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互联网信用体系框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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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滨海   2020-3-28 02:53   1617   0
互联网环境下,传统信用体系存在信息壁垒严重、信息交易不畅、信息安全堪忧等诸多不足。区块链技术在解决信息共享、信息交易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上具有优势。



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互联网信用体系,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较好地解决互联网环境下传统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构建包含政府机构、征信机构、企业和个人用户等运行主体的互联网信用体系框架,分析其运行模式,对比互联网信用体系与传统信用体系的差异,建议强化管理体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创新监管制度,健全激励机制等,以促进互联网信用体系的构建。









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进诚信建设,要不断采取各类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8 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工作会议也提出, 要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积极构建互联网信用体系。2013 年以来,随着P2P、第三方支付、网络众筹等新型业务模式的出现和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



互联网技术使得信用交易的范围突破了传统的时间、空间和交易者认知的限制,固有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同时,以P2P 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中介平台仅是信息中介,并不具备传统金融机构的信用中介职能。


这使得基于这些平台的信用交易呈现出“去银行中介化”的特征,传统金融信用体系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被弱化。完善的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互联网金融走向成熟和规范的重要标志。建立健全互联网信用体系,并使之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迫在眉睫。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曹淑艳等(2017)指出,我国80%以上的区块链研究集中在供应链金融、数字货币和互联网金融三个领域。



2016 年高盛公司 在《Blockchain:Putting Theory into Practice》中总结了区块链在股票交易、贷款交易等方面的应用。


巴曙松(2019)指出, 区块链降低了信用信息共享的接入门槛,可以灵活地满足机构对于风控的要求。


赵金旭等(2019)提出,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整合碎片化的社会信用资源以及构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重塑政府治理结构。


区块链技术在信息共享、数据确权、自动化交易等方面的优势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这与当前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的诉求不谋而合。


目前,有学者已经提出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构建互联网信用体系的设想,但还缺少理论机制等方面的深入探讨以及具体实现路径的设计,本文试图从分析互联网环境下传统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互联网信用体系的可行性,最后提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互联网信用体系框架设计。


一、互联网环境下传统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传统信用体系的核心是以公共征信为主、市场化征信为辅的征信系统。公共征信的数据主要来自央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借贷、担保等金融业务数据为主。数据的收集主要通过传统线下渠道,需要花费较大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


其应用范围主要是对申请信用贷款的主体进行信用评估。从覆盖范围来看,截至2019 年6 月,央行征信系统累计收录9.9 亿自然人、2 591 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但仍有大量中低阶层人群的信用信息数据较为匮乏,传统信贷信用信息数据覆盖率不高。


市场化征信立足于细分市场,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征信服务。2018 年初,央行批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开展个人征信业务,成为我国目前唯一正式持牌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


另外,截至2019 年 10 月末我国还有持牌的企业征信机构 134家,信用评级机构97 家。此外,还有一些机构主要以服务集团内部的相关业务为主,较少对外共享数据和提供服务。从数据规模、服务范围和业务占比等角度来看,市场化征信机构均与央行征信系统存在较大差距。近年来,一些征信机构由于盈利模式不清晰,或未开展实质性业务而注销。


总体来看,我国公共征信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市场化征信的发展还不成熟,尚未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体系。公共征信和市场化征信协同发展、良性互动的格局尚未形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新业态的不断涌现, 信用交易的规模和范围迅速扩大,传统信用体系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互联网环境下的需要,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信息壁垒严重


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使政府和相关机构都沉淀了大量的信用信息。但大部分信用信息没有公开和共享,只在内部流转和使用,形成了大量“数据孤岛”。数据的割裂形成了信息壁垒,使得征信系统原本应具有的消除信息不对称功能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信息壁垒问题的产生可以归结为两方面的原因。


其一,缺乏信息共享的动力:信息共享需要包括人力和基础设施在内的大量投入,还会带来泄露用户隐私和商业机密等道德和法律方面的风险,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信用信息共享能够带来的产出从短期来看却并不明确。


其二,商业活动中的竞争对手,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人为制造信息壁垒。信用信息是征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征信机构开展各项业务的基础。短期来看,向竞争对手开放数据意味着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削弱和对手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尽管机构之间的数据互补性明显, 但受限于利益藩篱,竞争对手之间难以做到共享信息,人为制造了信息壁垒。


