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通过申通邮寄投诉举报答复,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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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法苑   2019-6-15 22:10   337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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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非法寄递国家公文”被罚5万





非法寄递国家公文 申通快递被罚5万
■记者曾雨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十堰市邮政管理局获悉,近日,该局查处一起关于申通快递“非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案,并给予该企业5万元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据介绍,5月13日,市邮政管理局接到用户举报,称十堰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收寄国家机关公文,逐立案调查。经向寄件人、收件人及申通快递员等多方取证核实,十堰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在5月8日收寄的一份快件,内容为张湾区某单位机关公文,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事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收寄国家公文”之规定,市邮政管理局依法对十堰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据了解,国家机关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用以联系事物、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材料,是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处理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因公文送达违法

近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因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未按照法定途径送达公文,经省局审理后确认兰州市局送达方式违法,责令其限期重新送达。
2019年伊始,省市场监管局收到了一封来自河北省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其的举报事项未得到答复,请求确认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不作为,并要求兰州市局限期答复。经省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审理后发现,去年6月申请人向递交投诉举报信后,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及时根据线索对该举报行为进行了调查,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做出了答复,在8月初就将答复通过申通快递方式邮寄给申请人。该案中,兰州市局处理举报投诉及时有效,且多次对该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了调查,却为何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5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这是法律的“红线”!
毋庸置疑,市场监管局是国家机关,而“国家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它不仅指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传递的正式公文,还包含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均属于国家公文。
兰州市市场监管理做出的答复,属上述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其违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复议机关确认其以申通方式邮寄答复书的行为违法,并限期内要求重新送达。

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顺丰邮寄属违法

青岛市民贾某曾向媒体反映,顺丰多次邮寄国家机关公文。据他介绍,当时顺丰寄递的文件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诉讼单、举报回信等。
贾某投诉青岛市黄岛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中,青岛市黄岛区政府作出的行政的复议决定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其违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送达政府机关公文,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法院同时确认其以顺丰快递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邮政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来源:梁仕成谈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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