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近来几年,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金融科技等概念非常火爆。从学术角度看,在目前中国数字金融的业务模式尚未成熟,未来还面临许多的机遇和挑战的情况下,已有的研究还是远远不够的。作者从学术和研究报告的层面收集了相关文献,并做出了整理。敬请阅读。
[h1]文/谢凯[/h1]
(一)背景
近来几年,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金融科技等概念火的一塌糊涂。业界来看,虽然P2P、众筹、现金贷等一路狂飙突进,但往往落得一地鸡毛;有研究者指出,从2013年到2017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走完了一个轮回,生动地演绎了一次泡沫的破灭(徐进,2018),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但同时引人注目的是,基于数字技术的移动支付、购物社交场景牢牢黏住了成万上亿的移动终端,以及互联网巨头们依据海量沉淀数据,打破信息不对称,从个人“软信息”的角度来做信用评估、微金融等服务的思路。
商业成功与否是一方面,从学术角度看,在目前中国数字金融的业务模式尚未成熟,未来还面临许多的机遇和挑战的情况下,对于数字金融与传统金融、金融风险、监管、商业模式等关系,以及如何影响、改变实体经济的各个方面,包括就业、创新、收入分配、地区发展、消费、通胀甚至国际收支等(黄益平等,2018),已有的研究还是远远不够的。
笔者近来关注了数字金融的研究方向,又有机会听了几场业内大佬的演讲,觉得受益匪浅,也非常感兴趣,从学术和研究报告的层面收集了相关文献,做个整理,以飨读者。
(二)数字金融的概念与指标
数字金融泛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融资、支付、投资和其他新型金融业务模式(黄益平、黄卓,2018)。这个概念与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定义的“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定义的“金融科技”(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机构及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模式、技术应用、业务流程和创新产品)基本相似。
不过从直观上理解,互联网金融更多地被看作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业务,而金融科技则更突出技术特性。相比较而言,数字金融这个概念更加中性,所涵盖的面也更广泛一些。中国数字金融的起始点可以从2004年支付宝账户体系上线算起,但业界通常将2013年余额宝开张视为中国数字金融发展的元年(黄益平、黄卓,2018)。
到目前为止,数字金融所展示的最大的优势是支持普惠金融的发展(黄益平、黄卓,2018)。数字技术为克服普惠金融的天然困难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一方面互联网平台通过建立一些诸如淘宝或者微信这样的“场景”紧紧地黏住数千万甚至上亿的移动终端;另一方面又通过对来自社交媒体和网购平台等的大数据进行分析,做信用评估。数字金融就是这样在不见面的情况下降低获客与风控的成本,大大提高普惠金融发展的可行性。目前驱动金融发展的关键技术,主要包括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关键驱动技术主要从规模、速度和准度三个维度提升数据处理能力,通过降低成本、提升风控能力和促进竞争,提升金融普惠性。因此,众多研究数字金融的文献更多的在研究数字普惠金融,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字金融的概念等同于数字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服务的重点对象为弱势人群、弱势产业和弱势地区(吴国华,2013),普惠金融的广泛包容性,客观上具有“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三大特征,可负担和可持续的冲突,始终是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但在数字技术大规模应用之前,各种政府支持模式、小贷技术创新,都没有像今天这样,让我们对普惠金融的大规模、可持续发展具有信心(CF40数字普惠金融课题组,2019)。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我国农村网民规模为2.11亿,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6.5%,农村网民使用手机网络支付的比例为57%(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8)。
近年来新兴技术(互联网、智能手机等)快速发展,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代表的数字金融服务日益普及(齐红倩、李志创,2019)。数字金融的出现,加强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有效分配,缩短了金融机构与目标客户之间的距离,促使原本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群体能够以较低的成本相对容易地获取金融服务,并且越来越多的原有客户使用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等新兴业务替代传统银行业务,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大幅提高(Dun-combe and Boateng,2009;连耀山,2015)。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字金融对普惠金融发展具有较强推动作用。
吴国华(2013)等学者研究了数字技术促进普惠金融的机制。
