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嘉慧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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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在国内已经司空见惯,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期权的方式留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股票期权与传统财产形式不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何处理仍有颇多争议。
一、股票期权的定义及性质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票期权是某公司授予员工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是一种有财产性权益的债权,协议价格和当日交易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该员工的获利。虽然,在未行权或注销回购时其价值难以确定,但价值的高低或暂时的不确定性不能否定其财产性权益的属性。前述已谈到股票期权与传统财产形式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特征:
人身属性
期权的授予对象往往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员工,有些企业甚至限制或者禁止股票期权的转让。
行权条件苛刻
股票期权是一种附条件的财产。起初授予员工的仅仅是个权利,最终将权利变成现实的财产(股票)往往需要达到业绩考核指标或者在企业任职达到一定年限。实务中因未能实现业绩指标而被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价值不确定
股票期权因其特有的人身属性又不存在对价,属于不可分割的财产性权益。如果在行权日没有实际购买股票,则不存在可供分割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
二、股票期权在离婚诉讼中的争议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标准是取得该财产的时间是否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期权实现与否及实际获得价值的大小实际上是长期的投入和风险共担并存的结果。其自取得至实现横跨一定期间,当这一期间与婚姻关系的重合或交叉,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相互扶持、共建家庭的过程中,一方配偶在家庭上为另一方提供支持与帮助,使得其能够投入工作。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被授予的股票期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应以行权日的股票数值为准。
夫妻中被授予方放弃行权,另一方能否要求赔偿
实务中难免出现股票期权达到行权阶段时,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甚至处于离婚诉讼阶段,被授予方放弃行权的情形。对此应区别看待。首先应看对方放弃行权的动机,是为了避免财产被分割还是基于其他客观原因(例如行权期内被辞退、离职、企业破产、股市行情等)。若是故意而为之,则损害了另一方的权利,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有过错,故意放弃行权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若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行权,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亦不存在赔偿责任。
股票期权作为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股票期权只有行权以后有了确定的价值,才能分配。但也不是简单的平均分配。应当按照婚姻存续期间占整个股票期权持有期间(从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比例算出共同财产部分,然后再平均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夫或妻一方可以分得的股票期权行权日价值=1/2*股票期权行权后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三、相关案例马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7439号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07年3月9日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在其工作单位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获得过该公司的股票期权四批共计519,744股(2004年5月11日授予5,000股,2005年1月28日授予12,000股,2006年6月28日授予327,393股,2007年3月24日授予175,351股),2012年2月14日因某公司终止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可转化为取得20.675美元/股现金的权利。现要求对上述股票期权可获得的利益分割,如被告确已申请撤销了第一、二批股票期权,则要求补偿原告因第一、二批股票期权被撤销带来的收益的损失,应补偿的收益为429,959元。原告提供了民事判决书、期权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取得了上述四批股票。
被告朱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因在于股票期权是非财产性权益,在未行权时不产生任何价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被告放弃第一、二批股票期权17,000股未使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害,无需赔偿;即使原告应享有股票期权带来的利益,原、被告已于2007年3月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故可行权日在离婚日后的股票期权如被回购或行权,获得的收益属被告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此外,诉争股票期权的收益属被告工资报酬的组成部分,应按45%的所得税率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原告诉称的第三、四批股票期权也未被授予过。被告提供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的股票期权被取消。
法院认为原、被告诉争的股票期权是某公司授予员工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是一种有财产性权益的债权。虽然,在未行权或注销回购时其价值难以确定,但价值的高低或暂时的不确定性不能否定其财产性权益的属性,因此股票期权及其带来的收益可以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标的。原、被告争议的第一、二批股票期权的数量明确,但第三、四批股票期权的数量不明,故第一、二批股票期权及对应的收益可在本案中处理,第三、四批股票期权及应可带来的收益本案不作处理,但今后如有证据能证实第三、四批股票期权的数量,原告可对应享有的利益另行主张。在离婚判决已明确认定第一、二批股票期权的情况下,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取得的股票期权以“个人原因”申请全部撤销,是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对此,被告有过错,故无论某公司作出何种“依规处理”,被告均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小结综上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票期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该项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满足授予一方已经行权,不能仅凭授予股票期权的协议主张分割股票期权,可待行权后有确切股票价值再主张分割。在分割该项财产时,并非绝对的平均分配,应按照授予日至离婚日在授予日至可行权日中所占的时间比例计算共同财产部分,再将计算出来的共同财产部分均分。如果被授予一方故意放弃行权,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为恶意,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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