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股份可转债##大部分募投项目不直接产生效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分别为研发中心、设计中心、项目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均系现有主业的衍生或辅助项目,其中仅研发中心进行效益预测,其余项目均不直接产生效益。
#森特股份可转债##募投项目利用授权许可使用技术#旭普林环境授权发行人在除江苏省、山东省之外的中国全部地域实施原位和异位修复技术,并同意发行人在中国工厂生产制造修复设备,旭普林环境向发行人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发行人运用旭普林环境的专有技术应用在污染场地项目,并支付相关费用。《许可协议》自 2017 年 5 月 15 日起生效,有效期 10 年。协议到期后,如无双方的书面终止,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一号补充协议》自 2018 年 5 月 25日起生效,有效期 10 年。《二号补充协议》有效期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8年 12 月 31 日,可在旭普林和森特股份组建修复设备制造联营机构时提前终止。协议到期后,如无双方的书面终止,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发行人与旭普林约定的技术使用费主要包括基本许可费、年许可费、年管理费、年度绩效报酬和设备价值额分享,其中,基本许可费、年许可费、年管理费、年度绩效报酬计入管理费用,年度绩效报酬和设备价值额分享计入项目成本,上述费用均已纳入项目效益预测时的影响因素。
#森特股份可转债##存货中大额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是否延迟结转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同行业公司均存在较大金额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结算工作周期较长是行业普遍存在的情况,森特股份与可比公司关于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核算方法基本一致。发行人承接的项目多为公共建筑及大型工业建筑类项目,通常该类项目质量要求高、竣工验收工作量大、涉及环节多,因此竣工验收的周期相对较长。发行人部分项目的建设内容已全部完工,由业主组织多方参与的竣工验收程序正在进行过程中,项目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因此未交付。工程项目企业的结算时点通常在验收交付之后,发行人依据对应项目的交付情况及时将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转入应收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工程类项目可分为项目承揽、项目执行、验收与竣工结算三个阶段。由于公司项目的规模大小、竣工图纸的审核确认、工程设计的复杂程度、设计变更(包括增补)、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原因,项目的竣工结算周期具有不确定性,与合同约定的并不完全一致。由于甲方、业主方、项目所在地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项目实际完成的工期比计划工期延后的情况普遍存在。对于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但尚未竣工决算或正在决算的项目,公司已将其视同确认并转入应收账款,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公司不存在通过调节交付期限延迟结转应收账款而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
#森特股份可转债##推迟前次募投资金使用#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51,114.18 万元,目前尚有 9,314.67 万元未使用完毕。该部分资金原计划用于自建声屏障生产线,因外协厂商的规模化生产与发行人自主生产相比更具成本优势和专业优势,采用外协加工方式解决声屏障材料需求,发行人暂缓购置声屏障生产线和厂房建设,实施期限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截止2018 年 12 月 31 日,实际使用 20,685.33 万元投入新型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际使用 21,114.18 万元补充营运资金。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金额占计划投资金额比例为 81.78%。
#森特股份可转债##董事会前投入#2018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发行人已投入资金购置了募投项目的建设用地,已购置了部分土壤修复研发设备,该部分设备金额为 2,903.40 万元。上述资本性支出全部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未包含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中。
#森特股份可转债##工程行业结算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存货、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是工程企业资产的主要构成。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发生时确认为工程施工;与建设方进行工程结算以后,增加工程结算金额时,亦相应增加应收账款;工程施工抵减工程结算后的余额,即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金额,在财务报表体现为存货。工程结算款回笼时,货币资金增加、应收账款减少。如果与建设方及时进行结算,则在财务报表上体现为金额较高的应收账款与金额较低的存货(已完工未结算);如果未与建设方及时进行结算,则在财务报表上体现为金额较低的应收账款与金额较高的存货(已完工未结算)。存货和应收账款合计金额反映了建造合同业务对资金的占用量,其周转率更加能够反映资金占用到回款的周期。
#森特股份可转债##时任监事收到监管措施#公司时任监事谢莉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4月11 日期间多次买卖森特 股份股票共计 5,100 股,同时构成“短线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的违规行为。针对上述事项,上交所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对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谢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8】0060 号),对发行人监事谢莉予以监管关注;北京证监局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对谢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 号)。公司董事会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收回谢莉女士因以上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所得的全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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