数字技术促进普惠金融的作用机制之一,是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过高,是阻碍金融服务于弱势人群和小微企业的主要障碍,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则可大大降低各类交易成本。一是大大减少一线服务人员数量,降低人工成本。二是数字化服务特别是手机银行等移动银行,不需要建设许多物理网点,大大降低物理成本。根据Mc Quinn(2016),专用IT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分别是传统银行的60%~80%和30%~59%,人数只是传统银行的10%~15%。三是大幅降低信息处理成本,通过互联网和手机连接客户,金融机构从自己的渠道和其他服务渠道获得大量客户信息,通过大数据建模对客户进行数字画像,对客户的需求进行细分,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降低信息处理成本。
数字技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机制之二,是风险控制有效性的提升。风险甄别的基础是信息,而大数据技术深刻改变了搜集数据、处理数据的效率。人工智能进一步提高了处理大数据的能力,云计算又大大提高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效率,并极大地降低了数据处理成本。
数字技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机制之三,是通过拓展金融服务供给范围,增加普惠金融竞争性供给,包括创新型金融服务供给增长以及传统金融服务与新技术融合带来的金融服务供给增长,通过金融服务供给侧变革,最终改善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在研究中追踪了一系列与普惠金融相关的指数。第一个指数是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PKUIFDI)。这是一个月度数据,自2014年1月开始,分六个业务类别,按不同的省和地级市划分。第二个指数是北京大学商业银行互联网转型指数。商业银行的互联网化也是一大趋势。第三个指数是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这是对省、市、县进行研究的一个年度数据。第四个指数是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情绪指数,这个指数是从约2000万条媒体报道中提炼出来的(黄益平,2017)。
当前,数字金融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Chen,2016),同时数字金融的研究也已经成为目前金融学、经济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一大热点(黄益平和黄卓,2018),但受限于数据可得性,除了网络借贷领域因为微观数据的存在可以进行一点实证研究外(例如:张皓星和黄益平,2018;张海洋和蔡航,2018;朱家祥等,2018;王靖一和黄益平,2018;彭红枫和林川,2018;吴雨等,2018),对数字金融整体的考察往往限于理论阐述和政策分析上,对数字金融价值和影响等很难进行更深入的实证分析,北大的这套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编制则为数字金融的相关研究提供了极大便利。基于该指数的第一期数据(2011-2015年)的多项研究均发现数字普惠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均产生了深远影响。例如,邱晗等(2018)发现数字金融发展实质上推动了一种变相的利率市场化,改变了银行的负债端结构,使得银行负债端越来越依赖于同业拆借等批发性资金。傅秋子和黄益平(2018)则发现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减少了农村生产性正规信贷需求概率,却增加了农村消费性正规信贷需求概率。在实体经济方面,谢绚丽等(2018)、张勋等(2018)发现中国的数字普惠金融显著促进了创新创业。而易行健和周利(2018)的研究则发现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显著促进了居民消费,且这一促进效应在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以及中低收入阶层家庭更为明显。
研究发现,2011年,中国各地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程度差异非常大;而到了2015年,地区之间的差异已经明显缩小。这说明后进地区在这4年间的发展速度比领先地区发展还要快,这也恰好证明了数字金融具有的普惠性特征。所谓普惠性,就是原来金融服务不太发达的地方,能够迎头赶上。从这个指数来看,也印证了数字金融有很强的普惠性(黄益平,2018)。田霖、余小凤(2019)将风险容忍度和数字金融指标纳入金融包容的指标体系,采用变异系数和欧式距离法构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国31个省份在2011—2015年的金融包容指数,并运用泰尔系数剖析了各省市、各区域金融包容的空间差异、变化趋势及存在短板。研究表明:全国金融包容水平除北京、上海外均处于较低水平,但存在上升趋势;东部地区金融包容的内部差异最大,而区际的发展差异在逐渐缩小。但也有研究表明,尽管数字金融的主要实现形式在线上,其发展程度仍受到地理空间因素影响,且呈现出与杭州相距越远则推广难度越大的特点(郭峰等,2017)。
我国数字金融的快速发展,增加了青年和女性群体使用金融服务的可能性,但是对老年和低收入群体表现出较为明显的排斥;尽管受教育程度和就业水平的提升均能够增加居民使用数字金融服务的可能性,但是这种促进作用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收入水平和受教育程度两个外在特征,内在特征中的年龄也是影响我国居民使用数字金融服务的关键因素(齐红倩,李志创,2019)。因此,充分利用数字金融的优势,为不同群体尤其是老年、收入水平或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弱势群体提供更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通过数字金融手段实现普惠金融高效率发展的关键。
