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价折价的增值税处理争议

论坛 期权论坛 期权     
中国财税浪子   2019-12-22 22:48   2265   0
中国财税浪子提醒,溢价折价的增值税处理争议由来已久。假设资管产品募集25亿元资金全部用于溢价购买某公司债券。公司债券面值30亿元,由于债券票面利率为10%低于市场利率,实际发行价格为25亿元,属于折价发行。债券实行按年计息,存续期为五年。兑付利息日为每年1月1日,发行日为2018年1月1日,第一次付息日是2019年1月1日。为简化起见,假设资管产品每年均在年末日确认一次利息收益。资管产品运营会计借记应收利息3亿元,借记债券投资(折价摊销)1亿元,贷记利息收入4亿元。那么在计算利息增值税时,销售额是按照3万元确认,还是4万元确认呢?
甲类观点: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的4亿元利息收入,一共确认五年,合计20亿元。其原理在于,在折价发行债券的过程中,资管产品支付本金25亿元,收回面值30亿元和票面利息15亿元,一共赚取实际收益20亿元。
乙类观点:在每年计算利息增值税时,销售额是按照3亿元确认。如果每年确认3亿元,五年一共合计15亿元。此时,折价购买债券25万元与面值30万元之间的差异没有被确认为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销售额,实际上没有被计征增值税,实际上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种观点的依据在于,财税【2016】140号文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中国财税浪子赞同甲类观点,认为应该按照20亿元(每年4亿元)申报销售额,这种观点的销售额与资管产品最终赚取的收益(增值)保持一致。乙类观点的错误在于,折价购买债券25万元与面值30万元之间的差异虽然依据140号文第二条不将其作为金融商品转让差价,但是应该作为债券持有人(资管产品管理人)取得的保本收益,因为按照债券发行章程发行人肯定会约定偿还全部面值,因此这5亿元的折价收益在最终实现时肯定要按照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分享到 :
0 人收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积分:55
帖子:14
精华:0
期权论坛 期权论坛
发布
内容

下载期权论坛手机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