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疑似京东离职竞业限制条款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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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8-9-24 01:20   147466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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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匿名用户   | 2018-9-24 01:20:15 发帖IP地址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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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镖狮网  4级常客 | 2018-9-24 01:20:16 发帖IP地址来自

确实是京东无疑~


强东天天左一个兄弟又一个兄弟,公司同事都是兄弟。

只不过兄弟如衣服,左一件右一件,换来换去。


其实这份协议看得出来的是HR的无奈,京东这么大公司招的HR整体素质不会低,不是被逼无奈不会想这么个饮鸩止渴的招出来。

京东中层以上员工离职情况严重,但是HR是被这些人逼得吗?不是吧?

京东近一年大有加入bat这一梯队的声势,但是兄弟都走了,只剩下一杯奶茶,这戏只能剩下强东自己在台上捧着杯子说:“你是我的优乐美啊!”了。


什么?加班费?我们是兄弟啊!

什么?涨薪?我全额给你们交五险一金了!每年60亿啊!

什么?升职?也该给后面的兄弟点机会啦!

4#
法眼(民事法官)  4级常客 | 2018-9-24 01:20:17 发帖IP地址来自

谢邀。我想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对竞业限制制度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如果大家想跳过繁琐的分析,请直接跳至文末,我会给出我的结论。所有分析和结论都不代表最终司法处理的结论,仅是给大家提供一个思考的角度。

一、有关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

一、法律
1、《劳动合同法
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公司法》(2006年修订)
第70条、第149条的规定,因主要涉及公司管理人员,不做引用。
3、《合伙用人单位法》(2006年修订)
第32条、99条的规定,因涉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做引用。
4、《个人独资用人单位法》第20条,涉及个人独资企业,不做引用。
二、部门规章
5、《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第七条的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单位与有关人员就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
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1号)
第10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
第26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关系,竞业限制协议以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表现,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等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期限也不等于保密期限。原告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不受已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限制。”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国务院的有关政策。
9、《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29)】
第29条的规定:“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能认真看一下以上的规定,包括那些未做引用的法律规定。你会发现,很多回答包括高赞的回答都不够准确,至少是不精确。那么,竞业限制到底是个什么鬼呢?

首先,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窃取,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并不是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想以竞业限制来避免员工的辞职,很可能得不偿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竞业限制规制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非全体员工。这里所说的“保密”实际上是指的是商业秘密。你掌握个董事长的绯闻,同事的办公室恋情,都不是竞业限制的对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需要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商业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人单位能否证明员工是掌握了符合这三种特征的商业秘密呢?如果不能,那么这样的员工本身就不能成为竞业限制规制的对象。事实上,很多信息由于不符合以上三个特征,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第二,要准确界定“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这个从字面上看似很好理解,在实践中,对竞争关系和同类产品、业务的划分,将直接导致竞业限制的范围。本题中的公司属于电商平台,那么同属电商平台的天猫、当当可以认为是存在竞争关系,但新浪、搜狐之类的公司,就很难说是竞争关系,更不用说什么平安银行、高德地图之类。而所谓同类产品、业务,也不能做过大解释,题主所列举的公司绝大多数都超过了同类的范畴。那么怎么判断竞争关系和同类产品呢?理论上说,任何的产品可能都存在着竞争关系,都可能影响其他产品的销售,不能仅以此来判断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例如自行车和汽车,如果汽车卖得好,那么很可能买自行车的就少了,但是社会公众并不会认为他们存在竞争关系,也就是奔驰公司不能限制她的员工去卖自行车。判断竞争关系较为简易的标准是看社会大众对不同产品和业务的认识,当然,还有很多的测试、计算的方法,这就很复杂了。总而言之,把上面全部的公司都认为是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第三、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各方可以自行约定。但是,如果出现明显不公的情形,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相关的金额。部分地区,也规定了一些可以参照的标准,公司的法务和人资应当及时收集,并在竞业限制的协议中体现。至于说最高法给出的30%,请注意,这是有前提的,是在“未约定补偿金”的情况下,才适用的。所以法律职业者应当精准和细致。