(三)数字金融与传统金融部分学者关注了中国数字金融对传统金融市场的影响,从商业银行转型、货币政策等角度进行了研究。数字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给传统金融系统带来深刻的影响(谢平等,2012;刘澜飚等,2013)。一方面,数字金融从负债业务、中间业务、资产业务等多个方面冲击以银行为主体的传统金融(郑志来,2015);但另一方面,数字金融与传统金融相互竞争,将会推动金融结构变革和金融效率的提升,使得金融更具普惠性(吴晓求,2015)。
1. 数字金融对商业银行效率的影响
数字金融的发展给中国传统的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但也为传统银行提供了效率提升的动力和机遇。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课题组(2016b)通过梳理165家中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构建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转型指数,发现商业银行开始利用数字金融技术进行转型,其中中小银行转型力度最大,大型国有银行则相对较小。刘澜飚等(2013)通过梳理现有研究发现数字金融对传统金融中介的替代作用较小,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融合空间。正如Berger(2003)指出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会提升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服务多样性,沈悦和郭品(2015)发现数字金融在中国也存在技术溢出效应,其发展会显著提高商业银行的全要素生产率,但是影响存在异质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提升最大,城市商业银行次之,而大型银行则改变较小。谢绚丽和王诗卉(论坛综述,2019)利用2010—2016年116家银行的年报数据和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的省级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分析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在数字金融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行动的因素。实证结果表明,银行对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的采纳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产品创新更多受到资源、治理结构等组织内部特征的影响,而管理创新的采纳则更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
2. 数字金融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
面对数字金融的竞争性冲击,商业银行可能通过提高自己的风险承担行为来获得更高的利润。例如,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发展加剧了银行存款的竞争程度,根据Marcus(1984)提出的“特许权价值假说”,存款市场上的竞争将导致银行的特许权价值降低,为了提高利润,银行会提高风险承担。戴国强和方鹏飞(2014)也指出数字金融推高了银行的负债成本,从而使得银行贷款利率增加,导致贷款申请者更偏好于选择风险更大回报更高的资产,增加银行风险。郭品和沈悦(2015)发现数字金融发展会加剧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但是不同银行受到冲击的反应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系统性重要银行相比于非系统性重要银行反应更为审慎和稳健。刘忠璐(2016)则认为数字金融发展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影响存在异质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会降低但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会提高。
3. 数字金融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
货币政策的传导主要是通过金融中介来完成,而数字金融这个新兴的金融模式出现,可能会对传统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产生影响。战明华等(2018)构建了包含企业、家庭和银行的一般均衡模型,发现总体而言数字金融是通过降低金融市场的摩擦来弱化货币政策银行信贷渠道的,微观机理上是因为货币政策紧缩时,数字金融的发展会促使银行发售更多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的理财产品,导致货币政策冲击减弱。刘澜飚等(2016)从价格型和数量型货币政策有效性出发,基于微观银行模型分析发现数字金融增加了银行存贷款规模和利率对银行同业市场的敏感度,使得价格型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提高。
但数字金融的发展也加剧了狭义货币乘数的波动,减弱了数量型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还有一些学者从电子货币的角度论述互联网金融发展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周光友和施怡波(2015)构造了基于电子货币的货币需求模型,发现电子货币发展不仅会对预防性现金需求产生影响,同时可以加快不同层次货币之间的转化,减少预防性货币需求,进而对货币流动速度产生影响。谢平和刘海二(2013)发现数字金融的发展将会使得移动支付的低交易成本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人们对现金获得的需求下降,改变货币需求形式;同时也会让中央银行和企业可以并行发行货币,冲击货币供给;供给端和需求端的改变将会大大降低货币控制的有效性,需要中央银行发明新的政策工具。
(四)数字金融与创业
1. 数字平台/技术与创业
部分学者侧重于从数字技术/平台的创新而不是金融(资金支持)的角度来研究数字经济与创业活动。
