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屋/股票期权100问大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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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   2016-7-18 08:38   8964   0

  1. 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关注哪些制度规范?  近日,为规范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等分别发布了股票期权试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之前,要予以重点关注。  随着股票期权试点业务的开展,上交所、中国结算还将持续出台配套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不断完善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体系。投资者需要予以持

续关注。  2. 《试点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试点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业务资格”、“投资者保护”、“股票

期权风控措施”及“其他规定”等五个方面。具体为:  (1)明确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作为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  《试点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作为股票期权交易场所,依法组织开展股票期权业务,并要求其应当遵循《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期货交易的基

本原理,构建相应的股票期权交易与风控制度。同时,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机构,办理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业务。  (2)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资格进行了规定。  《试点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做市业务和自营业务。具有金融期货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以及与股票期权行权交割相关的有限范围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包括允许投资者通过期货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设证券账户、允许期货公司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和行权相关的合约标的经纪业务。  (3)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  一是规定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  二是明确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者保护义务,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审慎判断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主动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开户资料,并在期权合约到期前要提醒投资者妥善处理交易持仓;同时投资者也要自主承担股票期权交易的相关风险,不得通过申报虚假开户资料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三是建立纠纷处理机制,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对与投资者发生纠纷时的处理规则和程序、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资者权益保障等内容进行公示和说明。  四是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约定为其提供“协议行权”服务,以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是要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建立跨市场信息共享和监测协作机制,提高打击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协同性,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4)针对性建立股票期权风控措施。相关风控制度安排包括: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风险准备金、风险警示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此外,《试点办法》还对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的保证金监控职责、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责分工等作出了规定。

  3.《交易规则》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交易规则》作为股票期权试点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对股票期权上市、合约管理、交易、行权、风险控制以及交易监管等各个环节做出了全面、整体和基础性的规定,为股票期权试点业务的开展提供制度支持。《交易规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针对期权合约设计、上市与挂牌的规定,主要包括合约标的的选择范围与选择标准、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合约上市、挂牌以及运作管理等

;  二是针对期权交易的规定,主要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账户设置、委托与申报、竞价与成交、涨跌幅限制、熔断机制、停复牌管理、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行情发布等内容;  三是针对行权事项的规定,主要包括行权申报、行权方式、异常情况下的行权安排、现金结算的特殊情形及结算价格、代为履约以及协议行权等;  四是针对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以及风险警示制度等;  五是针对期权交易监督的规定,主要包括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的原则性规定、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情形、自律调查的手段与方式、针对会员及投资者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规定。  4.《示范文本》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为规范和指导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制定股票期权经纪合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交所、中国结算参照期货业协会《<>指引》,结合股票期权业务的具体特点,制定了《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投资者须知,第二部分为合同正文,第三部分为合同附件。

  投资者须知部分主要为投资者需具备的开户条件、开户文件的签署、投资者需知晓的事项,是投资者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前提。  合同附件部分包含开户申请表、佣金收取标准、股票期权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三个附件,与《风险揭示书》及其他补充合同同为期权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必备条款》主要提示了哪些风险?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期权试点业务风险,特别是股票期权交易与证券现货交易、期货合约交易的差异,上交所、中国结算还联合制定了《必备条款》。期权经营机构需要据此制定相应的《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相关业务存在的风险,并由客户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  6. 有关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都体现在哪些规则中?  股票期权作为金融衍生品种,交易方式相对复杂,不适合中小投资者参与,很多境外成熟市场从资产状况、知识结构和交易经验等各方面对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者的资格作出了限定。为此,股票期权试点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主要规定体现在《试点办法》、《交易规则》和《适当性指引》当中。  《试点办法》规定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同时,明确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对股票期权产品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主承担风险。  《交易规则》中明确了准入制度、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等基本要求。对于个人投资者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明确将通过相关指引规定具体的准入条件;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同时实行分级管理,设置不同的交易规模和权限。  《适当性指引》则针对投资者具体准入标准和适当性综合评估、投资者分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内容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  7.股票期权的适当性管理适用于哪些主体?  股票期权的适当性管理主要适用于参与股票期权的个人投资者和普通机构投资者。《适当性指引》分别明确了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具体标准。为重点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适当性指引》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作出了细致、具体的制度安排,针对个人投资者的特点,专门设置了适当性综合评估、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并细化了相关操作事项,同时,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持续管理和教