(二)信息交易不畅


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市场化运作,其实质就是建立信用的市场体系,信用市场中的交易必须遵循经济规律。互联网技术加速了信息的传播,但没有实现信息的产权界定,这导致信用信息的交易很难有效进行。


一般情况下信用信息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用户。但在实践当中,由于信用信息的所有者和实际占有者是分离的:即产生信息的用户并不占有也很难甚至无权访问这些信息;而信息的记录者却占有这些信息并享有访问和处置这些信息的便利。


因此信用信息的所有权问题在实践中是模糊的。所有权的不明确导致在信息共享、加工、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诸如信息交易存在争议、用户利益被剥夺、用户隐私被侵犯等问题层出不穷。


此外在信息交易过程中,信用信息本身的非标准性、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得买方和卖方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就难以形成成熟的定价机制。


加之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复制成本几乎为零且难以追溯,相关领域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导致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种种原因导致信用信息的交易渠道不畅。


(三)信息安全堪忧


信用信息传输和存储范围的不断扩大客观上导致其暴露范围更广。在信息传输和存储的过程中可能被窃取、损毁和篡改,其隐私性、安全性和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


信用信息安全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信息在传输和存储的过程中被第三方攻击导致的数据被窃取、损毁和篡改。


近年来,网站遭受黑客攻击、数据库被窃取等事件屡见报端,使信息安全受到了较大威胁。其二是在信息的加工和使用过程中,一些机构受利益驱使滥用信息或者无意识泄密导致数据泄露,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可以从管理和技术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一些机构和个人没有高度重视信息安全问题。安全意识淡漠,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不到位,片面追逐短期经济利益,导致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其次,信息安全技术不到位,不具备相应的网络防护、系统防护等安全防护技术水平,使得恶意窃取和损毁数据者有机可乘。


二、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互联网信用体系的可行性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无法篡改、可编程的特性,其本质是一种分布式的数据库。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互联网信用体系从机制、技术、组织等方面已经具备条件,切实可行,可以较好地解决互联网环境下传统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区块链技术的共识机制和激励机制可以有效解决信息共享问题


区块链技术的共识机制,可以实现不同来源、不同类别的数据在数据共享层面的一致性;同时,区块链上的每个节点都存有链上全部区块的信息,这种性质使得区块链天然具备信息共享的特征。在应用场景中,统一维度的数据能够更加有效地管理和利用,从而实现更加有效地共享,最大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性,这与构建互联网信用体系的目标高度一致。


信息的有效共享,还需要激发信息所有者共享的动力。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激励机制,可以依据贡献大小,通过手续费激励和保证金激励对参与信息共享的各方进行奖励。这能够鼓励信用信息共享的各参与主体积极共享高价值的信息。


(二)区块链技术的加密特性和智能合约有助于确定产权和降低交易成本


区块链使用加密技术为数字资产确权。区块链中的每个节点会生成属于自己的私钥,并且利用它为自己的数字资产签名。由于私钥难以破解,因此可以从技术上确定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同时从技术上来说,所有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开放这些信息,对谁开放以及开放的程度如何。信息所有权的明确给信用信息的交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外,利用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技术,将交易的核心要素程序化,替代传统的合同和协议等,使得交易不再依赖第三方担保和公证,可以有效提高交易的执行效率以及公平性、透明性和有效性,提升数据资产的交易环境。


(三)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和可追溯特性能有效确保信息安全


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得存储在区块中的数据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首先,链上的每一个区块都存储了前一个区块的Hash 值,这就意味着如果要改动一个区块中的信息,就会引起此后所有区块中信息的改变;


其次,区块链在每个节点上都有一个数据的完整副本,这样如果想要修改或者破坏任何一条数据,就必须控制系统中一半以上的节点,当节点数量足够庞大时,这将变得十分困难。


区块链技术可以完整地保存信用信息的流转记录且不被篡改,这使得其无须可信第三方即可实现信息的确权及可追溯,任何盗卖、非法占用和使用数据资产的行为都是可追溯、可举证的,可以有效保障信息安全和数据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互联网信用体系框架构建探索


互联网信用体系以区块链技术作为信用信息共享、确权和安全的技术保障,按照以政府机构为主导,以互联网征信机构为支撑,以企业和个人用户为基础,三种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思路进行构建(如图1 所示)。


