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和金融监管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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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创投区块链   2020-3-28 04:37   208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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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震 姚贝



核心要点: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及其在我国金融领域广泛的应用,数字资产的确权和交易有了更大的实现可能,也提出了更高的金融监管要求。本文主要从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及其在我国金融领域的应用、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资产、区块链技术对金融监管的挑战及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路径四方面进行了梳理与分析,以期有助于区块链技术落地应用和健康发展。



引言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生物科技、人工智能等最新科技在金融行业得到广泛应用。不断兴起的科技改变着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而以前的技术带来的改变是渗透式的,但是自2013年之后却是溢出式的。渗透式的特点是我们把技术当成高技术,逐渐往下渗透,它改变的逻辑是从高往低走;而现在的情况是技术已经变成底层基础设施,然后创新从底层爆发出来。从底层溢出的技术建立起一个不容忽视的科技环境,既对金融创新提出了新要求又倒逼我们在科技创新的大环境中推动监管变革。


基于科技对金融监管的溢出式改变,基于金融科技以及其他新技术结合应用的“监管科技”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从中国知网上以关键词“监管科技”的指数分析来看,2012-2018年文献数量共178篇,尤其2017年相关文献出现爆涨,由2016年的1篇增长为59篇,环比增长率高达5800%,2018年“监管科技”这一词的相关文献数量达到115篇。最近一年环比增长率虽然明显下降,但依旧保持稳定的增长。可以看出在科技创新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中,人们对于技术驱动型的监管科技研究保持了一定的热度。


第四次工业革命中的不可忽视的变革性技术--区块链,它自诞生时起就对金融领域产生了革命性影响,它让资产数字化有了更多的可能,不仅使数字资产的种类增加,而且能够解决数字资产存储、确权、交易的难题,数字资产的发展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区块链技术恰恰能够基于此对金融监管赋能。


杨东(2018)在专著《区块链+监管=法链》中提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内嵌型、技术辅助型金融监管;黄震(2018)在《区块链在监管科技领域的实践与探索改进》中提出合规区块链的应用;吴燕妮(2018)提出建立法治框架,促进金融监管转型。他们都基于区块链技术,作出了数字经济时代中变革金融监管的新设想。本文试图就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及在我国金融领域的应用、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资产、区块链技术对金融监管的挑战以及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路径四个方面,通过对相关文献进行系统梳理,以期总结数字经济时代下,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监管的新范式。

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及在我国金融领域的应用


2008年,一位名叫中本聪的人发表了一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将比特币推向大众,同时与比特币相伴相生了一种新的技术--区块链。


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系统,是一串使用密码学相关联所产生的数据块,这些数据块中包含了多次比特币网络交易有效确认的信息,而且新增的数据块总能连接到上一个区块上,形成越来越长的区块链条,链上储存整个网络每一节点的所有交易记录,所以可以看作记录着全部交易的账本。同时账本上的数据一旦被写入不会被篡改、也不易丢失、同时公开的区块链上的数据能够被所有人查看。


通过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方式,比特币得以发行。尽管目前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并未获得多数国家的承认,但是区块链技术有了更多新的应用,尤其是与金融领域的融合应用趋势不断加强。


根据李伟主编的《中国区块链发展报告(2018)》,我国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已经在金融领域进行了多种应用实践,一是在支付清算领域,如2018年1月,中国银联与中国银行基于区块链的跨境汇款查询应用项目完成技术上线,为解决跨境汇款中信息不同步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二是数字票据交易,如2018年1月,上海票据交易所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实验性生产系统成功上线运行;三是电子凭证存证,如2017年7月,中国银联与光大银行基于区块链技术,上线了以电子签购单为场景的可信电子凭证应用技术;四是信用证交易,如2017年7月,中信银行联合民生银行应用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国内信用证信息传输系统;五是慈善扶贫,如2017年5月,工商银行与贵州省贵民集团联合上线脱贫攻坚基金区块链管理平台;六是供应链金融,如2018年1月,工商银行和特产石化仓储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供应链金融管理平台”,实现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金融信息共享;七是资产证券化,2017年1月,百度金融、佰仟租赁、华能信托利用区块链技术发布ABS产品,首单发行规模达4.24亿;同年7月,京东金融、建元车贷、中诚信评级等机构联合发行基于区块链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截止到2018年2月资产规模达1亿元。随着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深入,除了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区块链技术正在也必将拥抱更多领域,如政务、司法、医疗、能源、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慈善、招投标等行业。