育。  8. 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通过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哪些审查?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概括而言为“五有一无”。即有足够的金融类资产、有规定的融资融券或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有相关股票期权模拟交易经历、有一定的期权知识、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无不良诚信记录。  9.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万元;  (2)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具备6个月以上的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3)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4)具有相应的上交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5)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7)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0.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4)相关业务人员具有相应的上交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6)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1. 期权交易中的“专业投资者”都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1)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3)监管机构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无需对其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  12. 适当性综合评估的流程是怎样的?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一般而言,综合评估的流程包括:(1)期权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是否符合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2)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3)投资者进行现场开户,并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综合评估的具体流程请咨询期权经营机构。

  13. 期权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怎样的?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作为投资者综合评估和分级管理的依据之一。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相关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等资料,应当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14. 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从哪些方面配合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开展?

  在开展适当性综合评估时,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15.如何理解股票期权交易的风险自负原则?

  《试点办法》规定,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对股票期权产品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主承担风险。具体而言,是指投资者应全面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如实申报开户申请资料,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理性地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16. 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投资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账户开立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股票期权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各项内容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知识测试成绩单、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风险揭示书等,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17. 投资者如何参与期权知识测试?  投资者参加知识测试时,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按照身份验证、考试登陆、答卷、提交的流程,在规定时间内闭卷答题。投资者在考试过程中应当听从考试组织人员的安排,遵守考试纪律。期权经营机构将全程录像,并作为投资者开户资料保存。  18. 上交所为投资者学习期权投资知识提供了哪些途径?  上交所为投资者学习期权知识提供了网站、微信、报纸专栏、折页等多种形式的学习资料。  19.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知识测试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个人投资者参加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同时,应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考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负责期权交易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20. 期权知识测试的成绩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  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21.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期权交易权限需在测试中达到什么样的合格分数?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目前,投资者申请一级交易权限,应当参加一级测试并达到80分;申请二级交易权限,应当参加二级测试并达到80分;申请三级交易权限,应当参加三级测试并达到80分。对于各级测试的考试内容及合格分数,上交所可以根据期权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整。  22. 什么是个人投资者的期权交易权限分级管理?  根据《交易规则》规定,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适当性综合评估的结果,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满足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可在对应级别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期权交易。《适当性指引》进一步规定了分级管理的基本内容。  个人投资者期权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二、三级。不同级别交易权限对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等有不同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适当性指引》规定以及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依投资者申请调整或者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并根据分级结果对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

控制。  23.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期权投资者可以从事哪些交易?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1)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2)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3)对所持有的合约头寸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24.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期权投资者可以从事哪些交易?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1)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2)对上交所上市期权合约进行买入开仓、卖出平仓委托。  25.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期权投资者可以从事哪些交易?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1)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2)保证金卖出开仓。  26. 投资者如何参与期权模拟交易?  投资者在参与期权模拟交易前,需对股票期权的相关基础知识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认识期权交易的主要风险,了解期权的简单策略应用,并且对上交所股票期权的相关业务规则有一定的了解。做好上述相关知识准备后,投资者可以向所在期权经营机构咨询,按照相关要求申请开立期权全真模拟交易账户,参与到期权模拟交易中来。  27. 投资者申请交易权限时,需满足什么样的模拟交易经历?  个人投资者申请一级、二级或者三级交易权限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一级投资者模拟交易经历须包括备兑开仓及保护性认沽期权的买入开仓、相对应的平仓以及行权; 二级投资者模拟交易经历须在一级投资者模拟交易经历的基础上增加期权合约的买入开仓、卖出平仓; 三级投资者模拟交易经历须在一级、二级投资者模拟交易的基础上增加期权合约的卖出开仓及买入平仓。  28. 投资者如何申请调高或调低交易权限?  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等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适当性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投资者的申请进行审核;投资者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投资者也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要求调低其交易权限至相应级别。  29. 期权经营机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自行调低投资者的交易权限?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  30. 期权投资者的交易权限被调低后,投资者的交易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的申请或者自行调低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级别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即原有相应更高级别的交易权限将受到限制。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申请调整其交易权限或者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投资者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投资者并予以记录留存。  31. 上交所股票期权的标的包括哪些?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交易规则》中对合约标的的选择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股票期权试点初期,上交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的原则,先选择上证50ETF作为合

