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沪深300股指期权的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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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股票期权   2019-12-22 14:44   2101   0



1上市交易时间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自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起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合约月份和挂盘基准价

沪深300股指期权首批上市合约月份为2020年2月(IO2002)、2020年3月(IO2003)、2020年4月(IO2004)、2020年6月(IO2006)、2020年9月(IO2009)和2020年12月(IO2012)。


各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结合沪深300股指期权做市商报价等因素确定,并在合约上市交易前一交易日公布。


3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限价指令的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手。


4交易保证金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0%,最低保障系数为0.5。


5持仓限额

同一客户某一月份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5000手(在不同会员处持仓合并计算)。


6相关费用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手续费标准为每手15元,行权(履约)手续费标准为每手2元。交易所暂不收取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申报费。


7做市商

沪深300股指期权做市商可以在交易日9:30-15:00,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请双向期权持仓自动对冲平仓,自动对冲平仓暂不收取手续费,申请后持续有效。做市商也可以在上述时间申请取消自动对冲平仓。做市商所有月份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60000手。做市商所有月份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20000手。交易所将加强做市商梯队建设和精细化管理。


8询价限制

客户对同一期权合约的询价时间间隔不得小于60秒。
期权合约最优买卖报价价差小于等于下表价差时,不得询价。




9
交易限额

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实施交易限额制度。自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首日至2020年3月的第3个星期五(2020年3月20日),客户该品种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手,单个月份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手,深度虚值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手。自2020年3月的第4个星期一(2020年3月23日)至6月的第3个星期五(2020年6月19日),客户该品种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单个月份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手,深度虚值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手。


深度虚值合约是指同一月份合约中,行权价格高于上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指数收盘价的第十个及以上的看涨期权合约和行权价格低于上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指数收盘价的第十个及以下的看跌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是指客户某一交易日某一品种、某一月份合约或某一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套期保值交易、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组开仓数量合并计算,其标准与单个客户相同。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客户第一次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5个交易日的措施。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0个交易日的措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通知规定的具体标准、实施时间、相关措施等进行调整。

合约规则的解读就这么多,下面算是监管内容,如想参与这个备受瞩目的期权,要遵守如下要求:


1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监管标准


1.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包括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的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100次(含100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的,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单日在单品种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5.在统计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形成的自成交行为不计入自成交次数统计。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自动形成的撤单行为不计入频繁报撤、大额报撤单次数统计,由客户主动发出的撤单行为计入撤单次数统计。


套期保值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6.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合并计算,其监管标准与单个客户相同。


处理程序


客户第一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第三次出现,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2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监管标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是指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标准认定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


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持仓合并计算。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单品种多个月份期权合约上因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处理程序


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一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2.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二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自行平仓的,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3.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三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交易所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3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要求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套期保值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买入套期保值


对于买入套期保值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买入套期保值持仓合约价值或风险价值不得超过其计划替代的相关资产或风险价值。投资计划与资产规模应当在套期保值方案中予以明确。


卖出套期保值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所有品种卖出套期保值持仓合约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指期货所有品种标的指数成分股、股票ETF和LOF基金市值之和的1.1倍。股指期权持仓合约价值为股指期权合约的标的指数收盘价乘以合约乘数。


股指期权卖出套期保值额度可用于卖出看涨期权合约和买入看跌期权合约。同一现货资产既可以用于申请股指期货套期保值额度,也可以用于申请股指期权套期保值额度。已用于股指期货合约(股指期权合约)套期保值交易的现货资产,该部分现货资产不得用于股指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套期保值交易。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国债期货所有卖出套期保值持仓合约价值或风险价值,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对冲标的资产或风险价值。


处理措施


对于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易所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采取限期调整、谈话提醒、限制开仓等措施。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认为其套期保值持仓符合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原则的,可以在交易前或者在收到《告知函》的5个交易日内,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套期保值交易策略,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情况,套期保值标的资产规模,风险管理的基本逻辑、计算方法和相关参数,套期保值有效性等。上述材料需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签字或加盖公章。


交易所根据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估,评估期间继续执行限期调整、谈话提醒和限制开仓等措施。经交易所评估后,符合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原则的,停止执行有关措施。


以下是中金所对于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通知内容的快问快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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