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情境下的创业活动呈现出开放性、无边界性和强互动性等新特点,需要基于大样本创业数据研究互联网情境下创业行动、创业绩效以及跨区域文化的创业模型框架。一方面,已有信息系统领域的研究在创业方面主要关注特定组织情境下信息技术对创业活动的影响(Bharadwaj A,2013),较少有研究对数字平台和创业活动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Burtch G,2015)。另一方面,部分研究检验了数字技术对创业决策以及创业活动的影响,但是多集中在对相关概念、范畴和数字技术应用等领域(Mainela T,2014),例如在线用户团体、社交网络以及社交媒体等数字技术对创业的影响(Sigfusson T,2013),这些研究认为数字平台是创业过程中知识和创意的来源,从而减少了创业可行性的前期检验过程以及商业机会识别的时间。
余江等(2018)研究发现,数字平台的开放性和自生长性降低了创业的学习成本和资源获取门槛,而数字平台的开放治理模式为异质性和动态性的创业团队形成提供了基础。在全球数字化技术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数字创业作为大数据分析、社交媒体、云计算和智能制造等数字技术和商业机会融合的新模式出现(余江等,2018)。以大数据技术为例,新兴的创业公司可以通过出售数据和服务,为行业提供更专业的解决方案,这种新型创业正成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商业模式。数字创业在数字技术的嵌入下降低了创业门槛(Fichman R G, Santos B L D, Zheng Z.,2014)。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产生的ICT服务更有效地支撑了中小企业创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进入全球市场和增加合作创新的机会(Ross P K, Blumenstein M., 2015)。
与传统创业产品的分销过程相比,数字创业产品能够在网络和数字化环境中快速和低成本地传播(Nambisan,2018),数字创业机会呈现碎片化和创业机会识别过程的动态性等特征(Gregoire D A,2012)。数字创业基于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创业网络的资源整合和团队组建突破了传统实体创业模式,大大降低了沟通成本和资源获取成本限制(Ross P K,2015)。在技术知识资源的获取方面,创业主体之间的联系得到大范围扩展Nambisan(2018),例如在开源社区中创业者可以免费使用开源硬件平台上的源代码、数据、设计图和材料清单等,快速和低成本地获取技术知识,极大地便利了创业企业的技术知识获取。
Nambisan(2018)将创业过程中的数字技术分为三类:数字组件(单独的软硬件或者数字平台的构成部分)、数字平台(具有可扩展性的操作系统或开源网络社区等)和数字基础设施(提供计算、沟通和资源集聚渠道的网络平台等),三类数字技术与创业过程的交互过程具有社会物质性,并对创业过程各阶段产生影响。
2. 数字金融/数字普惠金融与创新、创业
传统金融供给的不足极大地制约了创业活动的开展(Aghion et al.,2007),也促使数字金融这一新型金融模式在中国蓬勃发展(谢平等,2014;李继尊,2015)。中国数字金融起步于公益性小额信贷,后来扩展为支付、信贷等多业务的综合金融服务,并由于网络和移动通讯等的广泛应用而得到长足发展。中国数字金融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特别是对于原先无法接触到金融的群体来说(张勋等,2019)。虽然对于传统金融与创业的关系已有大量的研究,但是尚缺乏数字金融对创业影响的系统性研究(Bruton et al.,2015)。目前在创业领域与数字金融相关的研究大多是基于单一平台企业的微观机制研究(Duarte et al.,2012;Allison etal., 2015),或者是在某一区域的小范围调查研究(刘开华和彭见琼,2015;刘琼和方锦,2014)。
从数字金融发展的形式上看,近几年来,依赖于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等创新技术的互联网金融,为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拓展金融的服务范围和触达能力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谢平等,2014;黄益平,2016;郭峰等,2016)。通过互联网科技与金融行业的结合,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字金融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和优化资源配置(谢平和邹传伟,2012)。例如,电子支付使得货币电子化,大大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不仅使得金融服务更加普及,也促生了电子商务、线上线下结合(O2O)等诸多新的创业机会。具体而言,众筹可以帮助创业企业在更大范围,用更低成本获得融资(Mollick and Kuppuswamy,2014)。网络借贷则对接了地理距离可能很远的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Pierrakisand Collins,2014)。研究发现,数字金融通过便利支付、平滑消费,以及提供储蓄和补贴渠道来帮助肯尼亚的农户(Grossman and Tarazi,2014)。谢绚丽、沈艳等(2018)也认为,P2P网络借贷可以通过互联网联结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大大缩小线下的搜寻成本和匹配成本。众筹模式则可以将创业项目在线上向投资人发布,从而快速而广泛地获得资金支持。电商供应链金融则通过企业经营产生的数据,弥补了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问题,提高了它们获得贷款的可能。这些新型的数字金融模式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的机遇。