约标的。  32. 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被选择作为期权合约标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上交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2)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  (3)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  (4)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3. 股票期权合约条款包括哪些要素?  股票期权合约条款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合约单位、到期月份、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交收日、履约方式、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合约编码、合约交易代码、合约简称、合约交割方式等。  34.期权合约的到期日都有哪些?  期权合约的到期日为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该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上交所休市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同其到期日;到期日提前或者顺延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将随之调整,但业务规则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最后

交易日与行权日可能出现不同步调整的情形。  35.期权合约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加挂?  合约加挂分为到期加挂、波动加挂、调整加挂等情形。  (1)到期加挂  当月合约到期后,需要挂牌新月份不同合约类型合约,以保证有至少四个到期月份即当月、下月及连续两个季月(下季与隔季)的合约。  (2)波动加挂  合约标的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已挂牌合约中的虚值合约或者实值合约数量不足时,上交所将于下一交易日依据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加挂新行权价

格的合约。  (3)调整加挂  当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时,除对原合约进行调整外,将按照合约标的除权除息后的价格重新加挂一套完整的期权合约,一般包括认购、认沽两个方

向,四个到期月份,五个行权价(平值一个、实值两个、虚值两个)组合共至少40个合约。  (4)其他  除依前项规定加挂合约外,上交所可视市场状况加挂合约或不加挂新合约。  36. 期权合约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停牌?  合约标的停牌,则对应期权合约交易停牌。此外,期权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其其他异常情形的,上交所将视情况对期权合约交易进行停牌。  37. 期权合约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摘牌?  (1)合约到期摘牌  期权合约到期则自动摘牌。  (2)调整过合约无持仓摘牌  对于被调整过的期权合约,如存续期内出现日终全市场持仓数量为零,上交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该合约予以摘牌。  (3)合约标的终止或暂停上市  因合约标的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该合约品种所有未平仓合约提前至合约标的被实施暂停或者终止上市前的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到期并行

权,中国结算按照正常结算流程进行行权结算。  38. 当标的发生除权除息时,期权合约会如何调整?  当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时,期权合约的条款需要作相应调整,以维持期权合约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约金额(名

义价值,即合约单位*行权价格)不变,二是调整后合约市值与调整前接近。  (1)合约调整日  为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日,主要调整行权价格、合约单位、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投资者于合约调整日之前持有的期权合约仓位、合约调整日

及之后建立的该期权合约仓位,其相关交易与结算均依据调整后的合约内容进行。  (2)调整行权价、合约单位  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时,上交所对期权的行权价、合约单位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系数=[ETF份额拆分(合并)比例×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前一日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调整系数;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除权除息日调整后的合约前结算价=原合约前结算价×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除权除息日,以调整后的合约前结算价作为涨跌幅限制与保证金收取的计算依据。  (3)合约交易代码调整  合约调整时,合约交易代码第12位进行调整,期初设为“M”,当合约首次调整后,“M”修改为“A”,以表示该合约被调整过一次,如发生第二