第四、民事法律中,属劳动法部分内容最为庞杂,而每个劳动纠纷案件也都有各自的特殊之处。很多情况,甚至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会更加倾斜于劳动者一方。虽然,很多人也对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倾斜保护提出种种的异议。

另外,竞业限制的期限是不得超过两年,这个法律规定的很明确。说三年和半年的,都不正确。

最后,我总结一下:

1、题目中所涉及的员工可能不是掌握企业秘密的人员,所以不能适用竞业限制的条款;

2、题目中所罗列的公司很可能与原公司不属于竞争关系,这些公司也已经超越了竞业限制的范围;

3、员工有权申请撤销上述协议,或申请劳动仲裁机构认定上述协议无效;

4、大型公司应当配备专门的人员研究庞杂的劳动法律规范,而不能完全交给人力资源来处理。

再次强调一下,所有的意见都不构成对员工和公司的建议,也不属于对可能发生纠纷处理的预测。

5#
小男生  3级会员 | 2018-9-24 01:20:19 发帖IP地址来自

好几个华为的同学,离职就去了中兴。没有心胸,你想做什么样的公司?

在IT行业,签了这种竞业协议,几乎等于葬送了30岁以后的职业生涯!

一个把缴纳社保这种基本义务都能拿出来吹逼的公司,有这样的竞业协议,真的没什么奇怪的。

顺带还会搞个长时间义务加班,KPI达不到降薪,周末调休……等等,某司普通员工就是这么过的!

别以为某人出身草根,就不会坑你草根了!这几年东哥身边的高管都已经换了三轮了,心里就没点逼数吗?

整天说马云不好,马云是骗子,马云纵容卖假货……阿里的十八罗汉个个身家过亿,都还在公司打拼呢!反倒是马云的老婆,是唯一被赶出阿里的创始人。


人啦,不能做那么过分!经营一家企业就像撑起一个家庭,你对自己的家人如此苛刻,你的良心不会痛吗?


顺带提醒下知乎上的学生小白:看一个公司对员工好不好?

得看“员工离职率”和“高管离职率”、“男女职员比例”。

别瞎逼逼的听人说交了几十亿社保,说这话的人潜台词就是老子并不想交这个钱!

6#
vczh  10级大牛 | 2018-9-24 01:20:20 发帖IP地址来自

竞业协议还有另一个条件就是你真的要从事有冲突的具体领域才算数。码农写什么软件不可以,换个领域也是家常便饭,怕啥。

当然我觉得这个协议多半是可以被仲裁掉的,京东做这个没有效果。

7#
Lydia  3级会员 | 2018-9-24 01:20:21 发帖IP地址来自

说几点常识:

1.离职竞业限制条款都是这样的,把能列的都列了。只是像优酷这个级别的公司都一般列的是BAT,360,乐视迅雷之类第一梯队和第二梯队的竞品,像京东这样把一些芝麻大小的公司也给列上一来是有点侮辱人的意思(谁越跳越差啊),二来就是显得太没有底气了。


2.竞业协议是要启动才生效的,如果公司不给钱,协议是无效的。


3.就算公司启动了竞业协议,给了你钱,事实上,离职员工是否违反条款不一定查得到。比如离职员工跟下家说明了情况,将自己的入职弄得低调一些,职业经历也不公开提。不告诉前同事自己的去向,只要京东的HR拿不到类似于劳务合同,上下班打卡证明,工牌之类的“证据”,这合同也一点约束力都没有。你当HR那么神通广大,能轻轻松松知道一个刻意隐身的人的职业去向以及取证?那让他们去当警察算了。


4.一般启动的都是针对对公司业务有着重大影响力的中高管,如果你是个一线的小业务员,还是省省心别瞎想了,没你什么事儿。

5.竞业条款一般只有半年的约束力,当代年轻人跳槽,半年都还不够歇的,你还给发钱做旅游基金?我谢谢了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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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叛逆de淘气鬼  3级会员 | 2018-9-24 01:20:22 发帖IP地址来自
京东让员工签这样的条款,我一点都不惊讶。在京东工作过三年,起得比鸡早,睡得比狗晚,吃得比猪差,干得比牛多。天天都是促销节,月月都是打折季。