数字普惠金融利用移动互联、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打破了传统物理网点的局限,创造出全新的信贷技术和风控模式,为众多农村居民提供金融服务。这不仅为农村居民提供了获得教育、培训、医疗等必不可少的金融资源,也为农村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提供了盘活生产经营的资金,从而促进农村地区包容性增长。Manyika等(2016)对数字金融全面影响的量化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有望让数十亿人的经济前景得以改善,让因缺乏信贷获取渠道而受阻的小型企业注入新的活力,让中国等中等收入国家GDP增加5%。
从文献来看,数字金融影响创业的机制可能包括以下三个:弥补传统金融覆盖不足的不发达地区的创业,促进相对更小规模的小微企业的创业,以及促进创新(谢绚丽等,2018)。
(1)数字金融与农村/农户创业
部分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数字金融的新形式缓解了农户创业贷款的压力,提升了农村金融的普惠性。鲁钊阳、廖杉杉(2016)的研究发现,P2P网络借贷通过缓解农村电商创业农户的信贷约束、提供多种理财产品和个性化服务,有效促进了农村电商创业发展,最终提升了农产品电商创业者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湛泳、徐乐(2017)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整体金融发展水平的分析框架内,考察在“互联网+”视角下包容性金融发展水平对创业的影响,发现包容性金融发展水平越高,创业者越偏好正规金融服务,越偏好风险,其创业意愿越强。Beck e tal.(2018)以肯尼亚的M-Pesa移动支付为例,构建一般均衡模型,证明了移动支付通过提升创业者经营过程中的执行力、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资金被盗概率等,提升了其创业的绩效,最终促进经济发展。张栋浩、尹志超(2018)采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2015年数据,构建村庄金融普惠指数,参考(Camara and Tuesta,2014;Ambarkhaneet al.,2016),加入了反映数字金融服务的指标,发现金融普惠的使用度上,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数字金融服务可以比传统金融服务发挥更大的作用。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服务,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带来的数字金融服务能够更加显著地降低农村家庭贫困脆弱性。何婧、李庆海(2019)还发现了异质性影响:数字金融对非农创业和生存型创业的影响非常显著,对涉农创业和发展型创业的影响不明显。互联网数字金融使用对农户创业行为有正向影响,而银行数字金融使用对农户创业没有显著影响。最后,数字金融使用对那些具有较低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群体影响更大。
对于数字金融促进农户创业的机制,一方面,数字金融可以用更低的成本提供金融服务。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地理位置偏远等原因,传统金融机构在中国农村地区布局网点具有很高的成本,农村家庭要获得传统形式的金融服务需要满足诸多条件张栋浩、尹志超(2018);同时由于农户居住较为分散,且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往往具有小额性,传统金融机构发放农业信贷的单位成本高而总体收益较低(Berger and Udell,2002),而数字金融机构只需在初始阶段投入大笔资金用于产品研发、系统建设等,正式开展业务时发放信贷的边际成本很低,可变成本趋于零,且其覆盖范围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恰好解决了传统小微金融的规模不经济问题(谢平等,2015)。数字金融依托于互联网、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能够打破地域的限制,降低交易成本。数字金融的发展,可以不断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实现以较低成本向全社会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提供较为便捷的金融服务(谢绚丽、沈艳等,2018)。因此,数字金融的发展可以满足普惠金融的要求,为欠发达地区和小微企业提供赶超的可能,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
另一方面,数字金融降低了创业农户融资的门槛。经典文献认为,信贷约束会对创业产生负向影响(Evans & Jovanovic,1989;Nykvist,2008;Karaivanov,2012)。金融发展可以通过合理有效地分配资源、缓解潜在创业者的流动性约束来促进创业活动(Bianchi, 2010)。数字金融具有融资、投资和支付三项功能,其中,最常为大众所使用的是支付功能,其次是针对资金供给方的投资理财功能,以及针对资金需求方的融资功能。数字金融的融资功能可以通过缓解农户的信贷约束对农户创业产生正向影响(何婧、李庆海,2019)。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产品一般不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它通过技术手段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评级,并据此放贷(Bruett,2007)。同时,数字金融还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Beck et al.,2018)。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是影响创业者信贷可得性的重要因素(Stiglitz and Weiss,1981)。借助数字金融,尤其是数字支付,金融机构可以整合大量碎片化、非结构化的网络用户信息(岳中刚等,2016),扩大信息来源,减少借款前的信息不对称,降低逆向选择风险(安宝洋,2014),从而为缺乏抵押和担保的借款人提供信贷支持,改善其信贷可得性。此外,数字金融可以扩充农村资金来源。大量研究表明,中国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农村信贷市场存在巨大供需缺口,信贷供求结构不平衡(徐忠、程恩江,2004)。数字金融中的网络借贷可以缓解这一问题,它依托网络技术实现借贷双方的供需匹配及资金交换,能够有效突破地域限制,增加农村资金来源,扩大信贷资金的覆盖范围。
