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活路了!P2P转型小贷公司意见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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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研究院   2019-12-22 22:02   394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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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界面,11月27日,互金整治办和网贷整治办共同发布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文件指出,转型试点工作是在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领导下,由互金整治办和网贷整治办负责转型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出资形式为货币),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为股东自有资金,其余部分子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同时,为提高风险处置和化解能力,小贷公司的首期实缴货币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的1/10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83号文明确要求:转型平台必须承诺对存量业务承担兜底风险,同时签署相应的承诺函等法律文件;新设的小贷公司前三年利润,股东不得分红,用于弥补机构以前业务亏损,在转型时,新老股东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以下为83号文全文:
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整治办函〔201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为推动化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制度依据,在前期部分地区制定有关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吸收了各地意见,起草完成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型指导意见》)。
《转型指导意见》经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签,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在《转型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设定更为严格的标准。各地实施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两个专项整治办公室。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化解重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现就部分具备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主动处置和化解网贷机构存量业务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出借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普惠金融规范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机构自愿和政府引导的原则。
网贷机构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当地政府结合合规检查情况,可引导其通过转型化解存量业务风险.
二是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处置原则。
网贷机构在转型过程中,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妥善处理股东、出借人、借款人的利益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落实网贷机构存量业务风险化解责任、确保不将风险推移到未来的同时,设定转型过渡期,给予新设小贷公司一定的政策支持。
二、拟转型网贷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合规条件
网贷机构存量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结合合规检查情况,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及财务管理较为规范,最近1年保持全量业务银行存管上线状态,最近2年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严重违规处罚和违法犯罪记录,不存在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投诉记录,不存在违法违规开展各类金融业务的情况,积极配合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
(二)有符合条件的股东和管理团队
网贷机构股东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小货公司管理团队应符合《公司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
(三)转型方案具有可行性
网贷机构提出的转型方案要充分考虑出借人的利益,事先与出借人充分沟通,获得大多数出借人的支持配合;要得到有权机构(如出借人大会,股东会等)的有效同意,并且有能力、有相关机制确保方案有效执行。网贷机构要公布线上线下联系方式,畅通与出借人的沟通渠道。
(四)金融科技实力强,符合线上经营要求
对于拟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还应具有较好的互联网背景和网络技术资源基础,具备全流程线上完成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条件,且能与监管系统对接,满足非现场监管要求。
三、转型的工作步骤
(一)根据机构申请进行事前会商
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可以按照经营范围选择申请转型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或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是指在不超过公司住所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省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线上或线下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是指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
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向所在地县(市、区)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风险应对办)提出转型申请,县(市、区)风险应对办提请省、市风险应对办会商,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转型名单并出具转型意见。申请转型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由各地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申请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报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贷整治办")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互金整治办”)征求合规性评估意见后,由各地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机构所在地为计划单列市的,计划单列市风险应对办可以按照相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
各地可以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更高的标准,并结合合规检查、系统排查等情况认为基本符合转型条件的,指导机构开展相关准备工作。
(二)机构转型做好准备工作
1.对存量业务进行清理分类。
网贷机构要认真梳理存量业务,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分类编制表格,包括:出借人数、类型、出借金额、出借期限、待收金额、转型后的还款保障等;借款人数、类型、借款金额、借效期限、年化利率、还款方式、还款保障措施、不良风险评估结果等;机构自身资产明细、资产质量及风险状况等。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机构清理情况及符合本指导意见相关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2.制定转型实施方案。
网贷机构应就后续小贷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发起人、其他出资人、注册资本金、出资期限、出资形式、存量业务分类处置方式、存量业务风险化解方案、转型后的新业务实施方案等,制定具体的转型实施方案。
3.转型期限。
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存量业务规模在50亿元以上且借款期限大部分在1年以上的网贷机构,转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临时牌照批复文件之日起算,网贷机构应在转型期限内完成存量网贷业务清零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整改,拟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还应具备符合条件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临时牌照方可更换为正式牌照。
4.确定股东及出资金额。
一是网贷机构原有股东增资;二是积极引进有经济实力的新股东,网贷机构原股东仅包括自然人股东的,要求引进有实力的法人企业作为控股股东;三是鼓励经营团队、业务骨干入股。
5.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
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出资形式为货币),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为股东自有资金,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同时,为提高风险处置和化解能力,小贷公司的首期实战货币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的1/10的要求。
6.签署承诺函等转型送出相关法律文件。
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做好相关转型准备工作后,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相关主体应承诺严格落实转型实施方案,并承诺对存量业务承担兜底风险,同时签署相应的承诺函等法律文件。
如经监管部门评估后,认为网贷机构所提供的兜底措施仍不足以覆盖存量业务风险的,可要求网贷机构提交金额不低于截至申请之日借贷余额3%的风险准备金,并在网贷机构的存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风险准备金进行专户管理,在网贷机构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风险准备金将用于偿付网贷机构出借人。
(三)办理临时牌照审批手续
1.拟转型网贷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向所在地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提交转型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承诺落实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后,报所在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同意,并落实监管协调责任和风险处置协调责任后,报省级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
