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票)期权纠纷,是劳动争议还是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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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论今   2019-10-26 21:06   2176   0


举个例子
   
话说,关羽与刘备失散后,为谋生计便来到法定代表人为曹操的东汉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公司爱才心切给予了关羽极高的待遇,除了上马金,下马银,赐予“赤兔马”外,为拉拢人才,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还与关羽签订了《《股权(票)期权协议》。协议约定,关羽在东汉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满一年,即可以500钱每股的价格购买公司5000股股票。关羽任职满一年后向公司主张实现期权,之后便开始了漫长的等待,直到关羽与刘备重逢之时,公司始终未履行《股权(票)期权协议》。关羽决定不再等待,准备以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却犯了难自己和公司的期权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需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为解决关羽的疑惑我们先来看一下:
什么是股权(票)期权?
股权(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购买本公司股权(股票)的一种选择权。具有这种选择权的人,可以在未来条件成熟时,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或股票(该行为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权的权利。期权本身不能出售、转让,但取得的股权或股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


股权(票)期权纠纷是劳动争议纠纷吗?
从股权(票)期权的定义可以看出,股权(票)期权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那么公司基于劳动关系向员工授予的股权(票)期权究竟能否纳入劳动报酬的范畴?股权(票)期权纠纷是否就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对此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也未形成统一观点,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01股权(票)期权属于工资范畴,属于劳动争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员工因劳动关系所获得股权(票)期权,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也佐证了股权(票)期权应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2、股权(票)期权是为了激励员工工作效率而给予的利益期待权。该利益期待权基于公司与员工间劳动关系而产生。


3、股权(票)期权人应享受的股权(票)期权收益,包含着期权人自己的劳动成果,因此视为薪酬收入的组成部分也符合情理。
02股权(票)期权不属于工资范畴,不属劳动争议
1、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股权(票)期权不是一种广泛的工资形式,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工资。


2、 股权(票)期权,并非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范畴。


3、 股权(票)期权虽然因劳动关系而产生,但员工与公司签署的期权协议,多独立于劳动合同


4、 它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且不确定的激励机制,反映了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商业原则,符合商业盈利与风险相一致的特征。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从股权(票)期权计划的成就条件及制定目的来看,不能否认期权获得与劳动者的身份及劳动付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


1、税法与劳动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税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一旦涉及到股权激励,必须还要解决股份回购/期权取消、对价、遵守资本维持原则等问题,这些是劳动法律制度无法规制的部分,必须依赖公司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


2、股权(票)期权纠纷中,劳动者除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外,同时还有公司股东的身份,在其行使股权时,体现的是股东的身份


3、股权(票)的增值/溢价收益或分红的权利存在不确定性,甚至是有高风险性,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


4、许多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股票的来源通常是境外的总部公司,而非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境内企业。因为用人单位并非股权关系的相对方,员工以劳动争议提起股权纠纷问题,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败诉。


5、股权激励相关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相对独立。股权(票)期权纠纷遵循《合同法》、《公司法》或《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股权(票)期权争议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等问题,难以通过劳动法条文直接处理和解决。因此,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通常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按照劳动争议程序处理。但是部分非典型的期权争议,如以期权方式支付工资或者补偿金,进而引发争议的,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会认为属于劳动争议。



结语



目前我国尚无股权(票)期权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及常见问题的统一指导意见,处理该类问题更多的是参考《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等部门出台的有关股权激励的规定等。因此用人单位在应用这一激励机制时,需在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及纠纷,尽量完善股权(票)期权协议条款,避免和减轻企业的风险。



法条链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第二条:“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丁莲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特长:
争议解决、保险法
邮箱:ding.lian@dentons.cn
电话:0519-850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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