还有学者认为,数字金融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和信任升级来对农户创业产生影响。事实上,获取有效的信息有助于农户较好地把握市场动态和政策调整,从而参与创业,并提高创业绩效(苏岚岚等,2017)。数字金融使用可以通过缓解信息约束对农户创业产生正向影响,这是数字金融的信息约束缓解机制。创业决策过程包含对信息的获取、处理和使用,这也是收集和利用创业资源的过程(何婧、李庆海,2019)。数字金融的理财、支付和信贷功能都可以发挥信息传递的作用。一方面,农户在使用数字金融时,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接受和传递便捷度、准确度和透明度更高的信息,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定点推送的信息获得更有针对性的、与创业联系更紧密的信息,从而得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创业机会、创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源。另一方面,借助数字金融平台,创业农户还可以与买家或其他创业者合作,实现信息交互,从而更准确地评估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及市场前景(苏岚岚等,2017)。同时,何婧、李庆海(2019)也认为,数字金融的普及会改善社会信任环境,提升社会信任程度。数字支付和数字理财的使用能够推动农户通过移动互联网进行对安全性要求极高的金融资产交易,有助于提升农户对社会的信任感。信任感强的创业者与陌生人的弱联系也较强,这能够提升其创业绩效,对创业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周广肃等,2015)。可以预期,依赖于信息、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创新技术,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可以进一步拓展金融的服务范围和触达能力,降低金融的约束力,有益于家庭创业,从而帮助实现创业机会的均等化和包容性增长。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文献研究的因变量是创业活动的产生,而不是创业活动的成功。对于数字金融对创业的正向影响,可以解读为数字金融通过帮助创业者,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创业者解决资本约束,从而增加了创业活动。但是,这无法说明这些创业活动是否获得了成功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获得数字金融支持更多的是“草根”创业人群,因此数字金融的发展存在一定风险(谢绚丽、沈艳等,2018)
(2)数字金融与小微企业
在创业活动中,作为主体之一的小微企业受到了学者们极大的关注。与传统金融侧重收入、学历、财务报表等硬信息不同,数字金融更倾向利用贷款人在互联网上沉淀下来的大量行为数据等软信息,以大数据分析手段,构建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估模型(Duarte et al.,2012;Herzensteinet al.,2011;王会娟和廖理,2014)。这种基于大数据的风险评估为降低风险评估成本提供可能,也可以缓解小微企业硬信息不足的劣势,因此有助于小微企业获得融资(Moenninghoff and Wieandt,2013,谢平等,2014),帮助小微企业跨越资金约束的创业门槛,从而促进创业(Aghion etal.,2007)。
大部分学者通过实证分析,认为数字金融促进了小微企业融资和创新。王馨(2015)根据长尾理论分析数字金融解决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行性,指出数字金融减轻了信贷配给程度,促进了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Hau et al.(2017)利用模糊断点回归的方法分析蚂蚁金服的上亿条内部数据发现,蚂蚁金服内部基于大数据风控技术为淘宝网商户提供的小微贷款对商户的销售金额、成交量和商品多样性有明显的促进作用。Huang et al.(2018)则发现蚂蚁金服的网商小贷显著地提升了商户的服务水平,而且能帮助商户更有效地应对其财务和经营冲击。谢绚丽、沈艳等(2018)将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省一级数据与用来度量地区创业活跃度的新增企业注册信息相匹配,发现数字金融的发展对创业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且数字金融的覆盖广度、使用深度和数字支持服务程度也均对创业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同时谢绚丽(2018)在作用机制的分析中,还发现数字金融的发展对于城镇化率较低的省份、注册资本较少的微型企业有更强的鼓励创业的作用,这体现出了数字金融普惠性的特征。但也有文献认为数字金融的发展不一定会对企业发展产生正向作用。有微观研究指出网络借贷市场中可能存在更强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导致更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廖理和张伟强,2017),而且也有研究对众筹是否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疑问(Harrison,2013;Mollick,2014)。
(3)数字金融与创新机制