为了清晰地阐释互联网信用体系框架, 首先分析互联网信用体系的运行主体和运行模式, 然后将互联网信用体系与传统信用体系进行对比, 最后给出互联网信用体系的实施建议。


(一)运行主体


构建互联网信用体系需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互联网信用体系的运行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机构、互联网征信机构、企业和个人用户三类。他们通过链下网络的方式基于区块链技术共享信用信息及其关联属性(包括信息所有者、描述、评分、交易记录等)。


图1    互联网信用体系框架



(1)  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作为互联网信用体系的监管者和信息提供者,在互联网信用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首先,政府机构在区块链中的节点可以获取到链中存放的全部信息摘要和交易记录,并对信息的合法性、信息流向和交易的公平性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其次,政府机构还作为信息的提供方,向社会提供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铁路失信人名单等信用信息。与互联网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相比,这些信息大部分是公开的,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信息的产生者本人,也不涉及有偿交易。


(2)  互联网征信机构:互联网征信机构作为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是互联网信用体系的支撑。


一方面,互联网征信机构与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签订协议,采集并在区块链中存放他们的信用信息以供查询并获取收益。


另一方面,互联网征信机构接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委托,从区块链中存放的信息摘要中查询有用信息形成信用报告并获取收益。


(3)  企业和个人用户是互联网信用体系的基础,也是最主要的数据来源。


在互联网信用体系中, 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在电商网站、社交网络等获取信息,这些信息同样是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的重要数据。


(二)运行模式


互联网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传统信用体系的有益补充,主要着眼于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以互联网为主要采集对象的信用信息。


如对于个人用户,主要包括在电商网站的购物记录、社交媒体的互动行为等;对于企业用户,主要包括企业网站访问量、利用爬虫技术获取的企业网评和销售记录等。互联网信用体系的运行模式可以从信息流和价值流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信息流角度分析,企业和个人用户是互联网信用体系中的主要信息来源,他们并不直接参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而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互联网征信机构进行,并与互联网征信机构共享信用信息收益。


互联网征信机构采用与企业和个人用户签订协议的方式,在获得用户许可的前提下采集和加工信用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的摘要存放到该机构对应的区块链节点。


利用区块链的同步机制,每个节点都有链上全部信息的一个完整副本,其他节点可以方便地对信息摘要进行查阅。区块链的这一技术特性使得信息传播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都得到了更好地保障,为通过互联网信用体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当区块链中的某一节点出于信用评价需要,按照特定条件对链上的信息摘要进行查询并命中某一部分信息时,它会向存储该信息的节点请求完整数据并通过该节点将此次交易请求转达给信息的所有者。


如果交易意向达成,则将此次交易的内容以智能合约的形式写入区块链。当交易条件触发后,交易自动执行,此时会在区块中写入此次交易的信息。政府机构可以通过信息摘要和交易记录对此次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数据流向进行监督。


此外,政府机构也可以采集和加工信用信息,并将摘要上传至对应的区块链节点以供查询。与互联网征信机构不同的是,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且部分信息的采集、加工和存储无须经过信息所有者的许可。


从价值流角度分析,当信用信息被交易时产生价值。交易的需求方可能是区块链中的互联网征信机构节点,也可能是政府机构节点(政府购买服务)。


该价值向采集、加工和存储信息的互联网征信机构并进一步向对信息具有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用户流动。含金量越高的信息其价值越大,价值流向也就越集中。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个体倾向于产生大量的、高价值的信息并促使信息的广泛利用。这促进了信用信息整体质量的提高和效用的提升。


(三)与传统信用体系的对比分析


互联网信用体系与传统信用体系存在一定差异,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信息来源和信息构成不同。传统信用体系中的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线下,以借贷、担保等金融业务数据为主,信息构成较为单一、片面。


互联网信用体系的数据大部分来自计算机自动采集和整理的互联网上的信息,内容涵盖了个人和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消费数据、财务数据、社交数据和行为数据等,信用数据维度更为丰富、全面。


第二,运行主体和运行模式不同。传统信用体系的运行主体主要是以央行为代表的政府机构,市场化征信机构所占比重较小。而互联网信用体系的运行主体更为多元化,作为重要的运行主体之一,互联网征信机构从信息来源、商业模式上均与传统征信机构存在明显差异。


