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期权”,是一种具有全新特征的金融契约形式。 它赋予期权的买者或持有人以一种权利,使其能在规定的时期内,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按合约的“协定价格”买进或卖出规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如股票、外币、欧洲美元存款、 短期或长期国库券以及各类金融期货合约),而不管该种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已经上涨或下跌到何种程度;作为获得这种权利的代价, 期权购买者要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金额的期权费。换一个角度讲, 期权是其出售者因从期权购买者手中收取了一定金额的保险费而向他承担的、在期权有效期内倘若该项期权被执行就按照协定价格出售或购进其数额由合约面额确定的某种金融资产的义务
最早开办外币期权交易的是加拿大蒙特利尔交易所。它于1982年11月份首次引入了加拿大元对美元的期权交易,并且在其成功的基础上又接着开办了英镑、 西德马克、日元和瑞士法郎对美元的货币期权。在美国, 最早从事外币期权交易的是费城股票交易所。1982年12月,它首先开办了英镑期权交易,紧接着在1983年初, 其它主要西方国家的货币(德国马克、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日元和法国法郎)的期权合约也被推出面市;以后它还引进了比利时法郎、荷兰盾和意大利里拉等货币的期权交易。费城股票交易所不仅是美国第一个经营货币期权业务的交易中心, 而且还在世界期权市场上占有领导者的地位。
期权交易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期权可以执行的时间为标准, 有美国式期权和欧洲式期权之分。前者是一种在合约期满日以前任何一个交易日都可以执行的典型期权;后者则规定,期权的购买者只能在期满日执行的期权。 以期权的购买者获得的是买权还是卖权为标准,有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之分。 前者是一种在合约有效期内可按协定价格买规定数量的指定金融资产的期权,又称“买进期权”,后者则相反,规定在期满日之前,期权持有者有按协定价格出售特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故又称“卖出期权”。
同任何其它交易一样,有买者就必有卖者。在外币期权市场上,看涨和看跌两类期权共涉及四种当事人:(1)看涨期权的买者;(2)看跌期权的买者;(3) 看涨期权的卖者;(4)看跌期权的卖者。 前两者是因支付了保险金而能获得期权潜在利益的一方;后两者是因收取了保险费而在期权被执行的情况下必须履行合约义务并承担亏损的一方。很显然,在期权交易中,处于不同地位的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和潜在收益是不同的,他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对市场行情发展变化的预期。
外币期权交易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期权向其购买者提供的是按协定价格购买或出售规定数额外币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也就是说,期权究竟要不要执行,全由期权购买者根据市场行情变化自行决定。这意味着期权购买者在对不利的汇率变化获得保险的同时,保留了从有利的汇率逢动中获利的机会。 二是期权交易的收益和风险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质。对于期权购买者来说,他所承受的最大风险,就是事先已确知的期权保险费。换言之,他可能蒙受的最大经济损失不会超过这个界限,而可能获取的收益却是无限制的。对于期权出售者来说,他能实现的收益、(即保险费收入), 在事先就确知的,而且数量是有限的;但是,因签发期权而承担的风险却是无限制的。因为期权是否会被执行以及在什么时候执行都是事前不能确定的;一旦期权被执行, 期权出售者就必须履行买进外币或卖出外币的义务,而不管当时的市场价格(即期汇率)对他有多么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