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指导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制定股票期权经纪合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交所、中国结算参照期货业协会《< 期货经纪合同> 指引》,结合股票期权业务的具体特点,制定了《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投资者须知,第二部分为合同正文,第三部分为合同附件。
投资者须知部分主要为投资者需具备的开户条件、开户文件的签署、投资者需知晓的事项,是投资者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前提。
合同正文部分共计九章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章“声明与承诺”要求投资者与期权经营机构互相作出声明与承诺,确保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遵守经纪合同。第二章“开户”规定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合约账户及保证金账户的条件和程序,账户功能与管理,投资者交易权限的设定与调整。第三章“交易委托”规定了投资者进行交易委托的方式和程序以及交易结果的承担,期权经营机构有权对投资者交易指令进行前端审核。第四章“结算”对分级结算、行纪关系、异常交易情形、当日无负债结算、信息查询、过错承担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第五章“行权”规定了行权提醒、行权申报、行权交割、违约处置等事项。第六章“风险控制”规定了保证金、强行平仓、持仓限额等风险控制制度。第七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规定经纪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八章“免责条款与争议解决”明确了上交所、中国结算及经营机构的免责情形与争议解决方式。第九章“其他事项”规定了期权交易费用、未尽事宜及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部分包含开户申请表、佣金收取标准、股票期权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三个附件,与《风险揭示书》及其他补充合同同为期权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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