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计算案例集锦(第四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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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颖言税   2019-7-27 13:09   4356   0
一、概念
(一)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注:没有办登记,实质上属于个体经营性质的个人所得也适用于这个税目。



(二)易混概念
1.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所得
如:个体工商户赵某出版《冬天的故事》取得所得,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所附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条例的视频讲解中,所得税司任宇处长对经营所得的界定做过如下讲解:
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经营活动类似,经营所得与其他各项所得相比,有以下特点:
(1)机构的稳定性;
(2)经营的持续性;
(3)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用关系。

3.出租车运营
  (1)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驾驶员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2)“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驾驶员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4.企业为个人购置房屋及其他财产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

(三)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四)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五)纳税申报
1.申报期限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注:综合所得按月(季)预扣预缴,按年汇总计算,次年3月1日-6月30日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按月或按季预缴,下月或下季初15日内预缴税款,次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2.申报表填写
(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文件汇集[/url]
[url=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xNDI4NTU2OA==&mid=2247485571&idx=5&sn=e0439a690644c56b6e9e897c208d799d&scene=21#wechat_redirect]













三、案例
李某(居民个人)是某市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2019年发生了以下经济行为。
(1)1月初李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500000元,按照规定比例实际缴纳三险一金共计50000元。
(2)2月李某承包了某企业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全部归李某所有,但是本年应上缴承包费20000元。李某每月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4000元。当年招待所实现营业利润为85000元(不含李某工资)。
(3)自3月1日起将自有的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王某居住,当月取得不含增值税租金5000元。
(4)7月取得国债利息2000元,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收入375元,某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000元。
(5)8月份因持有两年前购买的境内某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票分红所得2600元。
(其他资料:假设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当年已取得综合所得。)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不考虑相关税费):
1.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需要请计算应纳税额。
答:需要,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5000*12*3=180000元,500000-180000-50000=270000元
查找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
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70000*20%-16920=37080元
(依据: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计算李某经营招待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第一步:计算2019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85000-20000+4000*11=109000元
第二步:计算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9000*20%-10500=11300元
(依据:财税[2000]91号第6条第1项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李某有综合所得,因此在计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无需再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计算3月取得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3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10%=400元
(依据:财税[2000]125号)

4.计算李某7月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1000*20%=200元
(依据:根据财税[2013]5号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计算李某8月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
(依据:财税[2015]101号第1条: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由小颖言税原创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总局令2014年第35号),参考资料:黄山税务、大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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