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 | 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新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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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   2019-12-22 11:06   1612   0
作者 | 罗仪   环球律师事务所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23期

要点
在过去的一年里,中国跨境电商行业监管体系逐步完善,监管工作转型力度加大。在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及坚持全面扩大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势必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颁布一年多以来,与《电子商务法》配套的操作性法规陆续更新,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不断提高,跨部门电子监管体系得以完善,防范制度性风险的能力不断加强: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

充分鼓励行业发展
中国目前对于跨境电商行业的监管,分为在中央政府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下称“综试区”)实施特别监管规定,以及在其他地区适用传统货物贸易监管规定两个体系。自2015年在杭州设立首个综试区以来,全国已有37个城市获批设立了综试区,基本覆盖了中国主要的一、二线城市。2019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出,在现有区域范围的基础上增加第四批试点城市设立综试区的计划。除了试点范围的扩大,在配套法律文件方面,2018年8月《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后,相关法规及部门规章也如雨后春笋般陆续更新出台。2018年11月20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公布;2018年11月28日,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下称“486号文”),将自2016年5月起对零售进口实施的过渡期监管政策作为长期性监管要求在综试区范围内固定下来,并进一步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各方主体(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报关企业)及其权责;一个月后,海关总署也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监管事宜的公告》,在落实486号文中的零售进口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零售出口的各方主体权责及海关监管要求。

落实企业优惠政策为扩大进口和促进消费,2018年11月起,海关总署对进境物品的关税从原先的15%、30%及60%下调为15%、25%及50%。2019年4月,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进一步下调对进境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其中,对食品、药品等的税率由15%降至13%,对纺织品、电器等的税率则由25%降为20%。2019年1月1日起,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与年度交易限值分别提高至人民币5000元与26000元;限值以内的进口商品关税税率保持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仍然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零售出口方面,自2018年10月起,对综试区内电商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2019年7月,国务院亦表示将尽快出台更加便利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2019年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综试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在促进通关便利化方面,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等十个相关部门于2019年6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的通知》,计划在2019年年底前,从简化进出口环节单证、优化通关流程、提升口岸信息化水平、降低口岸收费等四个方面落实具体措施,加快推行进出口“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和无纸化通关作业,以进一步提升通关的便利化水平。

建立多部门电子监管体系目前,海关已实现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在线收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及出口商品的相关信息。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境内代理人、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须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或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平台企业亦须向海关开放与支付相关的原始数据。常规情况下的海关申报亦已实现了通关无纸化作业。2018年年底,海关总署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通过建立总对总对接的方式,实现了进出境邮件全国联网传输数据。未来,将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逐步实现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向邮政、商务、海关等监管部门报送数据和信息交换,并在建立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信用体系的基础上,推进邮政、商务、海关等政府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机制的建设。

