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重磅!发审委办法将修改,委员人数由66人减至35人,从解聘到追责都更严,请看十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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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中国   2018-9-30 23:51   1091   0




赶在国庆节前最后一天,证监会宣布要修改发审委办法。

今日晚间,证监会就《关于修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简称《发审委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上述新规,发审委人数将由66人改为35人,发审透明度大增,进一步完善发审委运行体制机制。此次修改发审委办法,旨在强化发审委队伍建设,更充分地满足发行审核工作的实际需要。

下面,先来看看规则的十大新变化:

1、调整发审委人员结构,提高发审委结构的科学性。将发审委人数由66人改为35人,证监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取消部分委员可以为专职的规定。

2、完善委员解聘的规定,明确推荐单位可以提请解除委员职务。

3、允许委员可以参加初审会。规定委员可以列席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会议。

4、进一步规范发审会取消的工作流程,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需要取消发审会的,应当在发审会召开前公告。

5、增强审核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使特别程序除表决票数要求不同外,在会前会后信息公开、暂缓表决和取消审核、会后事项发审会等其他各方面与普通程序保持一致。

6、增加暂停委员履行职务的管理手段,增加暂停委员履行职务的措施。

7、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情况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8、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发行人没有聘请保荐人的,应当向发行人进行书面反馈。

9、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情况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10、发审委委员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暂停履行职务、公开谴责、解聘等处理,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对有线索反映发审委委员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暂停履行职务、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次发审委办法修改是在第十八届发审委换届之前——目前证监会已启动了发审委换届工作。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新修改的办法公示至少一个月时间,随后发审委换届还将经历委员遴选、一系列审查和核查、公告拟任人选等多项程序,最终35人的新一届发审委队伍才会“上岗”。

发审委委员大幅缩减至35人
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 ,就是调整发审委人员结构,将发审委人数由66人改为35人。

现行《发审委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审委委员为 66 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考虑到,固定的委员人数难以适应动态变化的工作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发审委组织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有必要设定一定的弹性调整空间;同时,兼职委员难以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审核工作。综合前述两点考虑,将《发审委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审委委员为35名,证监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本届66位发审委委员,主要审核工作是由42位专职发审委委员完成,此次修改正是从发审实际考虑对发审人员作出的调整。

一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一年前设定66位发审委委员和当时的IPO审核任务相挂钩的,当时有近700家拟上市企业拥堵在IPO排队中。今时不同往日,只有不到300家企业闯关IPO,适当减少审核人数和IPO堰塞湖退潮相关。

记者从接近监管层的相关人士处了解到,一家企业从排队到上发审会,若不考虑例外因素,全程按程序推进约需6至7个月,发行审核效率的提高,让排队资源稀缺成了过去式。面对被否决带来的成本压力,退而求其次,先整顿再重新上报不失为最佳选择,这也是让IPO通道不再拥堵的主要原因。

强化发审委委员监督,追责更严格
此次修订还完善委员解聘的规定,明确委员推荐单位有提请解聘委员的权利。增加暂停委员履行职务的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委员监管力度,丰富管理手段。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发审委换届时,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获得并非只是通过个人申请,而是采取“个人意愿+所在单位推荐”的模式。去年修改《发审委办法》时,强化了推荐单位责任。为保证权责相统一,单位有推荐委员的权利,也应当同时有取消推荐的权利。因此,修改《发审委办法》第十条,明确推荐单位可以提请解除委员职务。

并明确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证监会可以增补新的发审委委员。”

同时,增加暂停委员履行职务的管理手段。为进一步强化委员监管力度,丰富管理手段,在现行《发审委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的相关措施中,增加暂停委员履行职务的措施。

修改后的办法指出,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行为的,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暂停履行职务、公开谴责、解聘等处理。

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对有线索反映发审委委员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暂停履行职务、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会议审核。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证监会不予核准。若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 3 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多举措让委员慎用表决权
此次修改中,有多项措施提醒委员们慎用表决权。

修改后的办法要求,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情况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同时,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发行人没有聘请保荐人的,应当向发行人进行书面反馈。

证监会还可以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情况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记者了解到,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为未通过。上述投行人士表示,每一票对拟上市企业来说都十分宝贵,强化了监督约束机制,有助于让发审委员们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出至关重要的一票。

增加审核透明度
此次修订使特别程序除表决票数要求不同外,在会前会后信息公开、暂缓表决和取消审核、会后事项发审会等其他各方面与普通程序保持一致。

此前,出于对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差异化的机制安排,《发审委办法》对非公开发行做出了特殊的程序规定,包括审核信息不公开、不设置暂缓表决程序和会后事项发审会等。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随着发行审核制度的不断完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有必要提高发行审核的科学化、透明化水平。为此,修改特别程序的相关条文内容,使特别程序除表决票数要求不同外,在会前会后信息公开、暂缓表决和取消审核、会后事项发审会等其他各方面与普通程序保持一致。

允许发审委员参加初审会
本次修订优化发审委工作流程。允许委员参加初审会;进一步规范发审会取消的工作流程,明确取消发审会的主体、情形、公示要求。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初审会是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企业发行申请的重要环节。委员参加初审会,可以更好地了解情况、解决疑问。现行《发审委办法》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委员可以列席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会议。

在进一步规范发审会取消的工作流程方面。上述人士表示,审核实践中,发审会确定并公告后,存在企业临时暴露问题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其中发审委委员发现问题的,由委员在发审会上建议暂缓表决;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发现问题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前取消发审会。

但现行《发审委办法》只规定了暂缓表决的程序,没有规定取消发审会的程序。根据实践需要,有必要在《发审委办法》中增加相关内容,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需要取消发审会的,应当在发审会召开前公告。

证监会肯定本届发审委

谈及此次修改《发审委办法》的缘由时,证监会相关人员表示,目的是进一步优化发审委组织结构、强化发审委人员管理、规范发审委工作流程。

其中谈到了对本届——也就是对十七届发审委工作的肯定。该人士指出,2017年,证监会对《发审委办法》进行了修改,着力强化发审委制度运行监管。随后换届产生的第十七届发审委,在证监会党委的领导下,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落实股票发行常态化工作,严把上市公司准入关,支持实体经济企业融资发展。

目前履职的第十七届发审委成立于2017年9月30日。截至2018年9月30日,召开发审会审核项目454个。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第十七届发审委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严把质量关;不断完善制度,细化内部工作流程,加强发审委运行管理;从严落实纪律要求,严守廉政底线。总体上看,第十七届发审委在稳步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工作、强化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净化市场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总的来看,2017年对《发审委办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委员遴选、建立发审监察机制等方面。第十七届发审委履职以来,证监会在完善发审委工作流程机制和人员管理上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为了将相关经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发审委运行体制机制,强化发审委队伍建设,更充分地满足发行审核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发审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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