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0日电 据上交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7日。意见指出,《办法》自2015年颁布以来,有效防范和化解了期权市场风险,保障了期权市场平稳运行。经过4年多的试点,上交所、中国结算对期权市场风险管理积累了诸多经验。为进一步规范期权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上交所、中国结算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包括增加对权利仓强行平仓的规定、限开仓标准的调整、限购金额计算方式调整等几个方面,且关于限开仓标准的调整前期已经以业务通知的形式向市场公布。 一是完善期权虚值表述。为符合实际操作,对原合约标的为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条款中认购期权虚值的计算予以进一步明确,即开仓保证金公式中的期权虚值按照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计算,维持保证金公式中的期权虚值按照合约标的收盘价计算(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是增加权利仓强行平仓规定。在因保证金不足触发强行平仓的情况下,即使对义务仓、组合策略成分合约持仓实施强平之后,仍有可能存在保证金仍不足或中国结算强平时垫付的权利金存在缺口的情况。基于此,中国结算有必要进一步对权利仓实施强平。因此,《办法》将权利仓纳入强行平仓的实施范围,并明确权利仓强行平仓的实施原则(第六十一条)。 三是调整持仓限额规定。出于为日后上交所跨市场品种预留空间的考虑,《办法》将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不得高于“该投资者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证券市值的20%”调整为“该投资者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证券市值的20%”(第四十五条)。 四是调整限开仓标准。因上交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限开仓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19〕55号)对限开仓标准的规定由“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仓认购期权”变更为“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非虚值未平仓认购期权”,《办法》亦作相应调整(第四十七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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