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管局“三定”:设4个市场监管所(副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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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法苑   2019-7-7 19:10   26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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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中共彭阳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彭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
第三条 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区、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县卫生健康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风险评估结果,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四)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依法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工作。
(七)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负责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九)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广告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价格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商品价格(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受理价格咨询、举报,保证价格维权渠道通畅。
(十三)负责专利管理,监督和检查本地区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情况;宣传专利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十四)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十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安全、信访以及政务公开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监督管理股。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处理、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组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区、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市场监管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章行为,拟订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量、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隐患排查、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实施并指导市场监管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开展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参与医疗器械集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有关药品流通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制度;负责对医疗机构使用单位药品的质量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监督管理药源性兴奋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网络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承担药械安全性评价。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技术规范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化妆品安全性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承担本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职责。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统计分析。
(五)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提出质量兴县的政策措施,推进名牌战略发展工作;负责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规定承担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组织和参与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县产品质量状况;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商品质量预警、监测、检查、抽检工作。
(六)市场规范监督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负责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负责对申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八)计量和标准化管理股。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对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指导辖区企业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协调地方标准起草、初审及上报等工作;负责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全县计量器具,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和比对工作;负责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办理计量纠纷案件;负责全县认证认可工作,对计量认证实验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查处违反计量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商标专利广告监督管理股。负责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商标战略,指导培育驰著名商标;组织制定全县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及专利工作规章、规定和办法,建立、完善专利工作体系,对全县的专利服务机构进行业务监督(包括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技术中介、开发机构、专利文献服务机构及专利咨询机构);监督和检查全县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情况;宣传专利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负责各类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组织监测、检查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

第五条   下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下设副科级行政机构,负责全县市场监管专项重大执法行动、跨区域执法和权限内的案件查处,依法承担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等行为和反垄断执法工作,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组织实施国家、区市部署的价格专项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受理价格咨询、举报,保证价格维权渠道通畅。承担规范行政事权划分、规范自由裁量权和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处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上级交办和部门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市场监管所。副科级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
1.城区市场监管所,管辖区域:白阳镇(县城)所有市场主体。
2.古城市场监管所,管辖区域:古城镇、新集乡所有市场主体。
3.草庙市场监管所,管辖区域:红河镇、草庙乡、孟塬乡、冯庄乡、城阳乡所有市场主体。
4.王洼市场监管所,管辖区域:王洼镇、罗洼乡、小岔乡、交岔乡所有市场主体。
第六条 市场监管局行政编制46名。领导职数1正3副,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七条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彭阳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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