次调整,则“A”修改为“B”、上一次调整时新挂标准合约“M”修改为“A”,以此类推;此外,在行情发布中(交易前),另加一标志字段(初始为0),表示该月份合约因合约调整而导致新月份“标准合约”挂牌的次数,如1表示第1次,合约代码调整时(如“M”调为“A”、“A”调为“B”)标志字段不变。  (4)合约简称调整  除权除息日期权合约简称随证券简称调整。合约简称最后一位标志位在合约首次调整时修改为“A”,以表示该合约被调整过一次,如发生第二次

调整,则“A”修改为“B”,以此类推。  39. 上交所股票期权交易日是怎样的?  上交所股票期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上交所公告的休市日则休市。  40. 股票期权交易的时间是怎样的?  股票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其中,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其余时段为连续竞价时间,但触发熔断机制的除外。  41. 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如何委托期权经营机构?  投资者必须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参与上交所股票期权交易。投资者应当与期权经营机构签署期权经纪合同,成为该期权经营机构的客户。投资者在

股票期权交易中委托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与其证券现货交易中指定交易的经营机构一致。  42.投资者参与上交所期权交易,应当开立哪些账户?  投资者参与上交所期权交易,应当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及期权保证金账户。  43. 什么是衍生品合约账户?  投资者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参与期权交易,应当向与其签署期权经纪合同的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用于进行期权交易、行权申报以及期权合约的记增记减。投资者申请开立合约账户,首先应当具有上交所市场证券账户,合约账户注册信息应当与证券账户注册信息一致。  44. 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委托代理方式买卖期权合约?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期权经营机构买卖期权合约。  45. 投资者期权交易委托交易指令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除上交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约账户号码;(2)合约交易代码;(3)买卖类型;(4)委托数量;(5)委托类型与价格;(6)上交所及期权经营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46. 什么是开仓、平仓?  开仓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入或卖出期权在市场上建立仓位。买入期权合约获得权利后建立的仓位为权利仓。卖出期权合约承担义务后建立的仓位为义务仓。  平仓是指对已持有的期权仓位进行反向操作。对权利方来说,是将持有的期权卖出并不再拥有权利;对义务方来说,是买回先前卖出的相同期权合约,不再承担义务。平仓后投资者不再持有对应仓位。  47. 投资者进行买入、卖出平仓委托应注意哪些事项?  投资者进行买入平仓委托的,须持有相应义务仓。买入平仓的委托数量超过所持有的义务仓的,该笔委托无效。投资者进行卖出平仓委托的,须持有相应权利仓。卖出平仓的委托数量超过所持有的权利仓的,该笔委托无效。  48. 什么是备兑开仓?  备兑开仓,是指投资者提前锁定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将来行权交割所应交付的证券,并据此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49. 投资者进行备兑开仓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对于备兑开仓,投资者事先需要提交合约标的的备兑锁定指令,以建立相应的备兑担保关系。备兑开仓时备兑备用证券数量不足的,该备兑开仓

指令无效。  中国结算于每日日终根据投资者备兑开仓的持仓情况,对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进行备兑交割锁定。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导

致期权合约单位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合约单位计算该合约对应的备兑证券数量。  50. 什么是备兑备用证券和备兑证券?  备兑备用证券,指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被提交用于备兑开仓且被上交所日间锁定的合约标的。投资者进行备兑开仓的,应当先提交合约标的备兑锁定指令,将其证券账户中的合约标的提交为用于备兑开仓的证券。上交所实时锁定相应数量的备兑备用证券,锁定后的备兑备用证券不得卖出,仅可用于备兑开仓或解除备兑锁定。  备兑证券,指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已被实际用于备兑开仓并被中国结算进行备兑交割锁定的合约标的。  51. 备兑平仓与备兑解除锁定是什么?

