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体系落定 保险资金运用迎接新变化——2019年保险资管年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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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财富魔方   2019-3-2 14:14   2624   0
分析师 / 李真(执业证书编号:S0890513110002)
研究助理 / 王方鸣

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1.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发布,保险资金资产负债匹配规范化
面对复杂的利率环境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波动加大,与负债成本刚性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险业资产负债匹配难度增加,个别保险公司缺乏有效治理,激进经营、激进投资的策略加大自身以及行业整体经营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银保监会高度重视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专门成立了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推进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并建立了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总体框架。2018年3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明确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评估范围与标准,数据要求和报送方式等内容,并明确了试运行期间相关安排。
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总体框架包括一个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一个办法即《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五项监管规则主要包括财产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的能力评估规则与量化评估规则,以及资产负债管理报告规则。整套制度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综合评估各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和匹配状况,依据结果实施分类监管,构建业务监管、资金运用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协调联动的长效机制。能力评估规则是从目标策略、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工作流程、系统模型、绩效考核等方面提出监管规范,促进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形成有效的正反馈机制。比如,规定组织架构应包括董事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四个层级,明确账户管理、程序流程、数据交互等方面应当满足的标准,规范了模型的最低输出功能,要求将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情况纳入公司考核体系等。量化评估规则是通过构建模型和进行压力测试,从期限结构、成本收益和现金流等角度,全方位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有效识别和计量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比如,期限结构匹配衡量现金流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程度,控制错配带来的不利影响;成本收益匹配衡量保险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防范利差损风险;现金流匹配衡量公司是否能够维持流动性充足,防范流动性风险。
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保险行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回归保险本源,发挥长期稳健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通过推动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充分运用资产负债管理技术,实现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协调联动,有利于行业树立稳健审慎的风险文化,提升行业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有利于强化“保险业姓保”,推动行业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在此基础上延伸保险业价值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其次,有利于引导保险资金“脱虚向实”,推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有助于推动公司在账户层面加强精细化管理,促使资金供需在期限结构上更加匹配,对于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好且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强的公司,适当给予资金运用创新试点、产品试点等鼓励政策,有助于引导保险资金发挥长期稳定的优势,为国家重大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第三,有利于弥补监管短板,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综合评估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前瞻性地掌握公司的期限错配风险、利差损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情况,逐步建立产品监管、资金运用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协调联动的长效机制,有利于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2.负债端政策:税收递延保险产品落地
当前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加剧和社保养老缺口严重的问题,但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中基本养老占比较过高,养老保险市场亟待商业养老保险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为推动养老保障体系第三支柱的发展,2018年4月12日,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明确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三个试点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养老税收优惠保险产品业务试点,随后,银保监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税收递延型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2018年7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围绕税延养老保险资金长期保值增值的核心目标,从业务条件、大类资产配置、运作规范、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对税延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进行规范。目前,已有20家保险公司获得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经营资格,包括:中国人寿、太平养老、阳光人寿、人民人寿、建信人寿、太平洋人寿、太平人寿、中信保诚、民生人寿、恒安标准人寿、平安养老、泰康养老、中意人寿、工银安盛人寿、交银康联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英大人寿、东吴人寿、光大永明人寿。发行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包括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分别对应A、B、C三款产品,其中B类产品按结算频率可细分为两款:B1(每月结算)、B2(每季度结算)。A款产品有保证收益率,收益确定;B款产品收益由保底收益与额外收益组成,额外收益不固定,故投资者需承担部分风险;C类产品下设投资账户,收益视投资绩效决定,风险完全由投资者承担。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于大众的养老性需求,负债具有长久期的特点(根据要求,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约定的领取年龄(不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保险公司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终身或长期领取的养老年金),未来,随着试点的进一步放开和个税优惠力度的加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来源之一。
