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副市长殷勇:建议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适度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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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越   2018-10-13 16:57   1917   0
  【财新网】(见习记者 胡越)“地方在风险防控和监管中的重要性是客观存在的,地方往往需要承担属地风险处置的最终责任。地方审批的,地方监管地方担责,中央对地方有效监督,纠偏问责,这成为目前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管的基本定位。” 10月13日,在中央财富管理50人论坛(英文缩写“CWM50“)2018第六届年会上,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CWM50个人成员殷勇针对地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做了主题发言。
  殷勇首先介绍了当前地方金融风险的形势:无牌照金融活动涉众风险隐患较大、持牌金融机构违规行为仍需治理和实体经济中的风险因素影响金融体系稳定运行。主要体现为P2P网络借贷爆雷和非法集资,以邮币卡为代表的各类交易平台违规开展,地方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和监管套利,较高的企业和地方政府债务杠杆率,以及经济增速整体减缓,面临的外部不确定性增大。
  面对这一形势,在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上,中央和地方均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首先是地方对金融风险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地方金融监管的基本定位,明确了金融监管主要是中央事权,但地方政府也要被赋予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其次是地方金融监管的框架体系正在建立,最后是在一些重要风险领域,如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乱象、交易场所违规经营等突出问题布置开展集中整治。
  地方金融监管局和金融办按照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属地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风险处置。监管对象上,殷勇介绍了“7+4”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框架,前者七类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央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后者四类机构包括“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但是,殷勇同时指出,当前地方金融监管还面临很多突出问题。最突出的是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的职能与地方金融监管需求之间还存在不匹配,监管派出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中处于“悬空”状态,难以深度参与地方金融监管活动,也难以开展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地方金融监管力量相对薄弱。殷勇以北京市金融局举例,78名编制成员中大部分从事协调服务工作,比较缺乏专业能力,而北京地区面临的监管对象数量十分庞大。“小额贷款公司等7类机构共有850多家,4类机构数量更多,仅投资公司就有大约9万多家,还不包括上市公司的风险处置,大量违法违规、无照无证金融活动的风险处置等还需要地方承担的属地责任。”
  殷勇指出的第三个问题是金融监管职责泛化。一些非金融活动以货币为标的,如餐饮、商场、教育、旅游、健身等机构发行预付卡后出现关门跑路,但没有涉及贷款投资等金融活动,在实际操作中也被归为金融风险监管问题。这进一步增加了金融风险管理部门的负担。
  第四个问题是发展与监管之间的矛盾仍然有待处理。金融发展目标易见效、易考核,防控金融风险则更为长期和隐性。地方针对前者的冲动会超过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健康的冲动,一些地方滥发金融牌照,积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殷勇提出了自己的四点思考。第一,将进入和监管适度分开,金融机构的进入审批事权更多交由中央监管部门管理,避免地方发展的短期冲动,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任务下给地方,发挥地方机构接地气的优势,履行匹配地方主体责任。其次,直接从事监管的派出机构进一步下沉,直接参与到地方金融监管的日常活动,作为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组成部分开展履职,增强一线监管的统筹能力。
  三是夯实金融领域主体监管的责任,对无牌照开展金融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对所管理的机构在管业务、管准入的同时,也要履行对其所管机构财务行为和非法金融行为的监管责任。
  四是健全地方金融协调机制。殷勇建议,在地方政府牵头的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下,可以考虑分别构建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和风险处置两个机制。前一个协调机构的办公室可以设在地方人民银行,成员单位包括地方金融监管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主要协调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管理事项。后一个协调机构的办公室可以设在地方金融办,负责落实属地风险处置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做好地方金融风险化解和处置,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殷勇总结道,这样可以“形成由中央统一制定监管规则,地方建立金融议事协调框架,各部门监管力量密切配合,央行在金融稳定和问责方面发挥核心作用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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