  备兑开仓的合约进行平仓后,当日可以提交备兑备用证券解除锁定指令;当日未提交的,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锁定。  当日解除锁定的备兑备用证券当日可以卖出,但当日买入的合约标的、当日备兑锁定后又解除锁定的除外。  当日买入的合约标的,当日备兑锁定后又解除锁定的,当日可以用于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申购或者赎回,但不得卖出;当日申购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当日备兑锁定后又解除锁定的,当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实行日内回转交易的合约标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52. 期权交易的申报指令有哪些类型?  (1)普通限价申报。投资者可设定价格,在买入时成交价格不超过该价格,卖出时成交价格不低于该价格。(2)市价剩余转限价申报。仅按照

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最优价为买一或卖一价)。市价订单未成交部分转为限价订单(按成交价格申报)。(3)市价剩余撤销申报。投资者无须设定价格,仅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最优价为买一或卖一价)。对方无申报的,按无效订单处理。市价订单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4)全额即时限价申报。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订单,限价申报(即需设定价格)。(5)全额即时市价申报。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订单,市价申报(即无须设定价格)。(6)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申报类型。  53. 股票期权交易申报数量有何规定?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张。  期权交易的申报数量为1张或者其整数倍,其中限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张,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张。根据市场需要,上交

所可以调整单笔买卖申报的最小和最大数量。  54. 股票期权合约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怎样的?  期权合约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是合约标的最小变动单位的十分之一,所以如果合约标的为股票,由于股票申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分(0.01元),期权的交易申报最小变动单位就是厘(0.001元),而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最小变动单位为厘(0.001元),因此对应的期权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1厘(0.0001元)。 根据市场需要,上交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55. 期权交易价格的涨跌幅是怎样规定的?  (1)合约涨跌停价格  合约涨跌停价格=合约前结算价格±最大涨跌幅。  (2)合约最大涨幅  期权最大涨幅的计算公式看上去好像很复杂。  认购期权最大涨幅=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5%,min [(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其实认购期权的最大涨幅只有三种可能:(1)合约标的前收盘价的0.5%;(2)(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10%;(3)合约标的前收盘价的10%。最后的结果要视期权的价值状态而定。  我们假定标的前收盘价接近于市价,可以看出实值和平值认购期权最大涨幅都为合约标的前收盘价的10%,而虚值认购期权由于行权价>市价,最大涨幅小于合约标的前收盘价的10%,介于合约标的前收盘价的0.5%和(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10%之间,当认购期权为深度虚值期权时,最大涨幅最小,很可能就只有合约标的前收盘价的0.5%。  由于认沽期权的内在价值计算公式与认购期权相反,对应的最大涨幅也要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认沽期权最大涨幅=max{行权价格×0.5%,min [(2×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综上所述,假定标的前收盘价接近于市价,不同价值状态期权的最大涨幅X如下:  (3)合约最大跌幅  期权合约的最大跌幅要简单很多,即合约标的前收盘价的10%,而且认购期权与认沽期权计算方法相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认沽期权最大跌幅=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总体来看,期权的最大涨幅≤合约标的最大涨幅,其中虚值期权最大涨幅最小,最低可低至合约标的前收盘价的0.5%,而期权的最大跌幅则完全等于合约标的最大跌幅。  此外,根据市场需要,上交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涨跌停价格的计算参数。  56. 投资者应关注哪些期权交易价格涨跌幅的特殊规定?  (1)按照公式计算得出的合约涨跌幅有时小数位数比较多,需要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整数倍。  (2)当计算出的合约跌停价低于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合约跌停价格为最小价格变动单位,即期权跌不破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当计算出的最大涨跌幅低于或者等于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最大涨跌幅为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另外还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合约价格不设跌幅限制。  57. 投资者如何获得期权合约的涨跌停价格?  每个交易日开盘前,上交所将公布期权合约当日的涨跌停价格。  58. 期权有哪些竞价交易方式?  和股票交易一样,期权竞价交易也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其中集合竞价指在规定时间内对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连续竞

