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新个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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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猫读书   2019-7-27 07:11   3929   0

上篇讲了一些知识,对于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也就是“规定月份数”的理解和确定,理解起来还是比较困难的,好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按年综合纳税,这样对于我们计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就大大简化了。

还是老规矩,看案例

1年内一次行权

小李2018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授予期权价格为8元,规定可在2019年2月份行权。假定小李2019年2月28日前行权,且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16元,请帮助小李计算行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则小李在2019年2月28日行权时取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6-8)×10000=80000元,
      
      2019年前是不需要与当月工资进行合并,新的方法虽然简化计算,但是这部分没有变,就是不并入综合所得,还是单独计算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0*10%-2520=548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超过36000元3%0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10%2,520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20%16,920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25%31,920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30%52,920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35%85,920超过960000元45%181,920
1年内多次行权

小李2019年10月31日再次行使股票期权,又取得公司股票5000股,每股施权价8元,10月31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23元,则小李该如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李的第二次行使股票期权是2019年10月31日,与2月28日第一次行权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因此,小李的第二次股权激励所得,应当与第一次合并计税。具体如下:

第二次股权激励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23-8)*5000=75000元

第一次股权激励2019年2月28日行权时取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6-8)×10000=80000元,

合并二次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80000+75000=155000元

第二次股权激励应申报纳税=155000*20%-16920=14080
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超过36000元3%0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10%2,520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20%16,920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25%31,920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30%52,920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35%85,920超过960000元45%181,920
14080-5480=8600元

跨年行权

小李2020年1月1日第三次行使股票期权,再次购买公司股票5000股,每股施权价8元,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21元,则小李该如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李第三次行使股票期权是2020年1月1日,与前两次行权不在同一纳税年度,不需要与前两次行权所得合并计税,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

2020年1月1日行权时取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21-8)*5000=65000元

应纳税额=65000*10%-2520=3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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