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到底能不能代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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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招标学苑   2019-6-29 17:51   3072   0


前段时间,学苑发了一篇文章,提到山西省开始针对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代收投标保证金、强制担保等行为进行查处。

好多小伙伴看到这个消息不禁大吃一惊。


纷纷发出灵魂拷问:好像一直都是这样啊,有什么问题吗?





那么今天就和大家探讨一下,交易中心到底能不能代收投标保证金呢?
追本溯源,我们先看下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查无此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从上述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主体都是招标人。同时,由于法律同时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在实际业务中,招标人如进行委托招标的,也通常会委托代理机构收退投标保证金。

然而,这四部上位法中却完全没有提到交易中心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

当然,也没说不行。

因此,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截然相反的两种情况出现了。


一些地区明确规定,进场交易的项目,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当地的交易中心因此还会出台《交易中心收退保证金管理办法》、《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实施细则》等管理办法。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不断推进,原有的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等等也变身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保证金的项目种类也同时扩大。

例如,湖南省出台《湖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规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管的投标保证金,包括由政府投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医疗设备器械和医药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类别。出台同类规定的还有河南、广西等地。

在各地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交易中心自主出台统一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通知的也并不鲜见。

但是,另一些地区的做法是这样的。




◎ 2014年,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的通知中明确, “涉及政府采购货物等项目交易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其收取主体为招标人”。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集中采购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收取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 2015年4月,江西省财政厅发文,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停止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统一交纳制度。即日起,江西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将只按《实施条例》规定向代理机构缴纳投标保证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对之前已收的保证金将于年底前全部退还。

◎ 再到今年3月份,山西省发文,将“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代收投标保证金、强制担保”纳入18中工程招投标项目的违法行为之一,并进行专项整治。


一个地方发文提倡,另一个地方却整治围剿。不得不说这简直是招投标领域的黑色幽默了。


支持这一做法的人细数
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好处:

☆ 一是规范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行为,由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可以减少招标人不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风险,避免积压广大投标人的资金。

☆ 二是交易中心会建立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避免投标保证金的挪用风险。

☆ 三是将交易中心作为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屏障,由交易中心负责发售招标文件、代收投标保证金等,避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前获取投标人信息,防范串标围标行为。


反对的人则说,法无授权不可为!



反对方认为,除了法无授权外,由交易中心来代收代退保证金,也未必就能发挥理想的效果。近年来,地方交易中心集中清退几百万、上千万投标保证金的新闻时有报道。其中原因既有因项目暂停、未签订后续合同,也有投标负责人失联等等原因,而往往交易中心退投标保证金的流程和手续较为繁琐,加大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难度。


此外,对于许多招标人而言,由于收退保证金需要进行专门管理,一定程度上也会增加投标人成本,通常自行采购的项目就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而委托给代理机构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也需要建立专户进行管理。再者,随着电子招投标的普及,投标担保的形式也愈发多样,投标保函的应用将大幅降低投标保证金挪用的可能性。

至于在开标前禁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潜在投标人的信息这一做法,更是值得商榷。

在小编看来,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在某些情形下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在大力倡导依法行政、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同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是否更应当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呢?特别是随着社会信用机制的逐渐完善,更应提倡市场主体对自身行为负责,通过事后监督和处罚机制约束市场主体,而不是由行政力量来强控每一个市场行为。
各位读者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欢迎在留言中发表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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