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证券会计师事务所及4名CPA收到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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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   2019-12-30 03:10   2327   0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及秦晋臣、刘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内蒙古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25日
名  称: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及秦晋臣、刘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19】1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及秦晋臣、刘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秦晋臣、刘多: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5年,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雄风”)形成商誉44,141.62万元。2018年公司对郴州雄风商誉减值测试时,资产组划分不合理。你们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尤其是进行细节测试时,未充分关注并复核公司在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所作的各项执业判断的合理性与恰当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规定。
二、你所聘请了独立第三方评估师作为事务所的专家,为公司商誉减值情况提供咨询服务,并采用了评估师的评估结果作为商誉减值测试的依据。你们未对专家工作过程及其所作的重要职业判断进行复核,未判断专家工作的恰当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规定。
三、你们在执行内控审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部分穿行测试底稿中未见合同审批单,无法反映对合同审批过程的测试;仅对相关业务循环的部分控制点执行穿行测试,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控制测试描述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规定。
你所及签字会计师秦晋臣、刘多未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和年报签字会计师秦晋臣、刘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们:
一是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二是对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中资产组划分不合理的情况进行整改,并合理确定商誉减值金额。请你所于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相关事项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19年11月20日



公司收购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赌期为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对赌期满后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果,截止2018年12月31日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包含商誉资产组的账面价值2,394,755,549.22元,商誉资产组可回收金额2,272,855,871.12元。经测试,商誉减值121,899,678.10元。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034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
  经查,你们在审计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对公司存在的内部往来货币资金未予合并抵销及未将实际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江海证券青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等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规定。
二是对部分应收款项未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
三是对部分回函不符的预付账款函证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对部分账龄3年以上的预付账款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部分同时挂账的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未执行审计调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九条规定。
  二、审计底稿不完善
一是部分金融资产、资本公积审计底稿所附材料与审计结论无对应关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测试底稿部分资料缺失、测算数据与审定数据不一致、公允价值测试结果与审计证据数据不一致。
二是未审财务报表分析底稿中记述内容前后矛盾,风险评估结果底稿的部分内容与公司披露不一致。
三是部分底稿无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签字,复核工作底稿无复核人签字,独立性承诺函未签署日期。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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