美国当时是3%,但绝对数量还是大于美国。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还是较高的,投资者保护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二是由客户经理进行甄别。


董登新(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我主要想谈两点想法。一是为什么中国金融衍生品这么难推,并且发展比较滞后?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中国股市30多万亿股票市值,银行资产150万亿,银行占主导地位。中国正在启动改变银行主导的经营架构,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面临较好机遇。原因之二是认识上存在误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品种较少。目前只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独木难支。金融衍生品需要有一个市场氛围,有人说要等条件成熟才能增加品种,我觉得这是个借口。改革本身就要突破,否则就是不作为。金融衍生品是资本市场的高端市场,没有衍生品,资本市场就是小矮子。在金融衍生品上应当重新认识,我呼吁加快金融衍生品发展的步伐,否则中国资本市场原地踏步走,过分地追求四平八稳,就会一味地降低效率。


第二个想法是先期推ETF期权较为稳健。期权的很多功能超越纯粹期货,期权最大的功能是风险管理、风险分割,把市场套利机制发挥出来。诺贝尔奖得主法玛在提出市场有效假设的时候,提出指数基金会成为一种热门的投资品种,ETF是其中杰出品种。ETF期权是所有期权中最稳健的,所以,优先推出ETF期权试点较为稳妥,且有助于支持市场化创新和改革。衍生品市场套利机制充分发挥时,对现货市场更有好处,协同考虑,一同推进会更好。


熊熊(天津大学教授)


我们从2008年开始研究股票期权问题。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期权在整个市场上可达到什么功能;二是金融市场,用机器人投资策略,市场的反应是什么。


关于ETF期权的设计和制度安排,从总体上,熔断机制、保证金机制、做市商制度等已经比较完善,经过大规模大容量的仿真实验,产品交易制度本身比较完善。后面考虑更多的是股票期权实现价格发现、实现信息传递的功能。期权对金融市场多层次建设本身是绝对有用的东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降低后,投资者会更加关注红利发放,这是一个更加健康的资本约束机制,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也有利于融资、风险管理的展现。


另外,我们需要适当考虑高频交易。高频交易肯定是趋势。衍生品种高频交易策略的监管,监管方面的准备措施,应对的措施,也需要进一步考虑。产品本身在各个层面上的解释宣传,需要加大力度。交易制度、微观结构,通过政策试验,仿真试验测算,还需要研究。


杨云红(北京大学教授)


我谈一下自己的看法。股指期货推出以后,我也参加过他们的研讨会。不要只强调ETF期权的避险功能,还应当有价格发现功能。流动性不好的话,价格发现的功能就不能得到充分体现,无法起到价格发现的作用。只有机构投资者充分参与后,才能有更好的价格发现功能,提高流动性之后,才会更大影响标的物的交易量,进一步使市场更好地发展。在价格发现上,我们做过台湾的股指期货研究,最有价格发现优势的先是境外投资者,再是私募基金。我希望中国期货、期权产品推出后加大市场开放步伐。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第二章 期权合约


第五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第六条 股票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三倍;


(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期权合约条款主要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对期权合约条款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期权合约的到期日为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该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本所休市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同其到期日;到期日提前或者顺延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随之调整。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上市与挂牌


第十条 本所根据选定的合约标的,确定在本所上市的期权合约品种,并按照不同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及行权价格,挂牌相应数量的期权合约。


第十一条 当月期权合约到期后,本所持续加挂新到期月份的合约。


合约标的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已挂牌合约中的虚值合约或者实值合约数量不足时,本所于下一交易日依据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加挂新行权价格的合约。


第十二条 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所在除权、除息当日,对该合约标的所有未到期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对除权、除息后的合约标的重新挂牌新的期权合约。


第十三条 合约标的除权、除息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1+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调整后的合约单位,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数;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小数,合约标的为股票的,保留两位小数,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保留3位小数。


第十四条 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发生调整的,交易代码及合约简称同时调整,交易与结算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期权合约发生上述调整后,如出现该合约的持仓数量日终为零的情形,本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该合约予以摘牌。


第十五条 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被本所调出合约标的范围的,本所不再对其加挂新合约。


因合约标的除权、除息而发生调整的合约,不再对其加挂新到期月份与行权价格的合约。


第十六条 合约标的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本所同时对该合约品种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再加挂新合约。


第十七条    期权合约到期后,即予摘牌。


第四章  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本所为期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本所期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第十九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其中,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其余时段为连续竞价时间,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二十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条件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统称“期权经营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以下简称“交易参与人”),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进行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开展期权自营及经纪业务,应当分别开设相应的交易单元,自营与经纪业务的交易单元不得联通或者混用。


交易单元的开设、使用与管理,参照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为交易参与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相关条件;


(二)具有符合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专业人员以及业务制度;


(三)股票期权业务技术系统达到本所规定的标准;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成为交易参与人,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股票期权业务方案、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文本;


(五)负责股票期权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相关业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六)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文件齐备并符合要求的,本所予以受理并于1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期权经营机构不再符合本所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所可以终止其交易参与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持续符合本所对业务运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方面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使用或者向其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应当在使用或者提供相关软件的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备案。


投资者使用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应当在使用相关软件的5个交易日前告知期权经营机构,并由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交易单元向本所发送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期权经营机构。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应当与期权经营机构签署期权经纪合同,成为该期权经营机构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必须通过事先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参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


投资者在期权交易中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与其对应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经营机构一致。


第二十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从事期权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后,应当按照其委托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结算责任。


第三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设置前端控制,对客户的每笔委托申报所涉及的资金、期权合约、合约标的、价格、开仓额度及持仓限额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本规则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出现客户资金不足、占用以及持仓超限等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持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本所报备当日客户资金信息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期权做市商对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服务,并享有交易费用减免、激励等权利。


期权做市商的做市资格、权利、义务以及考核等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参与本所期权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适当性标准,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买卖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第三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建立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测试投资者的期权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得接受其为客户。


前款规定的资质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投资者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纸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三十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适当性综合评估的结果,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满足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可在对应级别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期权交易。


分级管理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与客户签署期权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期权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期权经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开户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持续向客户进行期权交易管理和风险教育,及时了解客户期权交易的盈亏、费用及资金收付等情况。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并及时更新资料信息。投资者资料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客户投诉等事项。


第四十条  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遵守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及履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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