价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  59. 期权交易的竞价原则是怎样的?  和股票交易一样,期权竞价交易也是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买入申报,较低价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接受的申报优先于后接受的申报。  60. 什么是连续竞价交易时段的平仓优先、时间优先原则?  股票交易分为买入、卖出,期权则是分为开仓、平仓。 期权开仓是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期权合约以增加持仓,期权平仓则是对持仓进行反向交易以了结头寸。  为防范交易风险,上交所规定在连续竞价时段,当期权合约达到涨跌停价格时,以涨跌停价格进行的申报,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也就是如果以涨停价格进行申报,买入平仓的申报会排在买入开仓申报之前;而如果以跌停价格进行申报,卖出平仓申报会排在卖出开仓申报之前。  61. 在期权交易的集合竞价时段,成交价的确定原则是怎样的?与股票现货交易有何异同?  以下表格对比了集合竞价时,股票与期权交易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顺序对比。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62. 期权交易连续竞价时段,成交价的确定原则是怎样的?

  期权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分为三种情况,假设期权合约买卖五档价格如下表所示:  63. 期权合约交易的开盘价是如何产生的?  与股票交易类似,期权合约的开盘价就是当日该合约的第一笔成交价格。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如果不能产生开盘价的,就以连续竞价

方式产生。  64. 期权合约交易的收盘价是怎么产生的?  期权合约的收盘价为当日该合约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期权合约挂牌首日无成交的,以上交所公布的开盘参考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65. 期权合约的结算价格是怎么计算的?  上交所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向市场公布期权合约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期权合约每日日终维持保证金、下一交易日开仓保证金、涨跌停价格等数据的基准。  原则上,期权合约的结算价格为该合约当日收盘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但是,如果当日收盘集合竞价未形成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那么上交所就会考虑期权交易的多重影响因素,另行计算合约的结算价格。即根据同标的、同到期日、同类型其他行权价的期权合约隐含波动率,推算该合约隐含波动率,并以此计算该合约结算价。  此外,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如果为实值合约的话,由上交所根据合约标的当日收盘价格和该合约行权价格,计算该合约的结算价格;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如果为虚值或者平值合约的话,结算价格为0。  期权合约挂牌首日,以上交所公布的开盘参考价作为合约前结算价格。合约标的出现除权、除息的,合约前结算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调整:新合约前结算价格=原合约前结算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除权除息日,以调整后的合约前结算价作为涨跌幅限制与保证金收取的计算依据。  66. 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期权合约是否会受到影响?  合约标的与期权合约的关系非常密切。打个比方,合约标的与期权合约就好比你和你的影子,你动,你的影子也跟着你动,你停,你的影子当然也停了。所以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期权合约也相应停牌。合约标的复牌的,期权合约同时复牌,但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67. 投资者在期权合约停牌前的申报如何处理?  投资者不用担心停牌前的申报会作废。根据上交所的规则,停牌前的申报当日还是有效的,可以继续参加当日该合约复牌后的交易。  期权合约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将按照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进行撮合。但这项功能要待待

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68. 上交所会公开发布哪些期权交易信息?  上交所会发布期权交易即时行情、延时行情以及期权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69. 上交所发布的期权交易行情中是否包括停牌的期权合约?  上交所期权交易行情会发布停牌的期权合约信息。期权合约摘牌的,上交所不再发布该合约信息。  70. 在集合竞价期间,期权交易的即时行情包括哪些内容?  交易日的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及因达到熔断标准而导致的盘中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合约编码、前结算价格、虚拟集合竞价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71. 连续竞价期间,期权交易的即时行情包括哪些内容?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期权合约编码、前结算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总持仓量、实时最高5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72. 上交所在每日收盘后,会向市场公告哪些期权合约的交易信息?  上交所于每日收盘后,向市场公告未到期合约的下列交易信息:  (1)按照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分别统计的总成交量最大的前3个合约品种,以及对应的成交量(自营与经纪业务合并计算)最大的前5家期权经营机构;  (2)按照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分别统计的总持仓量最大的前3个合约品种,以及对应的持仓量(自营与经纪业务合并计算)最大的前5家期权经营机构;  (3)上交所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信息。  73. 什么是行权?  行权是指期权的买方行使期权合约赋予的权利。期权的买方可以在合约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对于到期没有行权的合约,将会丧失全部价值。  74. 期权合约买方决定行权,那么买方享有哪些权利?  期权合约的买方决定行权,可以在合约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如果行权方持有的是认购期权,则享有