数字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基础设施,为创新提供了基础,从而增加了创业机会。技术本身就是商业模式变革的一个重要原动力(Teece, 2010)。互联网使得消费者搜寻的成本、评估的成本以及交易的成本都极大地降低(Zeng and Reinartz, 2003)。Baden-Fuller and Haefliger(2013)认为数字技术在消费者识别、消费者参与、企业价值交付以及变现四个维度上都对商业模式产生了影响。数字金融使得消费者与商家在线上完成交易成为可能,改变了商业模式中价值交付的环节,使得创新不断出现。例如,支付宝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李继尊,2015;廉薇等,2017),并进一步促生了线下商务的线上化(张波,2014)。谢绚丽、沈艳等(2018)将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省一级数据与用来度量地区创业活跃度的新增企业注册信息相匹配,通过对创新的中介机制研究发现,数字金融和创新之间存在显著正向关系,说明数字金融可能通过提高创新助力创业。
(五)数字金融与农村发展/包容性增长针对农村数字金融发展的现状,黄益平等(2018)认为,农村金融产业链共分为三大基础设施,三方主体:三大基础设施分别是以支付结算体系、征信体系和监管体系为代表的基础设施;三方主体则为资金供给方、资金需求方和居中的金融中介商。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兴起和大数据风控技术的发展,基础设施的完善使得传统金融机构以外的新型金融中介得以参与并改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目前,活跃在农村金融领域的新型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有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农业产业平台(如正邦、正大、温氏等)、以蚂蚁金服、京东金融为代表的电商平台以及P2P类的涉农互联网金融平台。
关于农村地区数字金融的发展,或农户对数字金融的参与,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寻求影响农户参与的其他因素上。粟芳和方蕾(2016)的研究表明在交通较为发达的地区,农户可以寻求传统金融的服务,而在交通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户因寻找传统金融服务的难度更高,而会转向互联网金融,但同时他们另外的研究则显示较之其他地区,数字金融在东部发展得更好(粟芳和方蕾,2016)。何婧等(2017)发现传统信贷与互联网信贷存在竞争的关系,现在使用互联网信贷的农户大多也是能够获得传统信贷支持的农户,他们认为农村互联网金融的排斥主要表现在农户的“自我排斥”上。郭峰和王瑶佩(2018)的研究则发现,农户使用传统金融的频率越高,则其参与数字金融的可能性也就越高。根据郭峰和王瑶佩(2018)的研究,农户参与数字金融存在一定的门槛,传统金融的使用经验、知识水平等都会影响到农户对数字金融的参与,因此摸清数字金融的传播途径是进行数字金融推广的关键所在,特别是目前数字金融在各地的发展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地域差异,并且发达地区再一次站在了领先地位(Guo et al.,2016)。
郭峰和王瑶佩(2018)还研究了数字金融对农村发展的影响机制。他们认为,第一,数字技术给金融不甚发达的农村带来了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将低收入人群连接到数字化信息超级高速公路,改进其市场、服务和信息的可得性,使得金融服务能够更精准地被送达到有需要的人群(余文建和焦瑾璞,2016;马九杰和吴本健,2014;谢绚丽等,2018)。第二,数字金融通过移动互联网的方式触达农户,快速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可能会减少传统金融服务需求,具体表现为信贷业务、理财服务、支付结算手段和供应链金融服务上的创新,显著提高了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王曙光和杨北京,2017)。第三,数字金融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下刺激了农村新型需求的提升,拓展出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服务方式,催生大量新型金融服务需求,数字金融发展也开始对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产生显著影响(张李义和涂奔,2017)。
部分学者还利用相关调查数据进行了研究,但现有的综合性家户调查数据,涉及这几年才兴起的数字金融服务的问题还非常少(何婧等,2017),或者开展一次性的小型调研的话,所能采集的样本量也不够理想。在讨论数字金融的发展问题时,现有文献还往往只能从宏观和政策角度来入手,缺少微观基础(郭峰、孔涛和王靖一,2017;姚耀军和施丹燕,2017;李继尊,2015)。不过已有学者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CHFS)、中国家庭普惠金融调查数据(CHFIS)、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中国家庭住户调查数据(CHIP)和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调查数据等,还有部分农村调查数据(上财“百县千村”、中国农大“普惠金融”调查)进行了相关研究。
傅秋子、黄益平(2018)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和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研究了数字金融对不同类别农村正规金融需求的异质性影响。结果表明:数字金融整体水平的提升一方面减少了农村生产性正规信贷需求概率,其中拥有智能手机的群体受影响更明显,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农村消费性正规信贷需求概率,其中教育水平较高、有网购习惯的群体需求被激发较多,反映出数字金融提升效率、促进消费的多维度效应。王瑶佩、郭峰(2019)利用上财“百县千村”调查数据和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编制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考察了区域数字金融发展对农户参与数字金融的影响,实证分析发现区域数字金融发展确实会影响到农户参与数字金融的决策,区域数字金融的覆盖广度对农户参与数字金融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使用深度和数字支持服务程度则对农户参与数字金融的决策没有显著影响;家庭教育水平高、年收入高的农户,受到区域数字金融发展的影响更大。