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点评:集采优化用药结构,利好创新药发展

匿名人员   2019-2-24 00:13   1922   0
事件

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作出部署。《方案》从总体要求、集中采购范围和形式、具体措施、政策衔接、组织形式、工作安排六个方面做出具体部署。

核心观点

以降价为目标,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范围集采的目标任务是为了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未来还将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覆盖范围。

集采通过机制改革挤出药价水分,不仅可有效实现药品降价,切实惠及患者;而且净化行业生态,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优化用药结构提升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

《方案》明确,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试点。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以价换量,保障质量和供应

具体措施方面,一是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剩余用量可采购其他挂网品种。二是招采合一,保证使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三是确保质量,保障供应。要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四是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

企业可根据给定的市场进行成本的测算和运营的测算来进行以量换价,以价换量。因为4+7地区的药品使用量占了全国大概30%左右,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的可及性和质量保障,所以必须要确保质量。这次中标的入围标准,第一就是通过一致性评价跟原研药同台竞争,第二是必须有产量和供应的保证。

三医联动保证落地实施,改善用药结构

为保障试点政策落地,《方案》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实现三医联动。一是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二是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通过试点逐渐挤干药价水分,改善用药结构,降低医疗机构的药占比。三是压实医疗机构责任,确保用量。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四是明确部门职责,做好政策衔接。

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支付,就是按中标价确定支付标准。文件也规定,把一些价格比较高的,可能增加患者负担的药品,其支付标准的调整给予2-3年过渡期,这个方法一方面是减少了公共政策的差异性,一方面引导市场合理地进行价格调整。

集采通过试点逐渐挤干药价水分,改善用药结构,降低医疗机构的药占比,为公立医院改革腾出空间。25个中选产品的降价幅度在52%,最大降幅在90%多,大量的中间公关费用和“带金销售”费用被挤压出来,有利于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促进医药机构优化,实现医保基金的绩效提高,为临床刚需的治疗性创新药的发展挪腾空间,有利于提高创新药企业的积极性,推荐关注恒瑞医药、复星医药、海普瑞、康弘药业等,以及创新产业链上的服务型企业昭衍新药、凯莱英。

风险提示

采购进度不达预期、政策风险、市场竞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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