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股票期权试点办法要点: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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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441447   2019-11-21 08:38   13234   0
  股票期权风险管理办法出炉。
  11月20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上交所表示,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主要修订内容
  1、完善期权虚值表述
  为符合实际操作,对原合约标的为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条款中认购期权虚值的计算予以进一步明确,即开仓保证金公式中的期权虚值按照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计算,维持保证金公式中的期权虚值按照合约标的收盘价计算(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增加权利仓强行平仓规定
  在因保证金不足触发强行平仓的情况下,即使对义务仓、组合策略成分合约持仓实施强平之后,仍有可能存在保证金仍不足或中国结算强平时垫付的权利金存在缺口的情况。基于此,中国结算有必要进一步对权利仓实施强平。因此,《办法》将权利仓纳入强行平仓的实施范围,并明确权利仓强行平仓的实施原则(第六十一条)。
  3、调整持仓限额规定
  出于为日后上交所跨市场品种预留空间的考虑,《办法》将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不得高于“该投资者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证券市值的20%”调整为“该投资者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证券市值的20%”(第四十五条)。
  4、调整限开仓标准
  因上交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限开仓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19〕55号)对限开仓标准的规定由“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仓认购期权”变更为“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非虚值未平仓认购期权”,《办法》亦作相应调整(第四十七条)。
条例修订内容一览
  据公开征求意见第十四条: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的开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 Max(21%×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
  (二)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9%×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本条中的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
  据第十五条: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的开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
  (二)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本条中的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
  据第十八条: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21%×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合约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
  (二)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 +Max(19%×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本条中的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收盘价,0);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收盘价-行权价,0)。
  据第十九条: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
  (二)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 +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本条中的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收盘价,0);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收盘价-行权价,0)。
  据第四十五条: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不得超过下述金额中较高者:
  (一)该投资者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的10%;
  (二)该投资者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证券市值的20%。
  前款规定的买入金额上限由期权经营机构计算并予以前端控制。计算结果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取整。
  据第四十七条:合约标的为股票的,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非虚值未平仓认购期权(含备兑开仓),所对应的合约标的总数达到或者超过该股票流通总量的30%的,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该合约品种相应到期月份认购期权的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备兑开仓除外)。该比例下降至28%以下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
  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非虚值未平仓认购期权(含备兑开仓),所对应的合约标的总数达到或者超过该交易所交易基金流通总量(以上交所交易系统数据为准)的75%的,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该合约品种相应到期月份认购期权的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备兑开仓除外)。该比例下降至70%以下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
  据第六十一条:因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情形实施的强行平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待平仓的合约及合约账户:
  (一)结算参与人自营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按照上一交易日日终市场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取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待平仓合约,再根据结算参与人自营合约账户内该合约未构建组合策略的义务仓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账户。
  (二)结算参与人客户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按照前项相同原则选取待平仓合约,再按照该结算参与人客户合约账户内该合约未构建组合策略的义务仓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账户。
  (三)对按照本条第(一)、(二)项选定的待平仓合约账户内的义务仓持仓实施强行平仓后,保证金仍不足的,如结算参与人自营或者客户合约账户内持有组合策略的,分别按照自营或者客户合约账户内组合策略持仓中单个组合策略占用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待平仓组合策略,并对待平仓组合策略中的成分合约实施强行平仓。如单个组合策略占用保证金数额相同的,对各组合策略成分合约的义务仓按照上一交易日日终市场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的组合策略。
  (四)对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实施强行平仓后,保证金仍不足的,中国结算有权对结算参与人自营或客户合约账户内的权利仓进行强行平仓。对权利仓实施强行平仓的,按照上一交易日日终市场总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优先选取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待平仓合约,再根据合约账户内持有该合约未构建组合策略的权利仓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待平仓合约账户。
  (五)需要对多个结算参与人强行平仓的,按照保证金账户需补足保证金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对该保证金账户对应的合约账户依次实施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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