双十一更要命,这挂的横幅犹如悬在头顶上的一把剑,业绩达不到就得面临减薪调岗的危险。




京东Hr告诉你每年有两次加薪机会,事实上,这种机会不多。果然,无论我多拼命工作,但第一次加薪我等了两年。薪资水平更是一般,晋升加薪与BAT相差一定距离,以前是一年两次的涨薪机会,不过在老刘结婚后变成一年一次了。

老员工干死干活,收入比不上刚进来的毕业生,年终奖就更别提了,都是泪,攒够了失望,我也就离开京东了,那三年,真是不堪回首。
9#
埃尔法  4级常客 | 2018-9-24 01:20:23 发帖IP地址来自

这个“等”字才是最骚的

10#
羊迪  5级知名 | 2018-9-24 01:20:24 发帖IP地址来自

看了下微博原文,又问了下在京东的朋友,是京东的可能性极大。一者名单中的大中小微企业没有一个是京东,二者京东确实存在着竞业限制条款。

京东前段时间离职率确实高得吓人,但那时并没有什么全面性的竞业限制条款出现,这一次在P5以上全面启动,看来是人力红了眼,毕竟这种竞业限制条款主要是对高管或核心部门员工(在京东应是P10以上),可这次竟然P5以上全部有,几乎是包括大部分员工了,且补偿只有20%,显然不仅出于保护公司机密,也是要挽救京东高得吓人的离职率。

在互联网电商行业里面,不可否认,京东本部的员工福利确实还行,但和同类企业相比并没有什么优势,而且从京东金融到京东生鲜再到京东的各种外包员工,待遇可以说是不断的断崖式下跌。单凭卖人设的刘强东,是无法挽救盈利能力差的京东,行业垫底的待遇、竞业限制的条款,更是无法阻挡优秀人才的外流。

回想起之前的新闻:

京东ceo刘强东公开发声表示"如果京东少缴五险一金,一年至少多赚50亿!"

提问:给正式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不是一家正常的企业该做的事情么?这样的事情值得吹嘘么?这样的事情,需要公开强调,当作是公司“福利”么?如果这就是公司的“福利”,那么京东得是多么坑爹的一家公司?看来竞业限制条款,只不过是冰山一角。

除此之外,我还极其厌恶京东所推崇的加班文化:

(刘强东《我的创业史》内文)

一家公司,以加班为荣,推崇无私奉献,围绕“伟大领袖刘强东”而努力奋斗,感恩CEO的不少缴五险一金之恩,接受离职时的不合法条款,这样的互联网企业,我真的看不上。

真巧,前些天刚看了一本关于刘强东的书,书名是《我的创业史》


但看着看着就看不下去了,因为实在太假,假到什么程度?

假到刘强东的人设完美至极:高度自律、眼光独到、心地善良、坚定不移……

《三体》里大史有句名言“邪乎到家必有鬼”,我知道刘强东是一个优秀的企业家,但我不相信刘强东是一个完美无缺的人,我知道京东是一家大型的互联网电商公司,但京东是否足够“伟大”还需要时间来证明。

这一次,让我看到了真实的刘强东,真实的京东,虽然没什么人血馒头,但足够称得上是对员工的不正当剥削了。20%的补偿,远低于行业标准,这是一家有良心的企业能做出的事情么?但京东做出来了。

我不爽的,不是京东总卖二手的商品给我,不是嫉妒刘强东迎娶了美貌的奶茶,而是京东这家企业,持续不断地输出奶茶妹妹和强东大佬的完美人设,却不敢说自身企业的盈利能力(成立多年来,17年刚开始盈利),不去认真关心自身员工的福利(辞退怀孕女高管、压榨底层众包员工、竞业限制条款),这样的企业,并不伟大。

一个企业之所以能够吸引优秀的人才,不是因为卖人设,绝对不是,而是因为这家企业有发展、有未来、有钱赚,可以让人在这家企业实现自身的抱负。

一个企业之所以能够留住优秀的人才,不是因为竞业限制条款,绝不可能,而是因为这家企业有温度、有福利、有让人喜欢的氛围和陪伴家人的时间。

京东,你还差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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