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休眠”的《电子签名法》 ?——数字签名司法实务研讨会专家观点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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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研究院犯罪研究中心   2020-3-28 02:27   1417   0
[h1]作者: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h1]

“2015年12月14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北京商用密码行业协会联合主办,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网协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承办的数字签名司法实务研讨会暨《电子签名法》十周年念纪活动在京成功举办……”


在数字签名司法实务研讨会召开之初,有些专家认为,《电子签名法》是中国近年立法的最大一次败笔:十年了,它基本处于休眠状态,鲜为人知也很少被启用,更没有真正影响过我们的生活。这种观点,引发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学军教授的深刻思考。


在本次研讨会总结时,带着相关的思考,李学军教授就《电子签名法》的法律作用和存在价值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本次研讨会上各位专家和学者们踊跃发言,从这些发言来看,单就《电子签名法》的法律作用,达成如下四方面的共识:


[h1]一电子签名的功能等价于传统签章[/h1]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这一点,与会专家显然没有任何争议:若签有电子签名,那么数据电文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也就可得到确认,签名者的身份也便得到认可。


[h1]二《电子签名法》的诞生意义重大[/h1]

自2005年施行《电子签名法》以来,这部法律似乎较少得以适用。因此,有人开始质疑《电子签名法》的存在价值,认为,正是因为该法不具有强制性,才造成适用较少的局面,才使其成为我国近年来立法上的最大败笔。“《电子签名法》由于缺乏强制力,电子签名的选择、使用及其效力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它没有希望。”


其实不然,李学军教授指出,施行《电子签名法》显然是为了便利电子商务活动,而众所周知,商务活动都是一些民事活动,无疑要遵从意思自治原则。这就如同纸质文书的签署,究竟是以签字的方式、还是盖章的方式抑或是以捺指印的方式来认可其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和选择。电子商务活动的双方或多方凭借数据电文开展活动时,愿否使用电子签名、使用何种方式的电子签名,自然也就无法以强制的方式来推行。


事实上,在网络已成为我们工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际,《电子签名法》的意义在于,它认可了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认可了电子签名对数据电文真实性的保障地位,并且这种认可已从其诞生之初的电子商务活动扩展到当前的电子政务、电子医务等众多领域,其法律作用显然是重大的。


[h1]三《电子签名法》引领着技术发展并影响着我们的司法[/h1]

《电子签名法》表面上“休眠”了10年,但从今天的讨论、发言来看,实际上它一直在不断引领着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并影响着我们的司法。就纸质文书而言,人们无论是签字还是捺指印,仅需要自己动动手就可以完成;即使是盖章,也不过是用既成的印章盖印而已,并不需要过多的技术手段。


然而,就数据电文来说,意欲让电子签名满足《电子签名法》的要求以确保其真实、可靠,便必然需要相关的技术部门考虑用什么样的技术才能保障电子签名不辱使命。换言之,《电子签名法》的诞生促使电子技术不断创新、不断深入,以研发出更多的现代密码算法用以电子签名,如现今已有多种可以电子签名的公钥、密钥算法。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子签名法》促生电子签名技术蓬勃发展。


另一方面,这十年里,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以电子技术手段生成的电子签名如何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即,发生纠纷时,面对电子签名,我们如何辩真识伪?显然,传统签章的使用规则、辩伪手段并不能满足电子签名。事实上,在《电子签名法》诞生的这十年,我们的司法实务部门一直在积极探索、努力积累与电子签名有关的纠纷解决模式、方法和经验。


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如北京CA,也在《电子签名法》的指导、规范下,潜心研究出一些能够实现可靠电子签名的解决方案,认证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使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h1]四电子签名的使用既要借力于传统的证据制度,也要有专门的电子证据规则调整[/h1]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无疑是数据电文作为证据时的证明力问题。电子签名及相关的数据电文具有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殊存在形式,且其生成蕴含着极为重杂的电子技术。因此,法院在处理电子签名及相关数据电文时,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专门性问题。


基于我国三大诉讼法所确立的“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解决”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与电子签名及相关数据电文有关的纠纷时,无疑要借力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对此,我国已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的鉴定制度(包括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理应发挥应有的作用。


当然,要格外强调的是,诉讼纠纷中,并不只有鉴定人才能为法庭就专门性问题提供专门性意见,电子签名技术的技术专家同样也可以。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证据规定》以及今年2月份施行的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均可以找到依据。


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看到,数据电文的自身特性,如可能被无痕篡改、容易灭失,原始性无法保障等等,无疑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多新的、异于传统证据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些特性,制定有针对性的电子证据规则。而这,恰恰需要技术专家与法律专家多交流、多交融。


今天的研讨,显然正是这种交流、交融的良好开端。今天,技术部门与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们在有限的时间里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意见交换,知悉了彼此的需求、了解了问题的关键及核心所在。相信未来,大家能更好地合作,最终促使我国现有的证据制度在电子签名的更广泛运用中得以更好地适用,促使我国的电子证据规则能尽快诞生。


各位专家未来都有可能出现在法庭,为法官提供某一技术方面的支撑;而对于法官来讲,也很乐意请各个行业领域的专家们给他们把脉数据电文的可靠性、真实性,把好专门知识关。


最后,李学军教授做了总结性陈词:网络和电子数据对人们的影响是深刻、巨大的,如同电和电灯的出现。电子签名,会在这深刻、巨大的影响中,日益进入我们的生活和工作。《电子签名法》,过去的十年没有“休眠”,未来,则会更有作为。


【本文系数字签名司法实务研讨会授权本研究中心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图片来自互联网)


时间:2015-12-21
来源:腾讯研究院犯罪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tencent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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