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动态 | “数字金融创新与地方金融监管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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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律师   2020-1-12 00:57   782   0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赋予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提高地方金融治理能力,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2019年12月18日,条例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为了响应上海市人大立法的需求,了解行业的意见和呼声,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主办的“数字金融创新与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研讨会”,于2020年1月5日下午在汉盛律师事务所成功举行。本次会议是本所步入21世纪20年代举办的第一场立法政策研讨会。


参会人员合影

本次会议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为主旨演讲,本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互联网金融法律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金震华主持,金震华主任强调本次会议召开的目的在于邀请立法实务部门、高等院校、金融行业以及法律从业人员共同参与、相互交流,从而提高我们的立法质量,促进地方金融的健康发展。


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以林律师代表事务所致欢迎辞,对各位专家、学者与以及实务界同仁参与此次会议表达了欢迎与感谢。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二处林圻博士做了“本次地方金融立法的进展与思考”的主旨演讲,林圻博士首先介绍了《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适用范围、监管体制、行为规范、监管措施、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分配以及具体的法律责任;其次介绍了目前的草案审议情况和接下来的具体工作安排;最后林圻博士针对《条例(草案)》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延伸思考邀请大家一起探讨。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干部钱瑾的发言主题是“本次地方金融立法的现实背景”,通过回顾本市地方金融行业现状以及现有的地方金融监督规则强调本次立法遵循的统一原则是“强监管、防风险和促发展”。其中强监管的要求来源于目前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现实压力,防范的风险主要包括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民营金融控股集团风险以及各行业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引发的投资受损类风险,而最终立法的目的希望我市金融行业能够更加优质以及合规地发展。


浦东新区司法局副局长黄爱武从自身参与互联网金融非法活动整治的相关工作经验出发谈到了自身关于“制定条例的几点建议和思考”,指出尽管条例草案已经公布,然而还是有许多金融活动处于监管的空白区,这部分的金融活动的监管是直接放在条例里面,还是要额外起草相关法规值得进一步探讨。从个人角度而言,宁愿行政成本、司法成本重复交织、浪费,也不能让个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我们法律的空白、监管的空白而遭受损失。此外监管职责的具体安排也需要进一步明晰,有关自贸区条款可以进一步充实以体现自贸区设立的意义和价值。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倪受彬发表了“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入法:理论基础与进路”的主题演讲,通过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法理基础的梳理,建议:(1)尽快对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法律明确;(2)对不同属性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加以区分,具体包括:政策性、商业性与公益性;(3)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4)建立社会责任的可诉性以及追责机制。



上海政法学院张继红教授以“对《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草案)》的几点思考”为主题进行发言指出我国地方金融监管长期存在职能分散、边界不清、多头监管等问题由此催生了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同时对目前草案中一些存在争议的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肖宇副教授着重介绍了此次地方金融立法的背景以及这部法案拟解决的现实问题,包括在执法上,这部法最重要的作用就是给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赋权,使其从原本服务性质的金融办变成了监管与服务兼容的机构。


圆桌研讨环节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科创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主任张磊主持。


上海市人大财经委调研员吴吉芳发言指出今后的地方金融监管过程中,如何去认定地方金融监管业务的创新将存在空白,针对某些创新的、特定的监管形式,是符合条例中规定的金融监管机构一般业务规则,还是需要从草案7+4业务范围出发重新规定需要进一步的协调和讨论。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曾大鹏解释了关于草案第二条适用范围拟定的缘由,并且提出“剩余风险责任”这个术语如果固定,将会会面临外沿不清的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讨论确定。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郑彧认为从地方监管的角度来看,其工作重点是做好消费者保护,不应过度扩大自己的职权。从长远角度来看,监管机构并不适宜对监管权限进行过度扩张。




上海浩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CEO黄崇望发言,希望有关部门出台更具细化并且更具操作性的监管规则使相关企业有更加明确的监管预期从而更好地做好相关合规工作。




平安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李海涛认为,虽然目前的行业监管趋严,但这对于行业的永续发展来看是一件好事,表示会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去迎接监管。




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龙飞律师针对草案的第7条以及第12条提出意见,认为草案在鼓励创新方面可以增加相应条款,并且希望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两个概念可以在相关文件中进一步进行厘清。




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以林律师认为,草案中第32条重大风险处置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明确,“行政清理”的概念需要进行进一步厘定从而明确律师在“行政清理”中所扮演的角色。




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海波律师发言,也认同草案中有关金融创新的内容可以更加细化从而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同时希望有关许可的条款可以更加明确。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教授针对此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吴弘会长首先肯定了此次会议召开的意义与效果并认同地方监管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然而立法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打磨,在不断的打磨过程中出台的法规才会越来越完善,因此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需要协调好以下几个关系:(1)中央和地方的关系;(2)市和区的关系;(3)发展和安全稳定的关系;(4)金融中心建设和一般的城市金融建设之间的关系,相信通过各方努力一定能制定出来一部大家都比较满意的、能够应对现实问题的地方金融监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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