3.资产端政策:牢守风险底线,监管政策时代感提升
3.1.  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修订,差别化监管股票投资
2018年1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较2016年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整体变化不大,值得关注的内容包括:
1)将保险资金进行的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点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个类别,并且明确对于不同类别的股票投资进行差别化监管。
2)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
3)对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明确了资金来源——应当使用自有资金,2014年版中的表述是“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
4)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时,禁止性行为中增加了“不得将受托资金委托”和“不得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两项内容,这与全资产管理行业“去通道、去嵌套”的监管要求一致。
5)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范畴中,将其他合格投资者加入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可发售对象行列中,此前2014年版本中并未明确罗列,当然,此前2013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对合格投资者具有明确的定义: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6)新增“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实行相关从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投资信息申报制度,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事实上,资产管理行业体系内,例如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证券公司投资经理早已执行了预防老鼠仓内幕交易的风险防范措施,而且相比于简单申报,其实更为严格——需要注销证券户,保险机构相关从业人员遵从执行同样的标准有助于避免违规事项的发生。
7)在资金运用流程机制的设置上,相比于2014年版本,删除了“要求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的表述,但是事实上,这些内容早已成为一家规范的保险资金管理方正常的制度体系内容。
8)细化了违反《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方式,“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3.2.  以问题为导向,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
2018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2010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涵盖股东资质、股权取得、入股资金、股东行为、股权事务、材料申报等内容,新版制度以近些年保险公司股权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导向,对股权比例做出调整,对穿透式监管进行了制度设计,增加了事前、事中、事后的机制,来规范股东行为。
部分内容包括:在股权变更时,为规范通过收购现有股东间接入股保险公司,以规避监管审核的行为,新的《办法》里设置了一些针对性措施,如纳入到备案管理,需要提前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和备案,从而进行资质条件审核,如果没有备案,监管机构将加大审查力度,或者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在出资时,加强资金真实性来源的考核,在审核中间,原来一般从形式完备上做要求,比如要求提供财务报告等;现在对一些存疑的资金来源或者资金,要求进行整体资金来源的梳理,要求提供银行流水对帐单等,要求在出资的时候承诺是自有资金。在公司治理方面,如果股东僵局始终不能达成一致的话,可能监管介入。
近年来,保险公司股权变化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2018年共有29家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公司发生了股权的变更,包括5家保险集团公司,5家财险公司,以及7家人身险公司,12家公司引入新股东。




截止2018年12月,银保监会披露了13家险企的股权变更批复,包括北大方正人寿、利安人寿、新光海航人寿、华泰保险集团、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公司、国任财产保险、安联财产保险、国联人寿、恒邦财产保险、中华联合保险集团、安诚财产保险、吉祥人寿以及鑫安汽车保险。其中,2018年7月3日,国联人寿股东变更时因宁波金润资产资金未能按时达到要求金额被银保监出具不予变更的批复。
3.3.新会计准则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影响
经过5年反复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于2014年7月定稿,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17年,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的减值等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全面对接IFRS9。新准则主要有两大变化:第一。金融资产由原先的IAS39下的四分类重新定义为IFRS9下的三分类,原先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包括: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3、贷款和应收款项类投资,4、持有至到期投资。在IFRS9新准则下,需要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第二,资产减值的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在计提损失是引入损失估计三阶段方法,对信用风险进行确认。
按照要求,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2021年之前开始使用该规则,目前平安人寿已经使用了IFRS9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对于保险公司利润(导致利润波动加大)、偿付能力(资产所述类别不同影响风险类别定义,进而导致实际资本金额变化)以及资金运用都将产生较大影响,具体来看,对于保险资金投资的影响包括:
第一,在原IAS39规则下,保险公司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金融资产市场价格波动时,可以有选择的计入当期损益,特别是当出现浮亏时,可以不计入利润表,但是在IFRS9新准则下,权益类资产将有较大比例计入FVTPL中(目前,平安有超过45%的股票在FVTPI中,而旧规则中仅有6%),这一科目项下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入当期损益,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存在利润波动加大的风险,因此,IFRS9规则下,保险公司会更偏向波动相对较小的标的,以追求长期更为稳定的回报。
第二,FVOCI科目中,权益资产的股利可以计入利润表,而公允价值变动仅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计入至利润表中,且一经归类,不可重新调整,因此,保险资金在权益投资中会倾向于高分红,高股息的持仓标的,以提高全年利润金额。
