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继续支持场外期权和基差贸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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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A基金网   2018-4-28 23:57   2096   0
日前,大商所在上海专门举办“大商所2018试点项目说明会”,解读2018年支持期货公司开展场外期权和基差贸易试点的思路、通知要求和具体流程,推动试点项目顺利开展。
  
2017年,大商所支持21家期货公司、5家券商及3家银行完成了42个场外期权试点项目,支持5家期货公司完成了5个基差贸易试点项目,持续探索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手段。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大商所场外期权试点项目服务企业的手段更灵活,策略更丰富,操作性、持续性、可复制性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程度进一步加深。而首次尝试的基差贸易试点,则为10家具有较强代表性的焦化、钢铁与贸易企业,以“期货价格+基差”作为贸易价格,开展基差贸易并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将企业生产经营与期货市场价格紧密联系起来。
  
据了解,在去年试点经验积累的基础上,2018年,大商所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强支持力度,凝聚各方力量,融合场内场外,为相关产业企业提供更为灵活、精准、个性化的服务,为其利用衍生品市场提升经营水平、丰富经营模式、开展风险管理提供综合性解决方案,全面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   
  
开展场外期权试点 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
  
近年来,场外期权已成为企业运用期货市场的又一创新手段。场外期权可以由企业提出需求,由风险子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等专业机构设计产品,灵活定制、策略丰富,并且能够节约资金成本,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满足企业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综合降低企业风险管理成本。对于行业龙头企业,场外期权产品易于理解、风险可控等“类保险”特点,一定程度上可以打消企业利用期货进行风险管理的顾虑。对于中小企业,场外期权由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资金占用明确、可控,在不投入大量精力建设团队的情况下也可以达到参与期货市场的目的,有利于突破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壁垒,降低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成本。
  
2017年,大商所支持开展工业品场外期权试点项目15个,为鞍钢、华菱、旭阳等行业龙头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实体企业借助试点机会,梳理业务流程,并尝试多种避险方式。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利用期货市场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大商所在今年的场外期权试点中,在多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创新。一是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支持项目数量,提升试点项目的影响力和关注度。二是采取市场化支持模式,支持额度与实际发生的权利金挂钩,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三是继续引入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参与项目,发挥其在融资、交易、通道等方面的优势,拓宽商品场外衍生品业务渠道,促进金融跨行业融合,构建优势互补、分工专业、竞争充分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
  
根据通知,2018年场外期权试点涉及14个品种,其中包括焦煤、焦炭、铁矿石、PVC、PE、PP等6个工业品品种。通知规定,PVC、PE、PP单笔场外期权最低现货量需达到1000吨,焦煤、焦炭需达到10000吨,铁矿石需达到20000吨。试点申请主体要求为有资质开展商品场外期权业务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除化工品种外,试点服务对象要为生产或消费环节的实体企业,且该企业规模与试点单笔场外期权最低现货量要求相匹配,同一家实体企业最多只能参与一个试点项目。试点项目期权产品周期不得少于3个月。
  
据通知,每家期货公司最多可备案3个项目,每家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最多可备案2个项目。通过备案的项目运行期间,申请主体须按要求每半个月向大商所提交项目进展情况说明。

开展基差贸易试点 打造产业服务新模式
  
对于实体企业而言,基差贸易是推动现货企业和期货市场有效对接的“融合点”。基差贸易模式不仅能够满足贸易双方灵活多变的谈判需求,更具有延期定价,减少价格风险,锁定成本和利润,规避基差风险等优势。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优成为基差制定方或点价方,并根据需求选择灵活的点价期与交货期,引导上下游贸易模式不断优化和完善。同时,基差贸易使企业可在不直接参与期货的情况下利用期货价格,为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利用期货工具拓展经营模式提供了新路径。
  
据了解,大商所于2017年首次推出基差贸易试点,并初见成效,共有5个项目完成评审,涉及22万吨铁矿石和1万吨焦炭。参与试点的8家实体企业具有行业代表性,涵盖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贸易企业、焦化企业和钢铁企业,价格基准地和非基准地区的企业等多种类型,试点中均以“期货价格+基差”作为贸易价格,用基差贸易替代原有的长协或一口价,并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
  
今年,大商所进一步加大试点支持力度。品种方面,在原有焦煤、焦炭、铁矿石3个品种的基础上,新增PVC、PE、PP,品种范围达6个,涵盖了大商所黑色系及化工期货。试点企业方面,坚持引入影响力突出、规模较大的行业龙头企业参与,推动形成行业典型示范效应,扩大基差贸易的影响力。
  
根据试点要求,贸易双方以大商所试点品种期货价格为基准,签订基差贸易合同,用期货价格进行定价,并在期货市场有对应的交易行为。同时,申报主体为期货公司,试点服务对象为开展基差贸易的贸易双方,其中至少有一方为实体企业。
  
该试点同样采用“事前备案、过程跟踪、事后评审”的工作流程。申请事前备案的单位需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大商所审核后向申请主体反馈备案审核结果。通过备案的项目运行期间,申请主体须按要求每月向大商所提交项目进展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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