防范经济及制度性风险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及出口业务的相关企业,无论是境内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报关企业,还是境外电商企业,均应在其或其境内代理人所在地的海关,办理注册或信息登记。除此之外,相关企业还应在中国境内取得相关的行业资质,比如《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金融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等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商企业被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各监管部门也将对高资信企业落实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2018年11月,海关已颁布针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特殊认证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预计未来将针对跨境电商各类型主体出台更具体的认证标准,以进一步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海关监管机制。在明确监管要求的同时,相关监管部门还密切关注实践中规避监管的做法,通过完善监管方式,防范制度性风险,保证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及金融秩序的稳定。比如2019年7月,针对热议的跨境支付企业资质及业务模式,人民银行就通过约谈及研讨会的方式,对为中国境内居民提供跨境支付结算服务的企业,重申其须取得境内行政许可,并要求境内机构在六个月内停止与无证跨境机构的合作。根据2019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须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外汇业务。自2019年8月起,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开始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预计近期会正式公布。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建立在《电子商务法》明确与其他国家建立跨境电商交流合作及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的原则之前,中国已于2016年开始与多个国家建立双边电子商务合作机制。截至目前,中国已与19个国家签署了电子商务合作备忘录。同时,作为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工作组的主席,中国海关牵头制定了《跨境电商标准框架》。该指导性文件于2018年2月在北京召开的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上向各方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6月经由世界海关组织发布,并鼓励各国海关以合作和协调的方式加以实施。2019年2月,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也提出要深度参与万国邮联规则制定,推动与亚太、欧洲等重点地区建立跨境电商及邮政业的次区域合作模式,并通过世贸组织、自贸协定等多双边谈判,探索制定跨境电商领域的国际规则。积极参与电商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有利于应对跨境寄递领域的国际摩擦,维护我国跨境寄递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国参与国际治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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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领域的合规要点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境内代理人)行政许可l 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l 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海关合规l 自行或委托境内代理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l 自行或委托代理人依法报关,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l 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交易电子数据l 接受海关查验及稽核查l 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时,及时主动告知海关l 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依法纳税l 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信息公示l 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无需登记的信息,并及时更新l 终止经营之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消费者权益保护l 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信息l 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l 依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妥善存储用户数据l 禁止设定“默认同意”选项l 合理退还押金l 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质量安全 l 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库内质量管控、供应商管理等l 建立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l 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l 承担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信息核验l 建立消费者信息验证机制l 审核交易真实性及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场所管理l 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知识产权保护l 不得进出口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开具发票l 依法开具纸质或电子发票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行政许可与提示l 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l 提示平台内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供便利l 提示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纳税信息核验与报送l 收集并定期核验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并向市场监督部门报送l 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纳税信息l 审核交易真实性及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海关合规l 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l 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交易电子数据l 接受海关查验及稽核查l 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时,及时主动告知海关l 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信息公示与披露l 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无需登记的信息,并及时更新l 终止经营之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l 公示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或其链接及其修改征求意见l 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l 自营业务以显著方式标记l 区分平台内的跨境电商企业与国内电商企业l 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及用户注销方式与程序l 竞价“广告”显著标明l 公示根据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实施的处置措施、争议解决规则建立服务协议、交易规则l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l 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l 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平台管理l 对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关闭禁止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页面l 建立防止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l 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妥善召回、处理问题商品l 遵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l 通过协议形式,与平台内经营者明确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双方权责分配l 与平台内经营者约定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须明确约定提取数额以及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l 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并先行赔付l 依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l 精准广告须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l 禁止设定“默认同意”选项l 合理退还押金l 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l 就争议处理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网络安全l 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l 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场所管理l 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及仓储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知识产权保护l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l 不得进出口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l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l 公示与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反不正当竞争l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排除、限制竞争l 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税款代扣代缴l 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承担补税义务支付企业行政许可l 取得相关支付业务合法资质海关合规l 向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l 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支付/收款电子信息l 接受海关查验及稽核查l 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时,及时主动告知海关l 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外汇业务l 向其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l 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l 建立外汇业务风控制度和技术系统,设立外汇业务合规管理岗l 明示合作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事先与市场交易主体就汇率标价、手续费、清算时间、汇兑损益等达成协议l 在合作银行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与合作银行建立外汇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l 每月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分局报送外汇相关数据及大额收支交易报告l 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合作银行及注册地外汇管理分局报告l 接受注册地与经营地外汇管理分局的监管用户服务与管理l 建立市场交易主体管理制度,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分类管理,对境外主体进行身份分类标识l 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每月报合作银行l 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l 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主体及交易信息审核l 尽职核验市场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定期核验更新l 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制度,确保交易信息来源客观、可信、合法,并持续随机抽查验证支付安全l 完成电子支付后,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l 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支付指令错误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l 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交易记录l 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物流企业行政许可l 取得相关业务资质证书海关合规l 向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l 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物流电子信息l 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l 接受海关查验及稽核查l 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时,及时主动告知海关l 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信息验证l 与消费者建立信息验证机制税款代扣代缴l 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承担补税义务报关企业行政许可l 取得相关业务资质证书海关合规l 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l 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如实申报l 接受海关查验及稽核查l 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时,及时主动告知海关l 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税款代扣代缴l 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承担补税义务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电子商务法》《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现行法规及部门规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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