张勋等(2019)将中国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和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进行合并,估算了数字金融的发展对包容性增长的影响。研究发现,数字金融的发展提升了家庭收入,并且农村低收入群体得益更为显著。因此,数字金融的发展有利于中国实现包容性增长。进一步地,通过挖掘了从数字金融至包容性增长的传导机制,发现数字金融的发展更加有助于农村居民而不是城镇居民创业。尹志超(2019a;2019b)利用2017年中国家庭普惠金融调查数据构建了一个全面的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并合成了家庭普惠金融指数,在此基础上从微观家庭视角展示了中国家庭普惠金融发展的总体状况及其在不同群体间的差异。数字金融服务使用方面,50.3% 的家庭利用过电脑、手机之类的电子设备进行数字金融交易,数字金融服务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极大提高正规金融服务的渗透性和效率性,还有较大推广空间。周利和王聪(论坛综述,2019)基于中国家庭动态追踪调查和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利用加入工具变量和双向固定效应的二元选择模型,发现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显著降低居民贫困发生的可能性,并且对于社会资本越丰富、受教育程度越高、越健康的家庭,减贫效应越明显。该效应是通过促进收入增长、缩小收入差距的机制发挥作用,呈现出先恶化后改善的作用效果,并且具有显著的时滞性特征。王修华和赵亚雄(论坛综述,2019)利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和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匹配数据探讨了类似的问题。实证结果表明:发展数字经济,特别是拓展数字金融使用深度,有利于缓解家庭贫困;促进经济增长和拓宽服务边界两大路径是数字金融促进家庭减贫的间接机制,降低交易成本和提供多元产品两大路径是数字金融促进家庭减贫的直接机制;数字金融对家庭减贫的影响在家庭收入层级、所在区域及户主工作性质等方面存在显著异质性。
部分学者对数字普惠金融缩小城乡差距的表现和机制进行了研究。
普惠金融缩小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路径包括以下两种:一是直接路径,普惠金融发展可以直接通过收入分配效应缩小城乡收入差距(邵汉华,2017;罗斯丹,2016);二是间接路径,普惠金融通过经济增长、降低贷款成本和抵押物以及提高人力资本渠道间接影响农村居民收入与城乡收入差距(朱一鸣,2017;Greenwood J,1990;Gulli H,1998;Schmied J,2016)。数字金融是实现低成本、广覆盖和可持续的包容性金融的重要模式,为经济落后地区实现经济赶超提供了可能(郭峰等,2019)。数字普惠金融的本质是利用数字技术更好地发展普惠金融,因此,数字普惠金融可以让直接与间接路径作用发挥得更好。焦瑾璞(2014)指出,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为广大欠发达地区提供金融服务创造了条件,尤其是数字货币在增加金融服务覆盖面、降低服务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焦瑾璞等,2015),从而有助于优化金融资产配置,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在促进金融稳定的同时实现整体盈利水平的提高(王颖和陆磊,2012)。李继尊(2015)认为,由电子商务和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所推动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可以降低传统金融对物理网点的依赖,具有更强的地理穿透性和低成本优势,可以推动普惠金融。
已有研究表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可以直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宋晓玲,2017;张贺,2018),也可以促进经济增长Kapoor(2013)、降低农村居民贷款成本和抵押物以及提高其人力资本间接影响。宋晓玲(2017)通过省级平衡面板数据模型分析表明,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显著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张子豪和谭燕芝(2018)运用空间面板计量模型也得到类似的实证结果,夏妍(2018)发现,东部和中部地区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也表现出了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显著正效应,而在西部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带来的这一效应并不明显。。郝云平和雷汉云(2018)通过省域面板数据进行空间自回归模型发现数字普惠金融存在比较强的空间相关性以及集聚效应,而且对经济增长有着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行课题组(2016)和马德功等(2017)研究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对居民消费行为的促进作用。易行健和周丽(2018)也发现数字金融的发展通过提升支付便利性和缓解流动性约束等两方面促进了居民消费。(完)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香樟经济学术圈”,2019年10月7日(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本篇编辑:乔君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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