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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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猫读书   2019-7-27 07:11   3168   0

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因为员工拿到股票时获得了实际利益,却不是现金,确实存在现金流不够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了专门的优惠政策:“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这一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在纳税上设置了6个月的缓冲期,计算方法还是不变,只是税款入库期进行了平均而已。但实务中还有几个未明确的问题:

只针对高管吗?普通员工可以适用吗?

只针对上市公司吗?非上市公司的激励可以适用吗?

这几个问题在2016年9月1日之前还存在,但在财税〔2016〕101号文件里得到了解决,具体规定就是: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也就是说,2016年9月1日之前,高管可以在6个月内分期纳税,2016年9月1日之后,所有员工都可以在12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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