2.省级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临时牌照批复文件,拟转型网贷机构凭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新设小贷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注册登记事项。
3.网贷机构所在地为计划单列市的,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可以自行审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临时牌照批复文件。
(四)清退网贷机构存量业务
新设小贷公司取得临时牌照批复文件后,网贷机构应按照转型实施方案清退存量业务,并每周向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汇报清退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监督,妥善化解风险。网贷机构若存在违反如下红线要求的情形,经监管部门认定后,新设小贷公司的临时牌照自动失效;若存在违反如下黄线要求的情形,经监管部门认定后,网贷机构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限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新设小贷公司的临时牌照自动失效:
1.红线要求
(1)不具备符合条件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互联网平台(拟转型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网贷机构不适用此条);
(2)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小贷公司的股东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小贷公司的股份;
(3)网贷机构对存量业务的化解存在重大隐患,导致风险蔓延、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
(4)网贷机构及其股东,以及新设小货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在所提交的"承诺函等转型退出相关法律文件"中,以及化解网贷机构存量业务风险过程中,存在欺诈、重大隐瞒等严重侵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
2.黄线要求
(1)未按时向监管部门汇报每周清退工作落实情况;
(2)违反所提交的"承诺函等转型退出相关法律文件”中承诺的情形;
(3)未遵守承诺按时化解网贷机构存量业务风险;
(4)网贷机构在运营和存量业务风险化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5)其他监管部门认定的情形。
四、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处理
(一)出借人的资金处理
各地可在出借人、借款人和拟转型网贷机构自愿的情况下,协商制定网贷存量业务分类处置方式。
转型为小贷公司后,为减少出借人数,可由小贷公司负责向出借人代偿资金或组织借款人到期偿付。对小贷公司代偿资金的,由小贷公司向出借人支付相应对价,出借人将其债权转让至小贷公司并通知借款人。由小贷公司与借款人完善相关借贷手续并行使债权。
鼓励小贷公司在融资杠杆范围内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筹集资金,收购出借人债权。
(二)借款人的资金处理
1.维持原网贷业务借贷关系的,按照原协议,到期后归还出借人。
2.已由小贷公司代偿的资金,或明确由小贷公司负责归还的资金,债权人相应变更为小贷公司,借款人到期后归还给小贷公司。
五、转型后的监管措施
(一)依法依规经营。
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后,按照银保监会及地方人民政府现行小贷公司有关政策规范运营。如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二)规范业务经营模式。
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应按照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即:公司通过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行为内生数据信息、即时场景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使用的互联网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已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2.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贷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
3.运行2年以上,且最近2年在市场监管、网信、税务、电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4.具有满足开展网络小额贷款需要的客户群体;
5.能够积累客户经营、消费、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用于评估客户信用风险;
6.主营业务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遵守经营管理规则
1.健全小贷公司治理。
按照小贷公司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的负责人专职在公司注册地办公。
2.坚持"只贷不存"和"小额分散”的原则。
贷款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3.加强贷款管理。
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风险缓释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积极保护客户商业秘密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4.接入征信系统。
转型后的小贷公司应当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系统,或者接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依法报送、查询、使用相关信用信息。
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还应遵守以下规则:
5.强化股权管理。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或控股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禁止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股权。
6.规范业务范围和线下经营网点。
全国经营的小货公司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在经营范围中列明:
(1)发放网络小额贷款;
(2)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原网贷机构的线下营业网点应在1年内取消。
7.强化资金管理。
对原网贷机构存量业务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户存管。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所有资金来源必须进入唯一的放贷资金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应向监管部门报备,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账户资金流水明细。
8.开发使用独立的业务信息系统。
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应具备完善的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安全稳健运行和各类信息安全。
(四)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风险缓释机制,根据贷款风险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小贷公司的准备金计提比例,按业务收入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在利润分配时计提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用于经营风险准备。
(五)建立新业务负面清单
小贷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严格执行9项禁止性规定:
1.禁止以任何方式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
3.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
4.禁止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5.禁止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办理线下业务;
6.禁止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或违背信贷政策要求的贷款;
7.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8.禁止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9.禁止在公司账外核算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六)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以存量业务化解、资金来源、财务核算、业务范围和风控措施五个方面为重点,综合运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全程监督指导网货机构转型小贷公司的设立、运营,加强对转型后小贷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配套政策
(一)设置存量业务化解过渡期。
网贷机构存量业务按照到期即还的原则,原则上在1年内清退完毕;存量业务规模在50亿以上且借款期限大部分在1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在2年内清退完毕,且不得新增网贷业务。
(二)限制股东分红
小贷公司前3年利润,股东不得分红,用于弥补机构以前业务亏损。在转型时,新老股东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三)支持接入征信系统和将失信借款人纳入征信系统。
人民银行在小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打击恶意逃废债和将失信借款人按有关规定纳入征信系统方面提供支持。
(四)适当增加杠杆率
因转型新设立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转型后的小贷公司加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鼓励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七、转型工作安排
(一)组织领导和分工安排。
转型试点工作在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领导下,由互金整治办和网贷整治办负责转型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规则制定、培训部署、政策解读、对各地开展指导,同时继续做好数据监测和预警、信息披露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总责,确定转型机构名单、出具转型意见并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同时做好其他机构的清理退出及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其他中央部委根据职责分工,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二)时间安排。
各地应在2019年11月底前启动转型试点工作,申请转型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由各地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申请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将转型机构名单及转型意见报网贷整治办和互金整治办征求合规性评估意见后,由各地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转型试点工作要求的转型准备工作,2020年1月底前各地完成小贷公司临时牌照的审批工作。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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