第三,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要求按照预期进行金融资产的减值提取,且一旦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特征由第一阶段进入第二阶段,则其减值提取将会大幅增加。因此,在信用品类资产(信托计划、债权计划、债券等)的投资过程中,保险资金会更倾向于高等级类金融资产品类,同时,为保证短期财务状况的稳定,将增加FVTPL类中短期债券的配置,对于长期债券更加注重全生命周期信用风险管理。
第四,在债务工具类资产的选择中,更倾向于配置能够通过SPPI测试的资产,这些资产需要满足以收取合同现金流,减少纳入FVTPL科目的比例,增加计入AC科目的比例权重。
未来,随着保险公司陆续筹备实施IFRS9会计准则,需要结合偿付能力要求、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要求,从公司发展战略、资产负债管理、资产配置策略、风险管理、投资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规划,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充分考虑新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更严格的要求,注重长期信用风险的防范。
3.4.防范与化解风险
2017年以来,资管新规等一系列严监管的政策陆续出台,资产管理产品特别是银行理财期限匹配的要求下,城投表外融资受到较大影响,2018年正值平台公司债务集中爆发时间段,开年之初便出现了城投违约风波不断的迹象。
鉴于此,为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银保监会于2018年1月18日发布《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1、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投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购买地方政府债券,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2、保险机构应当妥善处理涉及地方债务的存量投资业务,逐笔排查是否合法合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整改,依法妥善处置;合法合规行为的,加强存续期风险监测。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密切跟踪汇报。3、保险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债权投资的,应当对投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要将融资平台公司视同一般国有企业,根据项目情况而不是政府信用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严格实施市场化融资。4、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计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保险资金运用创新业务,要遵循审慎合规原则,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5、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切实发挥行业平台作用,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登记相关工作中,依法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地方债务风险的监测,严格查验投资合规性。6、保险机构作为保险资金运用主体,要严格落实风险管理责任。保险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依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指导意见》有利于正面引导保险机构和地方政府尽职履责开展举债融资行为,有利于强化保险机构责任意识,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支持保险机构更加安全高效服务实体经济。
在复杂的内外部经济形势背景下,加之降杠杆的监管政策,导致前期采用高杠杆扩张的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这种风险也在企业上下游之间迅速传染,加之A股2018年全年持续下跌,部分上市公司质押股权陆续出现爆仓,其中不乏优质上市公司面临平仓风险。为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加大保险资金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银保监会于2018年10月24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面向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及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专项资产管理产品用于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同时,明确“保险公司投资专项产品的账面余额,不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监管。”
截止2019年1月25日,已有国寿资产等10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专项产品的设立前登记,目标规模合计1160亿元。其中,5单专项产品已经落地,完成投资约22亿元。2018年11月30日,“国寿资产-凤凰专项产品”买入上市民企通威股份1.91%股权,成为该专项产品设立后公开落地的首单项目;12月27日,国寿资产纾困专项产品第二单落地,国寿资产-凤凰专项产品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斥资6.325亿元购买万达信息5500万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专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陆续落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创造良好市场预期、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保险资金具有长期限的特点,通过向有前景、有市场、技术有优势但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发挥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从而更好巩固市场长期投资的基础。
4、保险资金的运用建议
截止2018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6.4万亿,仅次于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规模,是目前市场上第二大资金方。相比于在监管要求下进行有序压降的银行理财资金来说,保险资金来源稳定,具有体量大、负债清晰、久期长的特点,在资金运用的重要性高,未来,保险资金在运用中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其次,保险公司将逐步采用IFRS9会计准则,在投资端应当更注重标的的波动性,着重配置高分红标的,以追求长期更为稳定的回报,降低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规避复杂结构的债务工具资产,需要结合偿付能力要求、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要求,从公司发展战略、资产负债管理、资产配置策略、风险管理、投资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规划,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注重长期信用风险的防范。
第三,将防范风险作为投资运作的前提。2018年受降杠杆政策以及贸易战影响,市场上违约事件频出,股权质押爆仓频出,2019年,国内外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年初以来,海外经济体纷纷下调全年经济预期,国内,宽货币向宽信用的传导路径尚不顺畅,企业缺乏发展扩展动力,降杠杆后续效应还在继续发酵,风险事件或将延续。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资金进行投资运作时应当坚持长期稳健的思路和理念,将风险防范作为重中之重,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风险防范,重视对于标的上下产业链关联方的尽调评估,以综合分析标的的信用资质,提高主动风险管理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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