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自由市场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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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修水发布   2019-7-7 19:15   2126   0
[iframe]https://v.qq.com/iframe/preview.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t0134uup4pz[/iframe]     2017年10月8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微信群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请群里的伙伴们今后发微信一定要注意,以下禁忌事项要注意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3.不明来源的所谓“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赌、毒”等不发
5.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不传播
6.不要在群里公开诋毁、辱骂他人
7.涉及国家机密、军事资料不发
8.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案例1:微信群发布不当侮辱言论群主被拘
    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自己建立的一个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案例2:微信群内不当言论群主被处分
    2016年6月,潜江市部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传播请愿书、擅自上街游行、聚集请愿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近日,此事件中被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诫勉谈话5人,批评教育40人。
    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群主,彭云对群员转发请愿书、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其妻发布游行视频、评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和正面引导,还回复煽动性言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其实,现实中另一种情况是,有的人为了行业或兴趣交流组建微信群,而微信群中却是“良莠不齐”,经常有人发布不当言论,甚至抹黑党和政府形象的图文、视频等内容。对此群主若放任不管,如果群主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出现影响就很有可能会受到党政纪处分。
案例3:微信群内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拘


   6月15日,修水县宁州派出所破获一起利用微信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当事人何某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相关内容,阻止成员散布谣言混淆视听。
为什么群主要担这么大责任?答案就在于就在于群主的监管职责。
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2、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3、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群组服务不是法外之地
    群组的功能,除了较为常见的信息分享、发布和搜集功能之外,还有着与线下行为越来越密切的关联性。也可以说,许多线下的行动,无论是单个个体的行动,还是群体性的行动,都可以借助群组服务来发起。
    人们使用群组服务,大多都是为了合法目的,都是为了解决正常的合法需求。利用群组服务发布法律明令禁止的暴力、淫秽等非法内容、损害他人声誉、散布他人隐私甚至用来实施各类刑事犯罪的事情并不少见。利用群组发布违法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被法律制裁者,在实践中已经有大量的案例。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群组服务或各种各样的群组,也不是法外之地。使用群组服务提供的便利的信息服务,无论是服务提供者,服务的使用者,都应当有边界概念,都应当有不得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意识,也都应当致力于维护群组空间的晴朗化。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群里出现违法信息传播活动,群主都要承担责任。在许多情况下,群主都是可以免责的。
群主的责任主要是“注意义务”,即用群规或即时将乱发信息的成员踢出群聊,或者发现有情况之后即时向平台举报或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举报,都可免除自己的责任。
《规定》只是强调了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一个基本事实,即谁建群谁就应当管理好这个群,谁把大家聚集在一起,谁就就当保持警惕,以避免违法情况的出现。
网络不是自由市场,微信不是法外之地!


主管单位:中共修水县委宣传部
主办单位:修水县网信办
责任编辑:黄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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