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行业点评:关于文化企业发展文件解读:政策持续超前期悲观预期,与版号恢复大逻辑一脉相承

匿名人员   2019-2-23 23:59   1572   0
文件部分核心规定,以及与 14 年版本对比: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对于公司股份制改革、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财政税收、投资融资等方面制定规定,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办公厅在 2014 年曾发布相关通知,规定执行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8 年版通知部分核心规定包括:

1、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8 年12 月 31 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14 年规定中已有相关优惠,本次为政策延续,新增明确了时间范围。

2、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020 年年底前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相对 14 年新增。

3、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4 年规定中已有相关优惠,本次为政策延续。

4、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4 年规定中已有相关优惠,本次为优惠延续。

5、 通过公司制改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等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融资,鼓励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和项目未来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及第三方公司提供增信措施等形式,提高文化企业的融资能力,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延续 14 年相关规定,有部分字句添加或更新。

核心观点: 我们认为本次国务院通知为 14 年相关政策的延续,广电、出版以及其他国有文化企业、电影制片发行及放映企业等均在未来 5 年可继续享受原有优惠,对于相关公司财税虽不是新增改善,但有助于保持涉及主体相关范围业务的税率稳定。在鼓励出口、科技创新及通过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提供更多产品等方面,以及在投融资方面,国家对于文化企业上市、并购整合、多种方式融资的支持延续,表明文化企业鼓励发展的大基调。投资建议: 本次对于文化企业支持态度,验证我们对于行业政策监管最悲观预期已经逐渐转变的判断,建议继续重点关注传媒板块的相对收益价值。 个股关注平台类公司【东财、 芒果、 视觉】等,细分板块游戏【游族、完美、凯撒】等、游戏出海代表【宝通】、院线【万达、横店】、电影制作发行【光线、北文】及综合电影国企【中影】等,具备资源优势【凤凰传媒、中南传媒】等出版企业、【广电网络、华数传媒】等广电企业等。

风险提示: 外部经济政治环境风险,行业增速下滑,文化内容监管趋严,商誉减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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