以约定的行权价格买入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的权利;如果行权方持有的是认沽期权,则享有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卖出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的权利。  75. 期权卖方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期权卖方有义务以合约约定的行权价卖出或者买入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如果被行权方持有认购期权义务仓,则应当准备好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如果被行权方持有认沽期权义务仓,则应当准备好相应的资金。  76. 什么是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买入、卖出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77. 什么是行权价格间距?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基于同一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相邻行权价格的差值。  上交所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间距按下表设置:

行权价格(元)间距(元)行权价格(元)间距(元)3或以下0.0520至50(含)13至5(含)0.150至100(含)2.55至10(含)0.25100以上510至20(含)0.5

  78. 什么是到期月份?  到期月份,是指期权合约期限届满的月份,包括当月、下月以及随后两个连续季月。  79. 期权合约买方如何进行行权申报?  期权合约的买方行权的,应在期权行权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30委托期权经营机构进行行权申报,或者通过期权经营机构为

客户提供的协议行权服务,根据协议规定的行权触发条件、行权数量等事项进行自动行权申报。  80. 期权合约买方申报行权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期权合约买方申报行权,应当确保其相应账户在规定时间内有足额合约、合约标的或者资金,用于行权结算。投资者相应账户内用于行权的合约或者合约标的不能满足其所有行权申报的,不足部分所对应的行权申报无效,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权申报的数量为1张或其整数倍。当日多次申报行权的,按照累计有效申报数量行权。  当日买入的期权合约,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  81. 如果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那么投资者的行权申报是否会受到影响?  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期权合约的交易相应停牌,期权合约的行权申报照常进行。  82. 什么情形下,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和行权日将发生顺延?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相应顺延:  (1)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处于合约标的配股股权登记日与配股缴款日后的复牌首日之间,且合约标的停牌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顺延至合约标的配股缴款日后的复牌首日,期权合约于当日到期并进行行权。  (2)合约标的将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权、除息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顺延至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日,期权合约于当日到期并进行行权。  (3)因合约标的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该合约品种所有未平仓合约提前至合约标的被实施暂停或者终止上市前的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到期并行权。  (4)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上交所对该合约采取暂时停止交易或者临时停市措施,且当日未恢复交易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顺延至期权合约恢复交易首日,期权合约于当日到期并进行行权。  (5)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上交所对该合约当日交易采取取消交易措施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期权合约于当日到期并进行行权。  (6)上交所认为应当顺延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顺延的,在实际行权日之前接受的行权申报按无效申报处理。  83. 期权合约的交收日是怎么规定的?  期权合约行权交收日为行权日的次一交易日。  84. 期权合约行权中,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期权合约行权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相应合约按照上交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1)期权合约行权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投资者对其持有的实值认沽期权提交行权申报的,中国结算对因合约标的不足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行权申报,按照上交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2)期权合约交收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对于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分。  (3)出现《交易规则》第八十条规定的异常情形,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  除上述情形之外,对于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分,按照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85. 股票期权行权的现金结算价格是怎么确定的?  期权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交易所交易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单位净值X(1+对应指数当日涨跌幅)。  前款规定的公式中,对应指数当日涨幅取正值,当日跌幅取负值。  86. 投资者的备兑开仓证券被提前用于行权交割的情形是怎样的?  投资者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应于次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否则将面临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补足相应备兑证券。  87. 投资者出现违约的,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投资者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行权证券交割违约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按照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其收取相应违约金。  88. 期权合约到期前,期权经营机构是否会提醒投资者?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合约到期日前的3个交易日内,以网络、电话、短信或者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方式,逐日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交易持仓,并对提醒情况进行记录。  89. 关于期权经营机构协议行权服务是怎样规定的?  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提供协议行权服务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详细约定协议行权的触发条件、行权数量等事项、各自权利义务以及风险揭示内容,并对该项服务的实际操作流程进行记录。

