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压力迫使英国政府推行社会住房私有化。二战以后,英国经济增长放缓,为刺激消费和投资,英国政府加大对工业、交通运输、农业以及商业的补贴;同时,政府的福利开支规模也持续提升,财政负担过重。1958年以后,英国政府财政缺口显著扩大,1975年赤字率高达6%。而福利支出占GDP比重由1951年的16%上升至1976年的26%。为减少社会住房开支,1980年,英国政府修订《住房法》,推出“购买权”政策(Right to Buy),规定凡是租住在社会住房的租户有权优先、优惠购买其所租住房,租户在住满3年后即可折价购买所租住房,居住时间越久则折扣越多,最多可优惠房价50%;1984年,《住房和建筑控制法》颁布,降低基础居住年限、加大最高优惠力度,最高优惠比例可达60%;1986年,《住房和规划法》颁布,对居住条件较差的公寓式社会住房提供了更大的优惠,最高折扣率可达70%。
20世纪80年代以前,建房合作社在住房金融市场占据垄断地位。一方面,由于建房合作社的互助性质和英国政府的税收支持,建房合作社的存款利率较高,具有吸储优势。建房合作社作为互助机构,由成员所有,没有股东,因此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主要目的是通过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率来满足存款人对高利率以及借款人对低利率的需求。建房合作社的互助性质有助于住房保障,因此英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予以支持,对建房合作社实施独特的综合税率,个人投资者和储户的分红和利息收入,直接按基础税率纳税,此外建房合作社在新会计年度开始9个月后才缴纳上一年度的税收等。建房合作社的互助性和税收优惠,形成了显著的利率优势,例如,1982年,建房合作社普通股的分红净收益率为6.25%,而清算银行的7天存款总利率(税前)为5.5%。另一方面,银行受制于政府的信用约束,也难以进入按揭市场。70年代,英国政府为了控制货币增速,实行补充特别存款安排(supplementary special deposits scheme),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计息负债增速予以限制,增速过快的金融机构必须按比例缴纳无息的超额准备金。而且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来源于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中的交易类账户,与长久期的抵押贷款不匹配,不具有参与抵押贷款市场的优势。因此,建房合作社在住房金融市场长期占据垄断地位,70年代,建房合作社占存量房贷和新增房贷的比重,基本保持在80%左右。
(1)社会住房“购买权”与“获得权” 社会住房长期租户可以折价购买所居住的社会住房。1979年,撒切尔政府推出购买权(Right to Buy)计划,提出租住地方政府社会住房满三年的家庭,可以最低三折的优惠购买所居住的社会住房,但存在转让限制;1996年又推出获得权(Right to Acquire)计划,允许住房协会的长期租户折价购买所居住住房。近年来,购买权与获得权计划的优惠力度有所减弱,最高优惠金额分别不超过11与1.6万英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