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配债和申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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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罗罗答答问   2020-3-28 02:22   802   0


1. 发行方式 (网上申购情况)


向原股东配售(优先配售权,只要配售 ,缴款必中)
社会公众投资者(打新 ,中了再缴款)


2. 发行投资者范围


① 持有该票的原股东(“配售”):既可以配售也可以配售完再打新


可转债配售指的是向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止,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按照一定的配售比例,优先配售可转债,是否参与配售要看您自己的意愿。



② 社会公众(“申购打新”):只要有账户的投资者


无持有该股票的或参与配售完毕的原股东



细节强调,再次强调,反复强调  
只要有股票账户 可空户打新债 先中后缴款



1.代码

① 配售:XX配债 (原股东)
② 申购:XX发债 (打新码)
配售和申购二者代码不同


2.数量
沪市:申购/配售,都是1手(即10张,1000元)或其整数倍;
深市:申购,10张或其整数倍;配售,1张或其整数倍。
具体最小申报单位,最大申购数量以发行方案中的规定为准。


注:若国元交易软件显示为“股”,即代表单位为“张”,申报填写张数或股数即可。


3. 申报价格:100元/张


4. 申报时间


沪市:9:30-15:00;
深市:9:15-15:00。


5. 申报操作 (一经确认,不得撤单。)
国元打新债可一键申购

普通账户:股票-买入/卖出 输入代码 数量
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担保品卖出 输入代码 数量


配债操作可以:
普通账户:股票-买入/卖出 输入代码 数量
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担保品卖出 输入代码 数量


6. 申报账户


① 配售:
沪、深股东账户
② 申购:

沪市:股东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
深市:只能股东账户。

温馨提示:



参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股的客户,需要开通创业板权限,满足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7. 申报次数

① 配售: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可在配售额度范围内多次申购,但总体申购数量不能超过配售额度,超过部分无效。

② 申购:沪市、深市: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简单来讲就是:同一投资者只能申购一次。同账户多次申购、多账户申购均无效,以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


8. 申报费用:无费用 但是交易上海万二,最低1元,不足1元按1元收;深圳千一,没有最低手续费。

9. 扣款、到账时间


① 配售:配售缴款(T日)后,资金实时冻结
上海市场资金于T+1日日终清算扣划出资金账户
深圳市场资金于T日日终清算划出资金账户


② 申购:申购当天不扣款。T日申购发债后,若T+2日中签,账户中需留足可用资金,当天最好在缴款日三点半之前。(虽然不得晚于4点)


10. 中签缴款的规定  (敲黑板,第四点,仔细看)


① 可用资金即可用于缴款。



② 最小缴款单位(张数):上海是10张整数倍,深圳是1张整数倍。



③ 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④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六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沪、深两市分别计算。


12.交易规则 一、交易规则
上市首日开盘价:
上交所:70%-150%
深交所:70%-130%
可转债T+0交易
                                        深市如下图



沪市如下图




非上市首日开盘价、收盘集合竞价:
深交所:有效申报范围为前收盘价格的上下 10%。
上交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收盘集合竞价未做要求
临时停牌:
上交所:超过20%,停半小时,最多到14:57,涨超30%停牌至14:57
深交所:无此规则
连续竞价:
上交所:有效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 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 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 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 70%。
深交所:有效申报范围为最近成交价格的上下 10%。


二、减持规则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20%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报告期内和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
深交所与上交所法规内容相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上交所每次最多减持10%,停下来公告,然后可继续减持;深交所当日减持幅度无限制,量交易日内披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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