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一类+二类) |
股票来源 | 1、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2、回购本公司股份;3、其他 |
激励对象 | 激励对象可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独董和监事除外。
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是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授予价格 | 授予价格不得低于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60/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如果低于,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和方式,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
授予数量 | 1、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施多项股权激励计划。
2、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此处科创板、创业板特别规定:累计不超过股本总额20%)
3、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
计划期限 |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
预留权益 | 1、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