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资产


1.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的定义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从早期最典型的数字货币,逐渐扩展到更多的应用场景,而这些不断扩展的场景又产生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多种多样的具有交换和使用价值的数字资产。目前,数字资产的统一定义在国内还是比较空白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的定义也有多种分类。区块链技术的诞生带来了金融领域的颠覆性变革,数字资产的种类更加多样,范围不断扩大。不同的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和分类,从广义来看,李钧、孔华威( 2014) 率先从金融资产数字化角度,赋予了数字资产新的内涵。他们认为数字资产包括任何企业、个人所拥有的,一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独立商业价值或交换价值的资产。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资产也可以归于这一类。从狭义来看,将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资产细分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类资产和非数字货币类的数字资产。杨东(2018)、潘云鹏(2018)、王醒、翁健、张悦、李明(2018)都提出了相关分类,其中潘云鹏(2018)又将非数字货币类数字资产称为数字权益类资产,是基于区块链发行的、具有可编程能力的智能股票、智能债券等权益类资产;而杨东(2018)将这一类称为数字化金融资产,如数字化的股票、私募股权、众筹股权、债券、对冲基金、所有类型的金融衍生品如期货、期权等各类金融资产,同时他还提出了各类可数字化资产,如不动产、数据资产、知识产权、艺术品、奢侈品、文化遗产、企业资产、城市资产等。


区块链技术与金融领域的融合不断深化,使得精确定义数字资产具有一定难度,但是通过梳理相关文献,我们可以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2. 区块链技术让数字资产流动起来
梅兰妮·斯万( 2015)首次提出区块链上可以实现任何形式资产的注册、存储和交易,通过区块链,所有的资产都将变成数字资产,都能直接在区块链系统上被跟踪、控制、交换和买卖。


研究奠定了数字资产交易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我国学者对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账本用于实现数字资产交易的可行性做了进一步的研究。


人们可以通过拥有自己的数字身份持有数字资产,数字身份和数字资产一一对应,就可以完成数字确权。当我们能够确信一个数字资产是被某一个数字身份所拥有时,这个数字资产就可以赠送、转让、租赁、质押等等,数字金融当中可以做各种现代金融可以做的很多事情。但是数字资产交易需要一个价值中介。乔海曙、谢姗珊( 2017)对区块链技术实现数字资产交易的可行性和便捷性做了分析,他们指出在数字资产管理中,资产将被数字化并由区块链保管,得到交易指令后,区块链直接将资产转移至对方名下,交易简单快捷。另外,若涉及多项资产多方进行交换时,往往也会涉及多方交流和沟通的问题,只需在区块链中通过多重签名和智能合约即能有效管理多方交易产权归属的难题。王晓峰(2017) 进一步分析了分布式账本用于数字资产交易的可行性和优势,他认为任何实体资产、虚拟资产和其他在金融和法律上加以定义的资产都可以使用分布式账本进行存储,通过在分布式账本上注册资产,每一项资产都可以在数字化网络上转化为“智能资产”,其可以为多种服务提供健壮的、可信的证据和交易记录,又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质上仍是一种 P2P 技术,有助于信息的传递和分享,可以极大地提升资产交易的结算速度。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我们可以总结到区块链技术使数字资产的确权和交易有了更多的实现可能,但是目前研究处在理论阶段,技术落地有哪些实现要求,实际操作中又会出现哪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验证。

区块链技术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随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在探索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尤其是数字资产的确权与交易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挑战。


第一,传统金融监管理论已经出现空白与漏洞。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型技术,还在不断发展之中的,随着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展,必将推动金融监管理论的重大变革,传统的忽略技术手段的监管理论已经不适应第四次工业革命和数字经济时代的金融监管要求,重构金融监管理论刻不容缓。


第二,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已经滞后于技术的发展。作为底层技术的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生物科技、人工智能等最新科技已经溢出,既改变着金融行业的发展,也重新构造了金融监管的环境,技术不再是工具,而是呈现出与金融监管融合的态势,我们必须重视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推进金融监管方式变革。


第三,金融监管法规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技术创新日新月异,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其历史局限性,可能已经无法应对新的科技环境,我国目前缺少针对区块链技术产生的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的监管政策与法规。但我们还要注意不能陷入“一管就死”的困境,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监管目标和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金融服务创新。一方面有利于市场创新业务的开展,另一方面防范出现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业务和产品监管的真空。而且在创新环境中,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问题可以不只是依靠立法者修改来解决,更需要探索法律与技术嵌合的新路径。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路径


区块链技术是产生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在比特币争议不断的同时,区块链逐渐脱离比特币,独立地成为各国技术创新的热点。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不易丢失、去中心化、可追溯、全网记账的特点,尤其是其去中心化的特点可以说是对传统监管方式的颠覆,传统的监管无论是设立监管机构还是制定法律法规,中心化的角色都是不可缺少的。法律本身就具有中心化权威属性,监管机构本身就是监管中心者的角色,区块链技术是否天生就与它们存在着冲突?其实不然,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征和中心化的监管之间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去中心化和中心化一直都是相对的。我们承认冲突的存在,但是我们可以尽力寻找中心化与去中心化冲突的化解方式,探索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新路径。