从运行模式上看,传统信用体系的运行模式更多的是一种政府行为,市场化程度不高。互联网信用体系由于引入了信用信息的有偿交易等市场机制,具有更高的市场化程度。


第三,信息存储和处理方式不同。传统信用体系的信息存储是封闭式的,且较为分散。信息处理时自动化程度不高,需要大量人力成本。互联网信用体系采用区块链技术作为信息存储的主要方式, 信息开放共享,可以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由于引入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信息处理的自动化程度更高,极大地降低了人力成本的同时也减少了人为因素对结果的影响。


第四,应用领域和覆盖范围不同。传统信用体系的应用以金融领域,特别是以借贷业务为主。互联网信用体系的应用领域则更加广泛,除传统的借贷业务外,还包括社交、生活服务、人力资源等领域。


从覆盖范围来看,尽管央行征信系统近年来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一定数量的“白户”仍然存在。而互联网已经渗透到几乎所有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互联网信用体系的覆盖范围从理论上来说也更为广泛。


(四)实施建议


1. 强化管理体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在互联网信用体系推广和实施初期,必然会面临一定阻碍。首先,一些企业和互联网征信机构在前期已经积累了部分数据,出于短期商业考虑,不愿与竞争对手共享;其次,信用体系建立之初,必然需要投入一部分基础设施和管理成本,但短期内很难看到经济效益,因此缺乏参与动力。


这就需要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尽快促进互联网信用体系的实施和正常运转。在互联网信用体系推广和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可以从鼓励企业和互联网征信机构参与入手,逐步采用出台政策法规、参与具体运作、设立专项资金等方式,由浅入深逐步推进。


具体有以下四点建议:


一是要考虑现有的工商、税务、银行征信系统等与互联网信用体系的衔接问题,尽可能减少实施过程中的迁移成本,以最小代价促进互联网信用体系尽快落地。


二是政府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三是以财政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激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信用数据积累、共享和应用开发,起到较好的带动作用。


四是对于违法使用、上传、复制信息的行为,政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保障互联网信用体系的良性运转。


需要说明的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与区块链的 “去中心化”特性并不矛盾。在理想的技术条件下, 区块链体系中的所有节点都是对等的,且高度自治。


但在实践中,出于效率、公平和安全等多方面考 虑,介于“中心化”和“去中心化”之间的“多中心化” 是更加合理的选择,它在保留了去中心化的一些优秀的技术特性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去中 心化的不足。


同时,现有的大多数体系(如银行的记账系统)都是中心化的,因此多中心化与现有体系有较多契合,在实践应用中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


2. 创新监管制度,保证信息真实有效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本质上来说是信息记录方式和传播途径的变化,并未改变信息的实质。信息仍然有可能在“上链”前被篡改和伪造,并借助区块链进一步传播。因此,要用好区块链技术,就需要从源头上保证链上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首先,需要创新监管制度。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采取计算机识别与人工识别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异常信息、异常节点、异常交易加大监测和检查力度,确保链上信息真实有效。


其次,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信息监管。建立非法和异常信息监督举报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互联网征信机构要充分利用价格机制,激发市场内生动力,确保信用信息交易市场的自然选择和优胜劣汰。


3. 健全激励机制,确保收益合理分配


互联网信用体系的构建不但需要区块链技术作为技术支撑,还需要合理的经济激励。合理运用激励机制是激发各方参与互联网体系建设内生动力的有效手段。


目前,以智能合约为基础,从形式上看, 区块链中的激励手段主要包括通证激励、手续费激励和保证金激励三种。


其共同目的是,对区块链中贡献较大的协作节点给予奖励,鼓励节点的协作行为,同时惩罚作恶节点。在具体应用中,可以采用许可区块链的形式,设置一部分高权限节点。由政府控制这部分节点,实现高效率的权限控制和规则维护。


健全激励机制,要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角度出发,进行合理的机制设计,使得信用信息产生的价值向价值的提供者有效流动,并对节点的作恶行为进行惩罚,化解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使得个体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与集体价值的最大化目标相统一。


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可以进一步明确各参与方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资本,从而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的积极性,从源头上保障互联网信用体系的良性发展。


来源: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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