  90.什么是开仓保证金、维持保证金?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其中,交易保证金包括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开仓保证金是指上交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维持保证金是指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所的保证金水平设置以较大可能性覆盖了合约标的连续两个交易日涨跌的风险,期权经营机构对客户收取的维持保证金水平在此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  91.保证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保证金的最低标准由上交所与中国结算规定并向市场公告。保证金标准调整的,在当日结算时对未到期合约的所有义务仓持仓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收取保证金。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结算参与人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定的保证金最低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证券分开,专户存放。  92.什么是期权交易的熔断机制?  在连续竞价交易期间,当期权价格出现快速大幅波动时,类似保险丝一样,自动暂停连续交易,进入短期集合竞价阶段,这就是期权交易的熔断机制。这种机制的好处是不仅可以给市场一个冷却和反应的时间,也可以有效防范错单交易导致价格的剧烈波动。  93.在连续竞价交易期间,什么样的情形可能触发期权交易熔断机制?  连续竞价交易期间,合约盘中交易价格较最近参考价格上涨、下跌达到或者超过50%,且价格涨跌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该合约最小报价单位5倍的,该合约进入3分钟的集合竞价交易阶段。集合竞价交易结束后,合约继续进行连续竞价交易。根据市场需要,上交所可以调整期权交易的熔断标准。  94.什么是最近参考价格?  上述提到的最近参考价值,是指合约在最近一次集合竞价阶段产生的成交价格。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期权合约前结算价格作为最近参考价格。盘中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进入该集合竞价阶段前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作为最近参考价格。

  95.期权交易在11:27-11:30之间或者14:54-14:57间达到熔断标准的,那么期权交易会受到何种影响?  期权交易在11:27至11:30之间达到熔断标准进入盘中集合竞价的,在11:30前未完成的集合竞价阶段,延续至13:00后的交易时段继续进行。期权交易在14:54至14:57之间达到熔断标准的,直接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96.期权交易达到熔断标准时合约标的停牌的如何处理?  期权交易达到熔断标准进入集合竞价阶段时,合约标的停牌的,期权交易相应停牌;合约复牌时,已接受的申报按照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进行撮合,此后合约进入连续竞价交易。  97.期权交易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都有哪些?  期权交易异常情况包括以下情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或者市场操纵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期权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因合约标的连续涨跌停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风险。  98.上交所可以对期权异常交易采取哪些风险控制措施?  期权交易发生异常情形的,上交所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与程序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  (1)暂时停止交易;  (2)临时停市;  (3)调整保证金标准,一般会提高保证金水平;  (4)调整合约涨跌停价格;  (5)调整合约结算价格;  (6)调整合约到期日及行权交割方式;  (7)更正合约条款;  (8)调整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9)限制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期权交易;  (10)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自行平仓;  (11)强行平仓;  (12)取消交易;  (1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期权交易出现前款规定的异常情况,以及上交所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9.期权合约交易可能被实施暂时停止交易的情形有哪些?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对期权合约交易实施暂时停止交易:  (1)期权合约交易价格出现重大异常波动;  (2)期权合约交易或者合约标的交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对期权交易秩序可能产生严重影响;  (3)上交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暂停及恢复交易的时间由上交所决定,并予以公告。  100.哪些情形发生时,上交所可能调整期权合约条款或者数据?  根据市场需要,上交所可以对期权合约条款进行调整。常见的为除权除息调整,即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的,上交所在除权除息当日,对该合约标的所有未到期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合约代码最后会增加A(第2次调整则为B),同时,对除权除息后的合约标的重新挂牌新的期权合约,合约代码后无字母。  特殊情况下的调整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期权合约条款、结算价格、涨跌停价格、行权现金结算价格、开仓保证金标准以及与期权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数据发生错误时,上交所可以决定对相关条款或者数据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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