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二)上市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三)最近 6 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 的 3 倍; (四)最近 6 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 4000 户;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三)最近 6 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 4000 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书、承诺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公司章程; (四)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相关条件的证明 文件; (五)股票期权业务方案、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制度、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制度等文本;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及负责股票期权 业务的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于 5 个交易日内予以办理。其他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不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本所可 以终止其交易参与人资格。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合约编码; (三)买卖类型;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类型与价格; (六)本所及期权经营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前款第(三)项所称买卖类型,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 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以及备兑平仓等。前款第(五)项所称委托类型,包括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
(一)普通限价申报; (二)全额成交或撤销限价申报; (三)对手方最优价格市价申报; (四)本方最优价格市价申报; (五)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市价申报; (六)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市价申报; (七)全额成交或撤销市价申报;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申报类型。本规则规定的各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仅接受普通限价申报及撤销 申报,本规则规定不接受撤销申报的集合竞价时段除外。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 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 即时行情显示的前结算价的价格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 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 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 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 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一)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处于合约标的配股股权登记日与配股 缴款日后的复牌首日之间,且合约标的停牌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 顺延至合约标的配股缴款日后的复牌首日,期权合约于当日到期并进 行行权; (二)合约标的将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权、 除息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顺延至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日,期权合 约于当日到期并进行行权; (三)因合约标的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该合约品种所有未平 仓合约提前至合约标的被实施暂停或者终止上市前的最后交易日的前 一交易日到期并行权; (四)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本所对该合约采取暂时停止交易或 26 者临时停市措施,且当日未恢复交易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顺延至 期权合约恢复交易首日,期权合约于当日到期并进行行权; (五)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本所对该合约当日交易采取取消交 易措施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期权合约于当日 到期并进行行权; (六)本所认为应当调整的其他情形。依据前款规定,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调整的, 在实际行权日之前接受的行权申报按无效申报处理。5.13 (交收日)期权合约行权交收日为行权日的次一交易日。
(一)期权合约行权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 按照本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认定的实值认沽期权的行权申报因 合约标的不足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 (二)期权合约行权日的次一交易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 停牌直至收盘,行权交割中应交付合约标的的不足部分; (三)出现本规则第 4.7.1 规定的异常情形,或者本所认为有必 要的。除前款规定情形之外,对于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 分,按照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一)以合约标的在最近一个交易日(含行权日当日,下同)收 盘集合竞价成交价作为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二)合约标的在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集合竞价时段内无成交的, 以其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小时内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行权现金 结算价格; (三)合约标的在最近一个交易日全天无成交的,以本所发布的 收盘价作为行权现金结算价格。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二)期权交易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单个或者涉嫌关联账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市场整体或者个别期权合约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 的情形; (五)导致期权交易价格波动较大或者交易量明显放大的金额巨 大的跨市场或者多品种交易行为; (六)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一)可能对期权合约或者其合约标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者卖出相关期权合约,且在交易时间、 交易习惯等方面出现明显异常; (二)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合约账户之间,大量或频 35 繁进行交易; (三)不同投资者涉嫌关联的合约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交 易; (四)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期 权合约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格; (五)频繁申报和频繁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 响期权合约或合约标的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 (六)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交易; (七)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八)通过异常申报,影响与该期权合约价格波动关联的合约标 的的交易价格、交易量等,或者影响与该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关联的期 权合约的交易价格、交易量等; (九)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相背离的 期权交易; (十)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影响期权合约或合约标的交 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并进行相关交易; (十一)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下单 、快速下单,可能严重影响本 所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二)频繁向期权做市商进行询价,但实际成交量显著低于其 询价数量;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一)针对期权交易中的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期权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三)对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期权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权 市场其他参与者等进行调查、取证; (四)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期权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 权市场其他参与者对被调查事项做出陈述、解释、说明; (五)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进行调查; (六)履行自律管理职能所必需的其他职权。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期权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权市场其他 参与者应当予以配合。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谈话; (四)列入重点监控账户; (五)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六)盘中暂停当日交易; (七)盘后限制交易; (八)上报中国证监会; (九)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对前款第(七)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限制交易决定书》 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
(一)口头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书面警示;(四)盘中暂停当日交易; (五)盘后限制交易; (六)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七)上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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