一是在法制上推动金融科技框架立法,确立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地位,鼓励区块链技术和监管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推动区块链、金融科技在依法合规的框架内运行。


二是通过立法、规则制定等多种方式,将区块链技术和监管科技纳入现有金融法律规范体系。同时,赋予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包括区块链、监管技术在内的金融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引的权限;探索制定有关监管科技在金融机构的推广和应用规则,统一数据报送标准和流程,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合规风险管理水平。


在数字货币泡沫逐渐破灭、市场出现以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欺诈的恶劣环境下,区块链遭受着污名化,大家预期降低,担心政府清理,这些都阻碍着区块链技术在监管领域的优势作用的发挥。立法者需要从法律法规上为区块链技术正名,鼓励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相关企业探索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推动区块链技术在监管领域的依法合规运行。


三是将法律法规内嵌于区块链技术之中。以智能合约为代表的区块链2.0,将智能合约置于分布式结构的上层,用编程式的合约规制经济关系。智能合约也可以应用到行政规制的金融监管领域,通过以假设条件、事实和结果三段论的逻辑结构来构建监管政策。写入同法律规范等效的代码,形成符合法律规范的智能合约,实现自动化执行和监管,从而改变法律传统的外部制约的监管地位,变革金融监管理论,使法律制定与修改与代码写入、修改同步进行,从而实现法律与区块链技术的嵌入式结合,真正用技术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为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提供新路径。


四是发展合规区块链。区块链有促进监管合规和企业合规的潜力,合规区块链将成为推动金融监管的重要科技资源禀赋,区块链技术和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结合,可以全方位转变传统金融监管的模式。


通过打造一个一站式的区块链平台,金融机构可以借助此平台将业务系统数据整合上链,打造出一个区块链的分布式报表系统,在系统中数据公开透明、不可篡改,并且可以随时调用,与机构内其他部门、甚至其他机构跨链建立相关关系;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区块链中存储的数据自动化实现KYC、客户身份验证、管理,有利于进行用户画像和信贷风险识别,为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和合规能力。


以监管机构主导的合规区块链将央行、两会、公安、工商等政府监管部门从实体移到区块链上,同时上线,跨时空协调联合监管。同时开放接口接入各类持牌和未持牌的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组织,督促金融机构将数据和交易运营信息上链,经过监管部门主链节点的审核确认后向全网广播。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和合规指引以及金融机构的日常数据都打包整合上链,形成一个个独立的节点,各个节点之间异构多活,形成多方在线、点对点互联的交互式结构。


通过合规区块链的底层和合约应用层,实时灵活调用合规政策和企业数据,企业也可以及时查看掌握监管动态和合规要求,根据合规指南及时调整业务,降低经营风险和合规成本。


通过打造一站式区块链平台,形成以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企业三大主体为核心的链上多方协调合规共同体,落实从源头到终端的合规链,真正构成三大核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循环,从而降低整个行业的合规成本,提升整体的合规能力和水平,合规模式参照如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动态合规图。

五是将区块链技术纳入监管沙盒机制中。基于合规区块链的监管沙盒构架,监管者、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可以在监管沙盒的真实试验场景进行扁平化对等交流和互操性的沟通,在进入沙盒前的审核阶段,依据智能合约和算法设定的准入条件智能化筛选符合沙箱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初创企业,为测试对象量身定制编程化和规范化的测试方案,测试创新的产品和服务,测试结束后将数据和结果上传上链,方便金融消费者查看和监管机构的后续评估,制定过渡策略。在多方同时在线、同频共振的协同合作模式下,传统金融监管的行政色彩被淡化,公权力主体和市场参与者处于扁平的网络空间,金融监管更便利地延伸到创新链环节上,跟随创新链的发展动态调整,有效平衡安全、创新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监管沙盒具有试错、纠错、创新的特点,将区块链技术纳入监管沙盒之中,可以从筛选金融机构和企业、制定定制化测试方案、整合测试数据上链,实现便捷、动态、全面的评估,从而极大提高创新的效率、降低创新的成本、发挥监管科技的活力,为监管机构注入新的生命活力,实现监管理论和方式的重塑。


六是加大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监管科技实验室。积极开展基于区块链的监管科技研究与交流,发挥技术专家学者的导师作用,加大对监管科技人才和跨学科研究人才的培养,探索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多样化应用路径。

结语


区块链技术产生于金融领域,又凭借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不易丢失、共识共享的特点,在金融行业得到越来越多的创新应用,金融监管领域的变革更要从理论反思开始,借科技之力与法律之规的双轮驱动,落脚于更高的监管效率、更低的监管成本、更强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金融监管即使与传统中心化的监管存在着矛盾,但是正视技术溢出,正视金融监管的新环境是未来金融监管的必然着眼点,探索新的理论与调和矛盾的方法是变革传统金融监管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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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姚贝,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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