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资讯】区块链技术助力检察业务发展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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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开发区驰嘉汇民   2020-1-4 10:58   940   0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多方共同维护的分布式数据库,实现了多方基于严格规则与共识,平等、共同地进行数据共享、维护与监督的数据管理模式,在给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带来想象空间的同时,也为检察业务带来了革新的动力。区块链技术将促进检察业务向更加自主、有公信力、灵活、高效的新型模式转型,体现为如下方面:第一,区块链技术将提升检察业务的自主性。传统互联网技术虽然实现了信息的去中心化,使得社会交互更便捷,可是一旦涉及价值转换或者信用保证,第三方权威中介机构的参与依旧不可或缺。这是因为,传统的数据库管理系统由单一机构自行建立、管理和维护,单一机构对整个数据库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而其他机构无法完整地了解该数据更新过程,因而无法完全对其数据产生信任。如此一来,必须要由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的核对、整合来提供交互过程中的信任基础。例如不动产、机动车、公司股权的登记公告模式,现有的金融机构资产登记、交易、清算和结算业务模式,遗嘱的公证程序等,均是利用第三方机构的权威提供交互行为的信任基础。传统的检察业务也就必须依赖于这些第三方机构,以此确保其获得的信息是准确、可信的,从而为其检察行为的正当性提供合理基础。例如,201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使用的电子数据提出了严格的审查标准,而在此规定下,检察机关使用的电子数据必须经过相应的中介机构公证来推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而区块链技术可以让交互行为的各方平等、共同地参与记录、存储与验证数据,使得数据可追溯。因此,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便无需再依赖第三方数据或是需要第三方机构为其自行收集的证据准确性提供保证。例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中,明确规定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弥补了之前仅靠公证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不足。区块链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重点应用领域为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与审查。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易篡改的特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力仍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点。对检察业务而言,大量刑事案件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更为严格。区块链技术的防篡改、去中心化、共识机制的特点使其能够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可溯源性。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运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区块链技术作为存证的方式,从而确认了区块链在司法领域中的实际适用。第二,区块链技术将帮助检察机关提升公信力。传统检察模式的绝大部分信息均来源于第三方机构,由于部分机构的数据存在错误、残缺或隐瞒不报,以及对这些数据的核对、整合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检察机关往往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握相关信息,进而无法及时作出反应。采用区块链加密技术后存储的档案实现了数据的不可篡改,只能添加资料而不可随意删改,这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管理问题和开放利用的安全问题,让数字档案安全性更高、管理更为便捷、证据也更加有效。此外,检察机关可基于不可篡改的日志类型数据,方便地还原、追溯出所有的历史操作。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赖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能让法律监督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同时带来检察业务更高的公信力。第三,区块链技术将促使检察工作更加灵活、高效。检察机关承担着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由于传统的数据管理体系中心化、可篡改的特性,社会中真实的交互行为信息无法全面、准确地被数据体现出来,更无法及时、全面地传输到检察机关,导致检察职能发挥受限,无法进行充分的事前预防与事中监督。区块链技术赋予未来数据管理体系以去中心化、可追溯与不可篡改的特性,检察业务也就不再被传统的数据局限于事后监督模式中。例如,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在事先预定条件满足后,能够自动强制执行合同条款,实现“代码即法律”的效果,这样使得智能合约在没有中介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可同时运行在全网的所有节点,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法将其强行停止。检察机构可通过对智能合约进行事前审查来达到监督效果。智能合约还可主动向外部应用通知合约内部发生的关键事件,这为检察业务的事前预防性监督带来了极大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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